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Cellect案已於日前宣判[1] 。本案曾有多個組織[2]提交法庭之友意見(brief of amicus curiae),包括數個生技製藥類協會、廠商,立場各異,而CAFC合議庭三名承審法官最後全員肯認PTAB見解。部分報導評析指出,若本案判決結果未於後續程序翻案,對習用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模式申請同族專利的申請人可能有較大影響,宜密切關注本案有無後續進展,並審慎考慮如何處理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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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顯微影像解決方案供應商Cellect LLC擁有結合影像感測器的通訊裝置(例:PDA、手機)發明專利6,982,742('742)、6,424,369('369)、6,452,626('626)、7,002,621('621),用以控告三星電子侵權,三星電子隨即於USPTO以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反擊,其中關鍵引證案是Cellect擁有的同族專利6,862,036('036)。判決書將相關案件的關係整理如圖1 :
圖1. Cellect案判決書之相關案件關係圖
資料來源:Cellect案判決書,2023/08/28
四件系爭專利、引證案'036專利皆主張6,275,255專利原申請案優先權,但因申請歷程不同,除引證案'036專利之外,四件系爭專利每案都因官方審查延誤取得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簡稱PTA)天數,且先前皆未提期末拋棄(terminal disclaimer,簡稱TD)。若非如此,四件系爭專利及引證案'036專利的專利權期間,應同步於1997年10月6日到期,惟受PTA制度影響,授權時無PTA補償的引證案'036專利,在相關案件中到期日最早。
按先前判例[4],若因申請藥品許可證於主管機關查驗期間無法實施專利發明,進而取得了專利權期間延長(Patent Term Extension,簡稱PTE),導致複數專利的專利權期間到期日不同,應以PTE調整前的到期日做重複授權分析,因此不會有ODP問題。但35 U.S.C. 154規範的PTA,其制度、源由皆不同於35 U.S.C. 156規範的PTE,TD會剪除多餘的PTA天數,而PTE天數不因TD縮減,ODP分析應以加計PTA天數後的到期日為準。因此,後申請、無PTA、專利權期間較早到期的專利(如本案引證文獻'036專利),可作先申請、有PTA、專利權期間較晚到期專利(如本案四件系爭專利)的ODP引證資料。
在USPTO程序及CAFC訴訟期間,Cellect多項主張都未為USPTO及CAFC接受。例如,Cellect認為,即使有ODP問題,只應移除PTA天數,也就是系爭專利的專利權期間縮減,而非全部四件系爭專利整件專利無效;但CAFC指此一方式等同於回溯接受TD,因此無法支持這一論點。又如,Cellect主張申請期間皆誠實應對(good faith),ODP只應用以遏阻防犯蓄意鑽制度漏洞、不當延長專利權保護期間的取巧行為(gamesmanship);但CAFC表示,即使能證明申請期間已盡誠實義務,不代表有權享有本就無權取得的專利權期間展延。再如,Cellect曾主張,申請期間同家族案件都是同一審查官審查,該審查官必定考慮過ODP問題,卻未曾在任一案發ODP核駁,所以本來就沒有可專利性實質新問題(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簡稱SNQ)能啟動單方再審查程序的實審;但CAFC指出,Cellect無法舉證USPTO審查官曾明確表示考慮過同族案件有無ODP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