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決議裁罰Google 43億4千萬歐元,是至今為止史上最高的裁罰案。其認為Google自2011年起,採取幾種方式,逼使Android系統的手持設備製造商,必須預設使用Google的搜尋引擎和Chrome瀏覽器,而強化在搜尋引擎市場的獨占。執委會要求Google要在90天內有效地停止這項行為,否則歐盟執委會將按日處罰Google母公司Alphabet全球平均日收入的5%。
歐盟執委會從2015年4月起,啟動調查Google關於Android作業系統及相關應用程式授權上的行為,並於2016年4月提出第一次的調查意見。於2018年7月18日,歐盟執委會正式做出裁罰,認為Google在授權其Play Store的授權條件上以及其他行為,鞏固了其在搜尋引擎上的獨占地位,故違反歐盟聯盟基本條約第102條,以及EEA禁止濫用獨占地位協定第54條[1] 。
Google開發Android的背景與授權方式
Google一開始在其最主要的產品Google搜尋引擎上,獲得大部分的利潤。2000年代中期,手持設備的銷售開始大增,Google知道這對Google搜尋引擎是根本性的轉變。所以,Google開始思考如何讓消費者在手持設備上繼續使用Google Search。
2005年時,Google買下最早開發Android手機作業系統的公司,並開始持續開發Android作業系統。至今為止,歐洲80%的智慧型手持設備,都是使用Android系統。
每當Google開發出新的Android系統版本,都會在網路上公開原始碼,讓他人可以下載並修改其原始碼,創造出各種Android衍生版本(Android forks)。Google提供讓人自由使用的Android原始碼,並不包含Google擁有財產權的各項APP軟體和服務(包括Play商店、Google Search、 Google Chrome)。
手持設備製造商若想使用Google所有的APP軟體和服務,需要另與Google簽約,在契約中Google會加入一些限制條件。另外,Google也與特定幾家大型的手機網絡營運者簽約,付費並要求他們在手持設備中排他性地預先安裝Google的APP軟體。
歐盟執委會認為,在上述契約中,Google利用三種具體的限制條件,讓其藉由Android作為工具,進而維持其在搜尋引擎的市場獨占。執委會特別強調,其並不質疑Google開發原始碼和Android作業系統本身,而是質疑Google在其他地方的契約限制條件。
Google在相關市場的市場獨占
1. 搜尋服務市場
Google 的搜尋服務,在歐盟31的會員國中都具有市場獨占力量,市佔率高達90%。
2. 提供授權的智慧型手持設備作業系統
就有提供授權的智慧型手持設備作業系統市場中,在全球市場(除了中國以外),Google的Android的市佔率高達95%以上。
執委會提到,在手持設備作業系統上,由於Apple的iOS或Blackberry自己的系統,並不對外授權,所以不算入可授權的手持設備作業系統市場。
不過,執委會在分析時,曾考量下游消費者使用產品間的競爭(亦即Apple手機和其他Android機間的競爭),是否會間接限制Google在上游市場授權Android予手持設備製造商時的市場力量?執委會認為下游產品的競爭,並不足以限制Google在上游授權市場的力量,原因如下:
消費者購買決定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包括硬體與品牌。Apple的產品通常賣的比Android設備來的貴,因此對於會購買Android設備的消費者來說,比較不會選購Apple產品;
使用Android設備的消費者,若改使用Apple設備,會有轉換成本,例如喪失APP軟體、資料和聯絡資訊,並需要學習如何使用Apple的作業系統;
即便消費者從使用Android改用Apple的產品,對Google的核心事業影響不大。因為在Apple產品中,Google Search一樣是預設的搜尋引擎,故消費者很可能會繼續使用Google Search作為搜尋工具。
3.Android 設備作業系統上的APP 商店市場
在Android手持設備作業系統上的APP商店這個市場,Google自家的APP商店(Play商店),在全球市場(排除中國)市佔率高達90%以上。亦即,在所有由Android設備上下載的APP軟體,90%以上是由Play商店下載。而Google在APP商店的獨占力量,也不會受到Apple的APP商店的影響,因為其只能透過iOS系統的設備使用。
執委會強調,市場獨占本身並不會違反歐盟競爭法。但是,當廠商擁有市場獨占力量時,就有義務不要濫用其市場力量去限制競爭。執委會認為,Google主要從事了下列三種行為,而鞏固了Google在一般網路搜尋的市場力量。
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 Press release
1. 違法搭售Google 搜尋與瀏覽器軟體
Google在提供其手機的APP軟體時採取搭售方式,亦即,手持設備製造商想得到作為其使用Google app 商店(Play商店)的授權,必須同時使用Google Search的APP和Chrome瀏覽器。手持設備製造商認為,Play Store是「必載」的APP軟體,因為消費者期待在設備上已經預先安裝了這個APP。
Google從2011年起,在授權Play商店時,要求也必須預先安裝Google Search。搜尋引擎的APP軟體,是消費者在手機上進行搜尋時的重要進入點,執委會認為此屬於違法搭售。
Google從2012年起,在授權Play 商店時,要求也必須預先安裝Chrome瀏覽器。消費者在進行搜尋時,瀏覽器也是一重要的進入點,且Google Search是Chrome的預設搜尋工具,執委會認為這也是一種違法搭售。
Google的行為,導致設備製造商缺乏誘因去預先安裝其他相競爭的搜尋引擎和瀏覽器,也讓消費者沒有誘因去下載其他搜尋引擎和瀏覽器,因而導致競爭對手的產品很難與Google相競爭。
Google主張,其開發Android時是免費提供他人使用,故有必要透過將Play商店搭售Google Search和Chrome,讓其回收在Android上的投資。但執委會不認同這個說詞。執委會認為,Google已經從Google Play Store獲得大量利潤,也透過搜尋引擎和廣告服務獲得利潤,其並不需要透過搭售方式,來補貼Android上的投資。
2. 支付費用給廠商要求其只能預先安裝Google Search
調查發現,在2011年到2014年間,Google支付高額的費用,給市佔率大的特定幾家手持設備製造商和手機網絡營運商,要他們在所有型號的手持設備上,排他性的預先安裝Google Search在其設備上。所謂排他性安裝,就是要求不能預先安裝其他相競爭的搜尋服務。執委會認為,這導致廠商沒有誘因事先安裝其他家的搜尋引擎,而傷害了搜尋引擎的市場競爭。
3. 違法阻礙廠商開發和散布Android 作業系統的衍生版本
既然Google提供Android的開發原始碼讓廠商使用,手機廠商本可自己用這個原始碼,繼續開發各種Android的衍生版本。但Google從2011年起,在授權自己所有的各項APP軟體時,要求手持設備製造商,禁止他們開發或銷售任何一款使用未經Google同意的Android衍生版本(也就是所謂的「Android forks」)。
這一行為,降低了手機製造商自行開發和銷售各種Android衍生版本的誘因。許多證據顯示,原本Amazon開發的Android衍生版本稱為「Fire OS」,但因為Google的授權限制,導致許多開發商不採用這個版本的作業系統。
透過這種方式,Google也阻止了其他競爭者開發新的APP軟體和服務,尤其是可以預先安裝於Android衍生版本的搜尋服務。因此,Google的行為阻止了消費者接觸在其他Android衍生版本上可能的創新和服務。
Google主張,這樣的要求是因為要避免一些不良的Android衍生版本,而破壞Android的生態系統。但執委會認為,Google可以要求這些衍生版本要符合一些技術要求,而不是阻止這些衍生版本的開發使用。而且Google也沒有證明這些衍生版本有技術問題或不能支援其他APP軟體。
歐盟執委會認為,透過上述三項行為,導致Google繼續鞏固其在搜尋引擎市場的地位。
執委會裁罰主要內容
執委會最後對Google及其母公司Alphabet 裁罰43億4286萬歐元。這個金額,乃是根據Google在歐盟境內於Android設備上從搜尋廣告服務所獲利潤的基礎上所計算出來。
此外,執委會要求Google必須在處分的90天內,停止上述三項違法行為。且Google也不得再從事這三項違法行為,或者具有同等目的或效果的行為。
但是,這項處分並沒有限制Google可以採取合理、公平、客觀的方法,以確保使用Google的APP和服務的Android設備,能夠正確運作;但不可影響設備製造商根據Android衍生版本生產銷售設備的自由。
如果Google沒有遵守執委會的決定,則執委會將根據Google母公司Alphabet全球營運獲利日均的5%,從違反行為開始逐日計算,進行裁罰。
初步觀察
Google對於此一史上最高額的裁罰案,已經決定上訴。到底Google採取的幾種推動Android手機預先安裝Google搜尋引擎和其他APP,是否真的違法還有待後續訴訟發展。初步觀察,預先安裝各種APP軟體,並沒有真的剝奪消費者的選擇空間,誰對誰錯,還有待歐州法院確認。不過,Google明明宣稱Android是開放原始碼,卻用授權條件阻止廠商自行開發銷售Android衍生版本,嚴重影響廠商的研發自由,本身已經構成著作權濫用,進而違反競爭法,這部分確實比較有問題。
備註:
European Commission - Press release
Antitrust: Commission fines Google €4.34 billion for illegal practices regarding Android mobile devices to strengthen dominance of Google's search engine
Brussels, 18 July 2018,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8-4581_en.htm.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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