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判決對標準必要專利組合之全球範圍授權有管轄權:2020年8月Unwired Planet v Huawei和Conversant v Huawei and ZTE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18年英國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中,對標準必要專利之FRAND授權金的計算方式,受到全球關注。該案涉及多國專利之專利組合,法院認為採取全球範圍之授權,符合FRAND之合理授權條件。同時,2017年另一家專利管理公司Conversant,在對華為(Huawei)和中興(ZTE)提出授權要約被拒絕後,在英國提起訴訟,一樣也請求法院確認,全球範圍的授權屬於FRAND授權條件。這兩個案件,都上訴到英國最高法院,英國最高法院將二案合併審理後,於2020年8月26日做出判決,認為就涵蓋標準必要專利之多國專利組合之全球範圍授權,英國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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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
英國2018年的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筆者在前面曾經系列介紹過其一、二審判決(2018年英國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一)、(二)、(三),詳見北美智權報第237期、238期、239期)。
前述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與Conversant v. Huawei/ZTE案的管轄權爭議部分,都上訴到英國最高法院。英國最高法院將二案合併,2020年8月26日做出判決。最高法院原則上支持兩案的二審法院見解。由於Conversant v. Huawei/ZTE案,主要涉及的是法院管轄權(議題1)與不便利法庭原則之主張(議題2),以下說明這二個議題的判決結果。
議題1:英國法院是否對全球範圍授權有管轄權?
最高法院判決支持Birss法官之前在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的見解,認為FRAND授權中,當涉及通訊產品的標準必要專利時,全球範圍的授權確實符合FRAND授權條件。上訴法院也同意,全球範圍的授權符合FRAND,因為這是業界的常用方式。如果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必須每一個國家,個別談判其專利授權,是不切實際的,且要在每一個國家進行訴訟,成本將會過高。上訴法院並不是認為,只會有一種FRAND授權條件,而是可能存在多種符合FRAND之授權條件。當可能性有多種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可以選擇自己偏好的方式提出要約,亦即可以提出全球範圍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