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期
2023 年 0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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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 Cellect案判決料將影響美國延續案申請策略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Cellect案已於日前宣判[1] 。本案曾有多個組織[2]提交法庭之友意見(brief of amicus curiae),包括數個生技製藥類協會、廠商,立場各異,而CAFC合議庭三名承審法官最後全員肯認PTAB見解。部分報導評析指出,若本案判決結果未於後續程序翻案,對習用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模式申請同族專利的申請人可能有較大影響,宜密切關注本案有無後續進展,並審慎考慮如何處理相關案件。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背景說明

顯微影像解決方案供應商Cellect LLC擁有結合影像感測器的通訊裝置(例:PDA、手機)發明專利6,982,742('742)、6,424,369('369)、6,452,626('626)、7,002,621('621),用以控告三星電子侵權,三星電子隨即於USPTO以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反擊,其中關鍵引證案是Cellect擁有的同族專利6,862,036('036)。判決書將相關案件的關係整理如圖1 :

圖1. Cellect案判決書之相關案件關係圖

資料來源:Cellect案判決書,2023/08/28

四件系爭專利、引證案'036專利皆主張6,275,255專利原申請案優先權,但因申請歷程不同,除引證案'036專利之外,四件系爭專利每案都因官方審查延誤取得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簡稱PTA)天數,且先前皆未提期末拋棄(terminal disclaimer,簡稱TD)。若非如此,四件系爭專利及引證案'036專利的專利權期間,應同步於1997年10月6日到期,惟受PTA制度影響,授權時無PTA補償的引證案'036專利,在相關案件中到期日最早。

本案從USPTO單方再審查程序、PTAB訴願(appeal)程序,到CAFC上訴案審理,一路被認定'742、'369、'626、'621專利發明都是'036專利發明顯而易見的變體(obvious variant),比對的四件系爭專利與引證案'036專利的專利範圍,判斷皆於可專利性無可區別(patentably indistinct),係顯而易見型重複授權(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簡稱ODP),且因相關專利的專利權期間都已到期,無法提TD補救,導致'742、'369、'626、'621四件專利因無法克服ODP問題而無效。

判決重點

依部分美國專利從業人員整理[3],本案判決重點是,一授權專利若因申請期間官方作業延誤而有PTA補償,無論該案是否曾提TD,皆應以PTA調整後的到期日判斷是否有ODP問題,且一旦專利權期間屆滿,即無法再以TD補救。

按先前判例[4],若因申請藥品許可證於主管機關查驗期間無法實施專利發明,進而取得了專利權期間延長(Patent Term Extension,簡稱PTE),導致複數專利的專利權期間到期日不同,應以PTE調整前的到期日做重複授權分析,因此不會有ODP問題。但35 U.S.C. 154規範的PTA,其制度、源由皆不同於35 U.S.C. 156規範的PTE,TD會剪除多餘的PTA天數,而PTE天數不因TD縮減,ODP分析應以加計PTA天數後的到期日為準。因此,後申請、無PTA、專利權期間較早到期的專利(如本案引證文獻'036專利),可作先申請、有PTA、專利權期間較晚到期專利(如本案四件系爭專利)的ODP引證資料。

在USPTO程序及CAFC訴訟期間,Cellect多項主張都未為USPTO及CAFC接受。例如,Cellect認為,即使有ODP問題,只應移除PTA天數,也就是系爭專利的專利權期間縮減,而非全部四件系爭專利整件專利無效;但CAFC指此一方式等同於回溯接受TD,因此無法支持這一論點。又如,Cellect主張申請期間皆誠實應對(good faith),ODP只應用以遏阻防犯蓄意鑽制度漏洞、不當延長專利權保護期間的取巧行為(gamesmanship);但CAFC表示,即使能證明申請期間已盡誠實義務,不代表有權享有本就無權取得的專利權期間展延。再如,Cellect曾主張,申請期間同家族案件都是同一審查官審查,該審查官必定考慮過ODP問題,卻未曾在任一案發ODP核駁,所以本來就沒有可專利性實質新問題(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簡稱SNQ)能啟動單方再審查程序的實審;但CAFC指出,Cellect無法舉證USPTO審查官曾明確表示考慮過同族案件有無ODP問題。

各方觀察

常見的一種申請策略是先就說明書揭露的最重要發明內容取得專利、領取PTA,至於說明書揭露的其他發明內容及技術突破,則另提子案爭取專利,這種申請策略,常由此衍生許多不同到期日的延續案專利。不只一位美國專利律師因此提醒,這類申請作法可能導致子案被用以剪去主要專利的PTA天數、ODP被用以提高申請人就關聯技術申請複數專利的難度,申請人務須注意本案判決及後續發展。

多位美國專利律師建議檢討專利申請策略,譬如:

在同一專利申請案寫進更多請求項,後申請案只寫與先申請案於可專利性有可區別(patentably distinct)的請求項;

若A案先獲官方核准通知,而後B案申請時,應考慮A案的價值審慎權衡,比方萬一B案到期日早於A案(如本案引證文獻'036專利之於四件系爭專利),且萬一A、B兩案有專利範圍被認定於可專利性無可區別,B案可能被用作ODP引證案,卡掉A案累積的PTA天數,若未及時以TD補救,甚至導致A案無效;

善用35 U.S.C. 121分割案Safe Harbor規定,有助降低同族案件被用作ODP引證案、彼此互打的風險;

除非能證明不同案件的請求項/專利範圍彼此於可專利性有可區別,否則為求保險,宜考慮先提TD,同時應優先檢查快到期專利有無後補TD的必要。不過TD雖然有其效益,仍可考慮是否在專利申請、訴訟期間爭執無ODP問題;及

若可適用PTE辦法,或應多考慮利用PTE爭取延長專利保護期間。

此外,部分專利界人士以為,一般推定USPTO審查官在申請期間已考慮過各種可能的核駁事由,但本案判決似乎說明,至少CAFC三位承審法官並不認為存在此一推定。另方面,判決意見援引提及TD的35 U.S.C. 154(b)(2)(B)法條,指國會在此認證ODP應用以限制PTA,換言之,若要如Cellect及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的生技製藥產業所願,可能有賴國會修法;然而,2022年6月8日數位美國參議員曾聯名致函USPTO[5],要求對專利灌叢(patent thickets)問題提出解方,且針對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TD制度頗有質疑,若真修法,方向未必符合其期待。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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