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請求項通過專利適格性的門檻測試,則當其適當地滿足專利法其他保護要件之要求,包括美國專利法第102條、103條與112條之要求,則可取得專利。第112條規定發明人在專利申請中必須滿足充分揭露要求之多項條件。第一個條件,即「書面描述」(the written description),此一條件「提供了一種技術交換功能,使公眾可以獲得有意義的揭露,以換取在有限的時間內被排除實施發明之權利。」
最後,專利法第112條也包含明確性要求,可用於檢驗模糊和不精確的專利請求項用語,以避免請求項不明確所造成的請求項過大之問題。有關請求項用語是否欠缺明確之判斷, 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在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3]一案中,推翻過去聯邦法院所採取「insolubly ambiguous」(無法解決地模糊)之標準,改採「合理確信」之判斷標準,以判斷請求項有無欠缺明確性之問題。前後標準的差異在於,過去法院以有無可能解釋或有無可能之方法解釋專利請求項為標準,如果有任何解釋或方法可以解釋請求項之用語,則專利請求項用語便無明確性之問題[4]。
嚴格來說,專利法第101條之門檻與112條的要件之要求,過於抽象或寬泛的用語均有限制之作用,然而二者背後的目的並不相同,也因此二者判斷所關注的焦點並不相同。如同最高法院在Bilski案所指出有關第101條之門檻,在避免防止過於抽象或過於寬泛的專利,導致專利權人可以「先佔」任何抽象概念或基本原則,而導致創新的障礙。反之,專利法第112條之功能,在於確保專利說明書中充分揭露發明並與公眾分享。然而,正因為101和112條均與解讀請求項之用語有關,因此縱然二者目的不同,由於近年來美國法院對於專利適格性檢驗的關注,導致兩者之間的關係相對複雜。以下以McRO, Inc. v. Bandai Namco Games America Inc.判決說明。
案件背景
2016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首度在McRO, Inc. v. Bandai Namco Games America Inc.案中,承認專利法101和112之間檢驗專利請求項之範圍確實有重疊之處。本案所涉專利為二,即6,3017,576(’576號專利)及6,611,278(’278號專利),’278號專利係延續’576號專利所為,系爭二專利均為「自動化人物嘴型與臉部表情動作同步化動畫之方法」。本件原告為替廣告產業提供電腦影像、虛擬特效與動畫設計服務之公司McRO, Inc.,起訴控告多家動畫遊戲製作開發公司,其所開發製作與販售之動畫遊戲產品,侵害原告上述之二專利。
Alice Corp.Pty.v.CLS Bank Int'l, 134 S.Ct 2347,2354(2014)
Nautilus, Inc. v.Biosig Instruments, Inc., 134 S. Ct. 2120 (2014)
有關明確性要件,作者則撰文--Interval Licensing LLC v. AOL案明確性標準分析—以美國最高法院Nautilus乙案之明確性標準建立欠缺明確性之用語態樣為例,其中有關Nautilus採用合理確信原則不分之敘述,有部分內容誤植,因此於本文於此重述有關合理確信原則之內涵,以供參考。
John Cox, PhD & Michael Nullet, March 13, 2017, Sections 101 and 112: Eligibility, Patentability, or Somewhere in Between? www.ipwatchdog.com/.../id=79237/
John Cox, PhD & Michael Nullet, March 13, 2017, Sections 101 and 112: Eligibility, Patentability, or Somewhere in Between? www.ipwatchdog.com/.../id=79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