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期
201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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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訴訟暫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害應否賠償?
2019年歐洲法院Bayer Pharma v. Richter and Exeltis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專利權人在提起訴訟前,聲請法院核發暫時禁制令,但若最終本案訴訟結果專利無效或不侵權,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下的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和歐盟智慧財產權施行指令之要求,專利權人應賠償該暫時禁制令對侵害被告造成的損失。2019年歐洲法院Bayer Pharma v. Richter and Exeltis案則認為,如果侵權被告沒有自己採取行為避免或減少損害,則法院可不准予賠償該暫時禁制令造成之損害。

EU Court of Justice
圖片來源:EU Court of Justice

不當暫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害應予賠償

TRIPs第50條規定,如暫時性措施遭到撤銷,或因聲請人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失效,或於事後發現並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或侵害之虞之情事,司法機關應依被告之請求,命聲請人適當賠償被告因暫時性措施所受之損害。 [1]

在歐盟層級,對於前述TRIPs第50條的暫時性措施的相關規定,具體規定於歐盟有關智慧財產權執行2004/48 號指令(Directive 2004/48)中第9條的「暫時和預防措施」。

第9條(1)(a)規定:「1.會員國應確保司法機關,可根據聲請人之請求:(a)對被控侵權者,下達暫時禁制令,以避免任何智慧財產權立即的侵權,或者,在暫時的基礎下,且若該國法規定持續侵害將受到懲罰性賠償,可下命令以阻止侵害該權利的行為繼續發生,或者若行為要繼續,則命其提供擔保以確保將來對權利人的損害賠償,…[2]

第9條(7)規定:「當該暫時性措施被撤銷,或因聲請人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失效,或於事後發現並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或侵害之虞之情事,司法機關應依被告之請求,命聲請人適當賠償被告因暫時性措施所受之損害。[3]

根據上述條文,智慧財產權人在提起本案侵權訴訟之前,可向法院請求暫時性措施,但若有下述三種情況,被告可以反過來向法院請求,智慧財產權人要賠償被告因為該暫時性措施導致的損害:

  1. 暫時性措施被撤銷;
  2. 因聲請人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導致暫時性措施失效;
  3. 於事後發現並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或侵害之虞之情事。

Bayer公司請求法院核發暫時禁制令

歐洲法院2019年所判決的Bayer Pharma v. Richter and Exeltis案[4]指出,如果專利侵權被告自己沒有採取避免或減少損害的行為,則對於因此產生的額外損失,法院可不給予賠償。

2000年8月,Bayer公司向匈牙利智慧財產局申請了一個避孕藥成分專利, 2002年10月,匈牙利智慧財產局將該申請案公開[5],直到2010年10月4日,匈牙利智財局才核准了這個專利[6]

2009年11月,被告Richter公司開始在匈牙利銷售其避孕藥產品;2010年10月,另一家被告Exeltis公司也開始在匈牙利銷售其避孕藥產品[7]

由於匈牙利的專利法允許智財局做出不侵權宣告,這與其他國家的專利法不同,因此在2010年11月8日,Richter公司主動向匈牙利智財局提出申請,請求該局宣告,Richter的產品並沒有侵害Bayer的系爭專利[8]。(2010年11月9日,Bayer公司向布達佩斯高等法院(一審法院)提聲請暫時禁制令,命令Richter和Exeltis暫停銷售系爭避孕藥產品。但法院駁回其聲請,認為原告Bayer公司並沒有證明有侵權的可能性[9]

2010年12月8日,Richter和Exeltis向匈牙利智財局申請宣告Bayer的專利無效[10]

2011年5月25日,Bayer向布達佩斯高等法院,再次聲請暫時禁制令,這一次法院同意聲請,並於7月11日下達裁定,要求從8月8日起,Richter和Exeltis不得再銷售系爭避孕藥,並要求他們提供擔保[11]

2011年8月11日,Bayer公司在布達佩斯高等法院正式對Richter和Exeltis公司提起侵權訴訟。但是,法院決定先停止審判程序,等候智財局無效宣告程序的最終結果[12]

法院於2011年9月撤銷暫時禁制令,但直到2017年本案訴訟才結束

Richter和Exeltis公司對於法院於前述7月11日下達的暫時禁制令提出抗告,布達佩斯區上訴法院於2011年9月29日和10月4日,分別撤銷了上述的暫時禁制令,認為一審的裁定程序有所瑕疵,而將該暫時禁制令的請求發回一審[13]

重新審理後,布達佩斯高等法院於2012年1月23日和1月30日,駁回了Bayer公司所聲請的暫時禁制令。法院認為,Richter和Exeltis兩家公司的產品已經進入市場,而目前Bayer的匈牙利系爭專利正在無效審理程序進行中,對應的歐洲專利也正在撤銷審理程序中,若在此時核發暫時禁制令將不合比例原則。2012年5月3日,布達佩斯區上訴法院支持一審的駁回裁定[14]

2012年6月14日,匈牙利智財局宣告Bayer系爭專利部分無效。智財局於2012年9月13日,再次宣告系爭專利全部無效[15]

Bayer公司對智財局的決定不服,向布達佩斯高等法院提出訴訟。2014年9月9日,法院判決支持智財局的決定,認為Bayer專利全部無效[16]。2016年9月20日,布達佩斯區上訴法院支持一審判決[17]

2017年6月30日,布達佩斯高等法院判決,Bayer公司因專利被宣告無效確定,而撤回侵權訴訟,故駁回Bayer公司提起的侵權訴訟[18]

Richter公司和Exeltis公司請求暫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失賠償

Richter公司早在2012年暫時禁制令被駁回後,於2012年2月22日請求Bayer公司應賠償暫時禁制令所造成的損失;而Exeltis公司則是在上述侵權判決最終結束後的2017年7月6日,向法院請求賠償因暫時禁制令所造成的損失[19]

Bayer公司主張,其無庸賠償該損失,因為Richter和Exeltis是自己故意、違法地(intentionally and unlawfully)將系爭產品提早於市場上進行銷售。另外,其認為,根據匈牙利民法第340條(1)規定:「受害人有義務,在系爭環境下如一般所預期的,去避免損害發生或減少損害擴大。加害人不需要賠償因受害人未遵守前項義務而產生之損失。[20]」,而本案的Richter和Exeltis,並沒有積極避免損害擴大,故不應給予賠償[21]

本案的布達佩斯高等法院決定暫停審理,對於歐盟智慧財產權執行指令2004/48第9條(7)所規定的專利權人請求暫時禁制令所造成的損害賠償,以及匈牙利民法第340條的關係,請求歐洲法院進行解釋[22]

「適當賠償」並不是一定要賠償

本案爭議點,在於2004/48智慧財產權執行指令第9條(7)的「適當賠償」(appropriate compensation),該如何解釋?由於第9條(7)的文字中,並沒有提到由會員國法律作相關規定,因此在解釋時,則必須做獨立且統一的解釋[23]。  

歐洲法院認為,第9條(7)提到的幾種情況,是給予賠償的前提,包括(1)暫時性措施被撤銷;(2)因聲請人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失效(3)於事後發現並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或侵害之虞之情事。但是,具有這三種前提,並不表示一定要給予賠償[24]

侵權被告不採取行為避免損害擴大,可不給予賠償

歐洲法院指出,本案中,上訴法院在2011年9月29日和10月4日,已經撤銷該暫時禁制令,後來也沒有再被核准過;且本案的系爭專利,2012年9月13日就被匈牙利智慧財產局宣告無效,並在2014年9月9日獲得法院支持[25]。因此,在這些時間點之後,Richter和Exeltis兩家公司並沒有不被准許繼續銷售系爭產品。那麼,Richter和Exeltis兩家公司可算是沒有如一般情況下所預期的作為,去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

之所以要規定智慧財產權人利用暫時性措施還要賠償,就是要避免權利人「濫用」暫時性措施,因此,法院必須根據個別案件的所有客觀因素,判斷案件中的權利人是否應該要賠償[26]

歐洲法院認為,考量到上述的立法目的,則指令2004/48第9條(7)中「適當賠償」的解釋,並沒有排除各會員國可以立法規定,如果是因為被告自己沒有如一般所預期的採取避免或減少損害的行為,就無法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該條文適用在類似本案的情況中,即便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後來已經被宣告無效,法院還是可以判決不賠償因暫時措施對被告造成的損害,只要是法院考量了本案中各種客觀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尤其是專利權人是否有濫用暫時措施,而做出決定[27]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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