智權報總覽 > 侵權訴訟探討   
 
單方複審(Ex Parte Reexamination)應使用優勢證據標準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蔣士棋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5.12.16

關於單方專利複審(Ex Parte Reexamination)中假設專利是有效的推論,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CAFC)重申,此假設專利有效性的推論,並不能應用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專利複審程序;正確的標準是證據優勢原則。

在1997年,Dome以其擁有製造硬式可透氣的隱形眼鏡材料相關專利,針對6家隱形眼鏡製造商提出侵權訴訟。其中一名被告向USPTO請求單方複審,USPTO於1999年6月接受申請,初審法院的訴訟程序因而暫停至USPTO複審程序之後。

在USPTO複審中,根據三個現有的技術文獻,USPTO撤銷了專利案1,認定專利案1是顯而易見的。於是Dome在初審法院對USPTO提出訴訟,根據35 USC §145,試圖推翻USPTO對專利專案1的撤銷裁定。但是初審法院肯定USPTO的決定。Dome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認為根據Microsoft Corp. v. i4i Ltd. Partnership一案,一審法院和USPTO要推翻有效專利,應該應用了「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做為審查證據標準,而不是引用「優勢標準」。Dome Patent L.P. v. Lee, Case No. 14-1673 (Fed. Cir., Sep. 3, 2015) (Hughes, J.)

在上訴過程中,CAFC認為,一審法院應用了正確的證據審核標準,而且其專利分析並沒有錯誤。CAFC解釋說,Dome引用的§282和提出Microsoft Corp. v. i4i Ltd. Partnership先例是錯誤的。CAFC解釋,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是用於專利侵權訴訟中,在此情形下被告挑戰專利有效性,法庭對有效專利「假定是一個合格的政府機構已經完成了它應承擔的任務,挑戰者必需提出明確及令人信服的證據來推翻有效專利。」但是在專利複審過程中,「審查員不挑戰一個專利的有效性,而是根據現有技術進行訴求專利的主觀審查。」

對於單方面專利複審,USPTO的工作是重新審查來決定被要求保護的專利是否最初應被核准。CAFC指出,在這些專利複審程序中,沒有必要假定USPTO已經完成了它「在之前的檢查工作」,即專利是有效的。CAFC還指出,國會在專利法立法歷史證明,國會對複審的專利不給予差別待遇。因此,在專利複審過程中,不應以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作為隨後的複審標準,一審法院及USPTO重審專利使用優勢標準是有效的 。

CAFC指出,Dome對於USPTO引用現有技術來引證專利項目1無效的發現已沒有爭議,初審法院及USPTO對專利專案1的顯而易見的結論上並沒有錯。

請參考: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之保護,歡迎全篇轉寄,但請尊重著作財產權,未經同意授權,請勿部分轉貼或節錄轉寄。 
©2015 North America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 (02)8923-7350 FAX: (02)8923-7390 http://www.naip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