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期
2019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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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英國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二):
比照最低權利金才是無歧視?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英國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的第二個爭議,在於UP對華為所提出的要約,比起對三星所收取權利金來得高,是否違反無歧視原則。但是英國法院認為,所謂的無歧視原則,應該與公平合理連在一起解讀,亦即必須是比照公平合理的權利金,才算是符合無歧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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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對華為所提出的授權金要約高於三星

英國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的第二個爭議,在於華為主張,UP(Unwired Planet)所提出的授權要約,授權金比起對三星的授權金來的高許多,所以不符合FRAND承諾中的「非歧視」(non-discrimination)[1]

華為認為,UP與三星談成的全球授權契約的權利金,跟提供給華為的授權要約,對華為要求的權利金高很多。所以華為原本希望一審法官若自己決定合理權利金,應該比照UP給三星的權利金費率[2]

一審Birss法官認為,所謂的非歧視授權義務,只是一個一般性的、決定授權金費率基準的義務,或者,只要當兩個授權之間的差距,大到會扭曲競爭,才算是違反對ETSI標準制訂組織的FRAND承諾。而法官認為,華為並沒有證明,在三星授權契約與對華為所提出的授權要約之間的差距,大到足以扭曲競爭[3]

三星授權契約

UP與三星的專利組合授權契約乃於2016年7月28日簽署,剛好是在PanOptis公司收購UP公司之後不久[4]

在三星授權契約中,三星支付一大筆授權金,並將一批專利組合轉讓給UP公司,以換取UP的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授權,並且放棄過去的損害賠償請求[5]

若要將三星授權的條件,做為參考基準,則必須先將三星移轉給UP公司的專利的價值算出,也把非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算出來,接著才將剩餘的價值,分配給4G專利組合、3G專利組合、2G專利組合的價值。法院採取專利證人所提出的分析報告,且給三星的授權費率,大幅的低於對華為所提出的授權要約費率[6]

PanOptis公司收購UP以及想與三星策略合作

UP公司主張,之所以在三星授權契約中的授權費率較低,是因為三星與PanOptis公司之間的合作關係,以及PanOptis在收購UP公司之前,UP公司出現的財務危機[7]

UP公司主張,之所以給三星授權的費率較低,要考量到當時UP公司面臨的財務窘境。在2015年3月時,原本PanOptis公司想購買UP公司的專利組合,開價7,500萬美金,但沒有談成。同時,從2014年7月起,PanOptis公司與三星進行協商,包括三星得到PanOptis公司其他電信專利授權的可能性,以及價談其他策略合作的可能性[8]

到2015年7月,UP公司主動接恰PanOptis公司,希望PanOptis公司收購UP公司。2015年9月,PanOptis公司出價3,500萬美金[9]

PanOptis公司之所以對收購UP公司有興趣,是希望想與三興建立信賴關係,因為當時UP公司正與三星公司洽談專利組合授權。PanOptis希望維持與三星公司的策略合作,他們認為這很重要,且在未來會有很大價值[10]

在PanOptis 公司收購UP公司時,當時UP公司處於嚴重的財務困難。UP公司只有與Lenovo公司談成專利授權,且在多國提起訴訟,耗費非常多的訴訟費用。到2015年年底時,UP公司接近破產。原本PanOptis公司之前的出價是5,000萬美金,到2016年3月降價到4,000萬美金,就是因為UP的財務問題繼續惡化。UP急需要現金挹注,之所以收購價格比市場客觀價格來得低,就是因為UP公司面臨破產[11]

另外,PanOptis公司也與Ericsson公司有合作關係,PanOptis之所以想買下UP公司,也是希望加強其與Ericsson公司之間的策略合作[12]

權利金無歧視的意思?

何謂無歧視授權?Birss法官討論有四種可能性[13]

  1. 嚴格的統一授權金,對所有的被授權人都一樣。但這幾乎做不到。
  2. FRAND授權費率基準(benchmark FRAND rate approach)。其要求的無歧視授權,其授權費率必須從專利價值推論出來的合理權利金基準。
  3. 單純地必須向所有人提供授權,但對授權金的費率不介入。倘若授權金費率過高,則必須仰賴競爭法的介入。
  4. 類似情況的公司,應該獲得類似的授權費率。

Birss法官認為,所謂的無歧視義務,應該採取第二種解釋:只要所提出的權利金,乃一般性的(general),是公平、合理的估算專利價值,提出一個費率基準,對所有想取得授權的人都提供一樣的條件,這樣就符合無歧視義務[14]

Birss法官提出,華為所主張的無歧視的概念,是一種硬角的無歧視(hard-edged discrimination)原則,屬於第四種解釋。

無歧視的權利金應該也必須是合理的權利金

Birss法官認為,大部分時候,公平、合理、無歧視這三個概念,都是彼此相關,而非各自獨立。有人可能認為,當給一個廠商一個不公平、不合理的授權條件,基於無歧視原則,也要給別的廠商不公平、不合理的授權條件,這就是Birss法官所謂的硬角的無歧視原則。但Birss法官認為,所謂的無歧視原則,應該和公平、合理擺在一起,純粹從專利價值來推算出合理的權利金,找到合理權利金的基準,並對所有人提出相同的授權要約,這樣的權利金基準不會因為被授權人是誰而改變,符合FRAND承諾,也同時是無歧視的[15]

套用在本案中。由於UP對三星的授權費率比較低,但並非公平合理基準的權利金。華為的立場是所謂的突出的無歧視原則,亦即將無歧視原則單獨來看,要求UP對華為也必須授權比較低的權利金[16]

上訴法院提出許多理由,說明其支持採取一般性的無歧視原則。其中,上訴法院提到,之前在標準制訂組織討論時,已經否決了最優惠待遇授權承諾,而採取的是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如果像華為所要求的,一旦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對某個被授權人授權的費率低於合理授權基準,就必須對後來其他的人也授權相同的費率,實質上就等同於要求採取最優惠待遇授權。但這個政策是已經被否定的政策[17]

結語    

根據本案英國法院的見解,強調所謂的無歧視原則,必須與公平合理連在一起解讀。合理的權利金必須是純粹專利價值推論出來的合理權利金,而無歧視則是要求必須以這樣的合理權利金為基準,作為比較的出發點。

延伸閱讀:2018年英國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一)全球範圍授權才算符合FRAND條件嗎?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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