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期
201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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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型專利人未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之警告行為就是侵害商譽之行為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目前社會的家庭組成多是小家庭,尤其是家中成員有女生的話,多會購買手工製作點心的機器,如烤三明治機、鬆餅機、烤雕魚燒機、以及章魚燒機…等,除了可以自己動手做以外,還可增加家庭樂趣,而在網購網站中,也充斥著各式各樣DIY製作點心的機器。


本文作者:邱英武

李先生是相關產品的製造商,某一天他在探詢競爭對手產品的功能時,發現有一款產品的諸多功能可以說是目前市面上獨一無二的創新。經研究該產品後,李先生發現有更好的方式可以呈現近似的功能,於是請合作的製造商依其設計要求製造產品。經過多次測試與修正後,產品如期上架販售。

新產品上架後某一天,李先生忽然收到律師事務所的專利侵權警告信函,信函中指出前述產品已經侵害了專利權人郭先生的新型專利權,當中雖然附上專利權證號,但並未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也無專利侵權鑑定告書。李先生因初次收到此種信件,為慎重起見,便詢問合作的專利事務所,以求因應方式。只是李先生沒有想到,該信函除了自己是收信人外,自己的所有經銷商都收到相同的信函,且有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書供參考;銷售商為求自保,都將該產品予以下架,甚至退貨,導致李先生不小的損失。

隨後李先生獲事務所告知,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所以這時候收到未檢附技術報告的警告信函,並未符合該條的要件;於是事務所向李先生提出訴訟建議,主張該警告信函未檢附技術報告書,所以該寄信行為屬於權利濫用,造成商譽損失,違反專利法第116條及公平交易法之不正競爭行為,而以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可否提出損害賠償?

郭先生委託律師事務所發出警告信函行為,固然已經違反116條規定,但是違法的後果應是如何,於該條中卻未予以規範。所以,可以直接認為未檢附技術告書的行為,就是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不正競爭行為,而以民法第184條主張損害賠償嗎?這恐怕無法如此直接推論。

公平交易法第24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郭先生委託律師寄出警告信函,未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雖違反專利法第116條規範,續論及違反責任,則是回歸民法的侵權行為認定標準。郭先生行為有權利濫用而違反民法第184條規範嗎?首先,郭先生寄給李先生的警告信函中,固然沒有檢附技術報告書與侵權鑑定報告書,但對於銷售商,則仍有檢附技術報告書以及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書。也就是說,郭先生已經履行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出的「警告信函處理原則」中要求的「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發函給銷售商之同時,也發函給李先生。符合警告信函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以及第4點第1項第1款對於排除侵害通知程序之要求。

再則,警告信函通知書中,也明確記載新型專利號碼、侵權產品名稱、銷售商,並附上鑑定報告書節本,詳細記載銷售產品落入專利權範圍的結論說明。也符合警告信函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所以,郭先生寄發警告信函的行為,均符合警告信函處理原則的規定,屬於公平交易法第45條的正當行為,並無權利濫用的狀況存在,因此李先生也無法主張損害賠償。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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