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會的家庭組成多是小家庭,尤其是家中成員有女生的話,多會購買手工製作點心的機器,如烤三明治機、鬆餅機、烤雕魚燒機、以及章魚燒機…等,除了可以自己動手做以外,還可增加家庭樂趣,而在網購網站中,也充斥著各式各樣DIY製作點心的機器。
本文作者:邱英武
李先生是相關產品的製造商,某一天他在探詢競爭對手產品的功能時,發現有一款產品的諸多功能可以說是目前市面上獨一無二的創新。經研究該產品後,李先生發現有更好的方式可以呈現近似的功能,於是請合作的製造商依其設計要求製造產品。經過多次測試與修正後,產品如期上架販售。
新產品上架後某一天,李先生忽然收到律師事務所的專利侵權警告信函,信函中指出前述產品已經侵害了專利權人郭先生的新型專利權,當中雖然附上專利權證號,但並未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也無專利侵權鑑定告書。李先生因初次收到此種信件,為慎重起見,便詢問合作的專利事務所,以求因應方式。只是李先生沒有想到,該信函除了自己是收信人外,自己的所有經銷商都收到相同的信函,且有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書供參考;銷售商為求自保,都將該產品予以下架,甚至退貨,導致李先生不小的損失。
隨後李先生獲事務所告知,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所以這時候收到未檢附技術報告的警告信函,並未符合該條的要件;於是事務所向李先生提出訴訟建議,主張該警告信函未檢附技術報告書,所以該寄信行為屬於權利濫用,造成商譽損失,違反專利法第116條及公平交易法之不正競爭行為,而以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可否提出損害賠償?
郭先生委託律師事務所發出警告信函行為,固然已經違反116條規定,但是違法的後果應是如何,於該條中卻未予以規範。所以,可以直接認為未檢附技術告書的行為,就是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不正競爭行為,而以民法第184條主張損害賠償嗎?這恐怕無法如此直接推論。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郭先生委託律師寄出警告信函,未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雖違反專利法第116條規範,續論及違反責任,則是回歸民法的侵權行為認定標準。郭先生行為有權利濫用而違反民法第184條規範嗎?首先,郭先生寄給李先生的警告信函中,固然沒有檢附技術報告書與侵權鑑定報告書,但對於銷售商,則仍有檢附技術報告書以及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書。也就是說,郭先生已經履行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出的「警告信函處理原則」中要求的「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發函給銷售商之同時,也發函給李先生。符合警告信函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以及第4點第1項第1款對於排除侵害通知程序之要求。
再則,警告信函通知書中,也明確記載新型專利號碼、侵權產品名稱、銷售商,並附上鑑定報告書節本,詳細記載銷售產品落入專利權範圍的結論說明。也符合警告信函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所以,郭先生寄發警告信函的行為,均符合警告信函處理原則的規定,屬於公平交易法第45條的正當行為,並無權利濫用的狀況存在,因此李先生也無法主張損害賠償。
|
|
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
|
|
|
Facebook |
|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