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FRAND授權承諾對晶片廠商有授權義務:美國加州北區地院FTC v. Qualcomm部分即決判決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高通(Qualcomm)違反FRAND承諾拒絕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且採取複雜授權架構一案,目前仍在加州北區地院訴訟審理中。於2018年11月6日,加州北區地院Lucy H. Koh法官作出最新中間判決。此一中間判決,乃FTC主張,高通加入兩個標準制定組織所簽署的承諾書,故有義務一定要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給相競爭的數據晶片供應商?根據法院判決,高通確實有義務授權[1]。
參與3GPP和3GPP2的個別標準制定組織,一般稱為「標準組織伙伴」(Organizational Partners)。其中,「美國電信產業解決方案聯盟」(The Alliance for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Solutions,簡稱ATIS),是參與3GPP的一個標準組織伙伴。而美國的「電信產業協會」(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TIA),則是參與3GPP2的標準組織伙伴[3]。
第九巡迴法院在Microsoft v. Motorola案中,認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FRAND授權承諾的拘束範圍,乃同意要授權給所有基於合理無歧視授權條件的上門請求授權者(to all comers)[18]。第九巡迴法院在該案後續的判決中再次提到,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對願意支付FRAND授權金的製造商,不能拒絕授權[19]。
法院指出,在Microsoft v. Motorola案中涉及的標準制定組織的智慧財產政策,裡面的用語,和本案的智財政策的用語幾乎一樣。其規定: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承諾「授權給無限制數量的申請人,基於全球、無歧視、合理條件,為了製造、使用銷售實施相關標準,而使用受專利保護的素材」 [20]。第九巡迴法院強調,此種智財政策用語,對誰或多少的申請人可以得到授權,或關於哪些國家的專利可以被涵蓋,均沒有任何限制[21]。因此,第九巡迴法院判決認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不能拒絕授權任何標準必要專利,包括其他國家的標準必要專利[22]。
因此,Lucy H. Koh法官認為,從第九巡迴法院的上述判決先例可以得知,作出FRAND授權承諾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必須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給所有申請者[23]。
1.智財權政策文字本身
Lucy H. Koh法官指出,本案涉及的智財政策也一樣提到不能有所歧視,所以高通不能對不同類型的授權申請者有所歧視。在TIA的智財政策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承諾對「所有申請者」,在「合理、無歧視的條件下」授權。在ATIS的智財政策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必須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給任一申請者,在「合理條件下,且明確地免於不合理歧視」[24]。
2.智財權政策指引(IPR Guidelines)
Lucy H. Koh法官認為,TIA的智財政策指引,可以解釋草擬TIA智財政策時的意圖,因此是解釋契約條款的有關的外部證據[25]。
高通主張,其授權義務應該只及於設備供應商,而不及於數據晶片供應商,因為只有設備供應商,才會「實施」或「執行」該標準。但法院認為,在兩個組織的智財政策中,都沒有要求所有申請者,都必須「實施或執行」全部的標準。TIA的智財政策規定,申請者希望得到的授權是「在為了實施該標準的使用領域上、實施任一(any)或所有規範性部分(portions)所必要之範圍」 。亦即,TIA智財政策已經清楚指出,TIA標準會有所謂的「部分」或「元件」,申請者只需要得到TIA標準的「任一」部分實施所必要之授權。 ATIS的智財政策則提到,為了實施該標準(for the purpose of implementing)[30]。
加州北區地院的Lucy H. Koh法官所作出的部分即決判決,乃就「FRAND授權承諾」中無歧視原則,作出了一審的具體判決。其認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簽署FRAND承諾,尤其是其中的無歧視原則,就應該授權給所有上門請求授權的申請者,不論是元件製造商,還是終端設備製造商。也就是說,高通拒絕授權給數據晶片供應商,違反了其FRAND承諾,也算是違反了有拘束力的契約。
此判決只是就此一中間爭點,先作出判決。但這個中間爭點,有助於討論後續到底高通行為有無違反競爭法或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若參考之前Lucy H. Koh法官2017年6月所作出的初步判決,可以推斷,Lucy H. Koh法官最終會認為高通行為已違反競爭法。
備註: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Qualcomm, Case No. 17-CV-00220-LHK, partial summary judgement, at *1, (ND Cal. 11/06/2018).
Id. at *2.
Id. at *2.
TIA IPR at 8.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Qualcomm, at *8.
Id. at *3.
ATIS IPR at 10.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Qualcomm, at *8-9.
Id. at *3.
Id. at *4.
Id. at *7.
Id. at *7.
Id. at *7.
Id. at *7.
Id. at *9.
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696 F.3d 872, 884-85 (9th Cir. 2012).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Qualcomm, at *9-10.
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696 F.3d at 876.
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795 F.3d 1024, 1031 (9th Cir. 2015).
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696 F.3d at 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