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曠日持久。
這可能是阿里巴巴在美國應對集體訴訟的最大感受。
日前,一場始於2015年以阿里巴巴及多位高管為被告的集體訴訟終於有了最終結果。
就Buelow訴阿里巴巴一案,阿里巴巴同意支付7500萬美元,與該案原告達成和解,在這場集體訴訟中,法院沒有發現阿里巴巴存在任何違法或不當行為。
與此同時,阿里巴巴選擇和解並不構成承認或認定指控具有任何合理性。
對此,可能不少人會有疑問,曾經在另一起集體訴訟中一審勝訴的阿里巴巴,同樣是因為上市前夕的一次內部會議,為何在該案中,阿里巴巴沒有繼續選擇訴訟到底,而是選擇與對方達成和解?
遭遇集體訴訟:阿里巴巴管理高層曾被指涉嫌虛假陳述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
不過,上市剛滿三個月,阿里巴巴就在美國遭遇了集體訴訟。
2015年1月31日,阿里巴巴以及高管團隊馬雲、蔡崇信、陸兆禧和武衛四人遭遇集體訴訟,被Christine Asia公司和威廉·泰(William Tai)訴至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
當時的背景是,2015年1月28日,原大陸國家工商總局在官網刊登了《關於對阿里巴巴集團進行行政指導工作情況的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的文章。
《白皮書》一文顯示,2014年7月16日,原大陸國家工商總局網監司行政指導工作小組聯合浙江省工商局、杭州市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在浙江省工商局召開了行政指導座談會,阿里巴巴集團主要負責人員及核心部門管理團隊與會,接受行政指導。為了不影響阿里巴巴上市前的工作進展,該座談會以內部封閉的形式進行。
對於該次行政指導座談會,由於是內部性質的會議,當時並無相關媒體報道,而阿里巴巴在當初的上市招股說明書也未對其予披露。
2015年1月底,當該次會議被以《白皮書》形式公開後,在美股市場引發了廣泛關注。
訴訟爭議焦點:不具有處罰內容的會議是否需要披露
紐約集體訴訟一案的原告訴稱,阿里巴巴及其高管違反了美國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案,對重要事實做不實陳述,或省略重要事實,使得在當時情況下產生誤導。
具體是指阿里巴巴沒有向公衆披露2014年7月和工商總局之間的會晤,沒有公布官方對阿里巴巴諸多可疑——甚至非法——的商業實踐引起的注意。
2015年1月30日,原大陸國家工商總局發言人正式表態,2015年1月28日工商總局網監司發布的「「白皮書」」文章並非白皮書,實質是行政指導座談會會議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
隨後,相關文章也從原工商總局官網予以下架。
雖然相關監管部門對會議性質和《白皮書》一文予以及時澄清,但是,在美國提起訴訟的原告並未就此善罷甘休。
而雙方爭議的焦點其實在於:行政指導行為有何法律效力?對被指導對象有何實際影響?是否屬於應予披露的訊息?
從法理上看,行政指導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屬於「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不同於行政執法或處罰,行政指導不會給相對人附加任何強制性的法律義務。
從手段來看,行政指導多採用建議、勸告等非強制措施,來引導有關主體作為或不作為而已。
集體訴訟轉折:加州新受理一案,紐約法院支持阿里
2015年10月,同樣是與該《白皮書》一文所涉的相關內部座談會相關,以Gary Buelow為代表的原告方,將阿里巴巴訴至加利福尼亞州法院。
原告同樣訴稱,阿里巴巴應該在IPO招股說明書中披露2014年7月與大陸國家工商總局及大陸若干區域性地方監管機構的會面。
2016年6月23日,就阿里巴巴在紐約遭遇的集體訴訟一案,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起訴。
對此,當時阿里巴巴曾發布聲明稱,「對這一裁决表示歡迎」
在該案件中,法院認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準確而充分坦誠」。
原告未能證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虛假陳述,亦未能證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瞞投資者,法官表示,阿里巴巴「並沒有義務披露7月16日會議及受到行政指導,因為7月16日的會議最多只能被看做是一次與監管機構的非正式會議」,並裁定「准許被告駁回原告起訴的申請。」
美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2014年7月16日,大陸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及省級工商部門的代表召集阿里巴巴開會,就其淘寶及天猫平台上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工商總局的一個非正式管理行為,用於鼓勵商家及行業自查,幫助商家提高運營管理水平,預防或避免發生違法行為。行政指導並不具有強制性。國家工商總局並未就該會議發布任何正式的結果,亦沒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內解決他們關切的問題。
事情至此,原本就應該了結了,但是,由於僅是一審審理結果,參照大陸《民事訴訟法》,對於「駁回起訴」的法院裁定,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
2017年12月5日,美國第二巡迴法庭作出二審裁定,將關於阿里巴巴IPO前訊息披露的訴訟發回重審。
與此同時,因為同一次內部會議是否應予公開或披露,阿里巴巴還要分出精力和投入成本,應對加州的集體訴訟。
雙方達成和解:阿里巴巴與原告皆大歡喜
趕在2019年之前,就阿里巴巴在美國遭遇的兩起集體訴訟,其中一件訴訟有了最終結果。
2018年12月31日,阿里巴巴發布聲明稱,真對在加州被提起的集體訴訟,已與原告達成和解。
事實上,從2015年起訴到2018年和解,前後歷時近三年,不論是阿里巴巴還是起訴方,應該都堪稱「身心疲憊」。
一方面,對於大陸監管部門的管理行為、手段或措施,不同國家可能存在不同認知,另一方面,阿里巴巴存在的平台商家可能銷售假貨問題,也得到了持續的改善。
簡單說,從一開始,阿里巴巴並未否認平台存在假貨,相關監管部門的行政指導,也是希望阿里巴巴作為平台能更好的發揮平台作用。
此外,備受爭議的座談會,原本就沒有作出任何具體的處罰行為,也沒有強制力執行要求。
從阿里巴巴角度來看,一直正視平台存在的假貨問題並健全機制予以改善。
其中,在紐約集體訴訟一案中,雖然目前發回重審了,但是一審法院曾經支持了阿里巴巴的主張。
簡單說,考慮到訴訟周期漫長且訴訟代價昂貴,出於維護股東利益的考量,阿里巴巴退而求其次,選擇與加州案的原告達成和解,也算「入鄉隨俗」。
畢竟,在美國類似的集體訴訟很多,和解也是此類案件了結的常見方案。尤其是和解並不代表阿里巴巴存在任何違法問題,只是一種快速解決紛爭的手段。
而對於原告一方來說,起訴的目的就是在於獲得賠償或補償,訴求就是經濟性質的,如果阿里巴巴願意支付一定的費用,當然樂於和解。
因此,這場歷時三年的訴訟最終以和解告終,也算皆大歡喜。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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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俊慧 |
現任: |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
簡介: |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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