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期
2018 年 0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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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Alice時代ITC法院針對專利適格性之判斷
葉雲卿╱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副教授

2014年最高法院Alice案判決出爐之後,導致無數聯邦地方法院和聯邦巡迴法院判決判定商業方法和軟體因為專利標的不適格而無效。相較於聯邦法院,Alice案對於ITC法院的審理之影響性並不如聯邦法院有立即與明顯影響。有關專利適格性爭執的案件直到2016年ITC法院判決中,也僅出現三件調查案,根據Alice的二階段架構進行專利適格性審理。2016年ITC法院初步決定開始擴充審理專利適格性問題,顯示未來有關專利適格性的問題可能是初步決定雙方攻防要點。

美國聯邦法院二階段專利適格性判斷標準之形成

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1]案,直接針對軟體專利標的專利適格性進行審理,並針對抽象概念是否專利適格性,應遵循以下二階段分析架構加以判斷:

  1. 判斷請求項是否指向(direct to)不可專利性的抽象概念?如果有這種情況,必須進入第二步分析。
  2. 單獨考慮每個請求項的要素,以及是否有額外的元素,足以改變請求項性質,而使請求項符合專利標的的適格性。

Alice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判斷專利標的是否為不可專利的「抽象概念」之二階段檢驗方式,事實上係根據201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Mayo Collaborative Servs. v. Prometheus Labs., Inc.[2], 一案中所建立二階段檢驗標準。該二階段檢驗標準,適用於軟體專利案中的分析即為:(1)Alice公司的軟體專利是否涉及抽象概念?(2)是否有其他因素之應用,將抽象概念請求項轉換為適格的專利標的?

ITC法院與聯邦法院之差異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其職權係基於美國關稅法第337條而來,提供美國智慧財產權人可以在聯邦法院以外的法院尋求救濟[3]。當進口貨物有涉及專利侵權、商標侵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侵害時,智慧財產權人均可以聲請ITC進行調查。相較於到聯邦或是州法院尋求救濟,ITC的決定為行政決定,審理快速且因較易取得排除令等優點,使得智慧財產權利人近年來使用此一途徑來尋求救濟的案件逐年增加。

就案件審理的時程,聯邦地方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需要2-3年的期間,然而ITC的判決往往在12-18月就可以做出決定且容易取得禁制令,可以快速阻擋競爭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因此吸引許多專利權人選擇ITC進行救濟。近年,ITC法院為了加快案件審理,於2013年更啟動100天的速審計畫(Pilot Program),以針對某些案件的重要性議題做成初期裁決,藉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4]

ITC新的100天速審計畫審理範圍包括專利適格性

100天的速審計畫用於提前解決潛在的案件決定性之問題,在2016年ITC法院進一步澄清有關100天的速審計畫方案,只用於解決可能在早期完全處理案件的問題。因此,2013年速審計畫啟動後,ITC 審理案件主要侷限在在是否國內產業之議題(Silicon-on-Insulator Wafers)( USITC Inv. No. 337-TA-1025),而過去委員會拒絕幾個關於僅能部分解決問題適用100天速審之要求,包括調查被控之專利是否為標準必要之專利(USITC Inv. No. 337-TA-1020, Industrial Control Systems[5]

自2013年啟動速審計畫以來,Alice案起初對於ITC法院審理並不像在聯邦地方法院產生巨大的轉變,在2015年之前有關專利適格性的審查相當有限,僅有925一件涉及抽象概念之判斷。然而到了2016年以後,ITC審理有專利適格性的案件逐漸增加,有關專利適格性爭執的案件直到2016年ITC法院中,僅有三件調查案針對專利適格性根據Alice的二階段架構進行審理。994調查案是ITC法院首度在100天試點計畫中 就專利適格性問題進行調查[6],此舉說明ITC決定擴大利用100天試點以早日確定專利有效性問題。

Alice以後ITC審理涉及專利適格性案件摘要

搜尋ITC法院的行政決定中,引用Alice案件的調查案到2017年年底為止計有以下8件。以下針對925號與994號調查案審理案件進行說明,在925號案件以未進行專利範圍解構理由,拒絕對於專利適格性作出簡式決定,而在994案因為專利範圍解構問題已經處理,ITC法院因此在初步決定中遵循Alice架構審理專利適格性問題。

案件

案件名稱與字號

作成年度

1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DIGITAL VIDEO RECEIVERS AND HARDWARE AND SOFTWARE COMPONENTS
USITC Inv. No. 337-TA-1001

2017

2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AND COMPONENTS USITC Inv. No. 337-TA-994

2016

3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WEARABLE ACTIVITY TRACKING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USITC Inv. No. 337-TA-973

2016

4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S, ATM PRODUCT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USITC Inv. No. 337-TA-972

2016

5

N THE MATTER OF CERTAIN ACTIVITY TRACKING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2016

6

N THE MATTER OF CERTAIN SEMICONDUCTOR DEVICES AND CONSUMER AUDIOVISUAL PRODUCTS USITC Inv. No. 337-TA-1047

2017

7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NETWORK DEVICES, RELATED SOFTWARE AND COMPONENTS
USITC Inv. No. 337-TA-944

2015

8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COMMUNICATIONS OR COMPU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ORDER NO. 32: DENYING GOOGLE INC.S
USITC Inv. No. 337-TA-925, 337-TA-925

2015

一、通信或計算設備及其組件(Communications or Compu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337-TA-925調查案))

在通信或計算設備及其組件925號案件調查案中,Google請求ITC法院針對美國專利號5,870,610(以下簡稱610專利)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作出專利無效簡易決定(a summary determination)。610專利,涉及定位和下載驅動器軟件以用於計算機外圍設備的自動計算機系統。 [7]610專利請求項第13項之記載:

「13.一種能夠自動配置以適應對多個設備的支持的系統,包括:
用於鑑別第一設備為需求性驅動器軟體的設備的裝置,所述第一設備是所述多個設備中的一個;
位置偵測方法,反應於所述識別方法,用於檢測位置信息作為對所述識別所述第一設備的自動反應,所述站點檢測裝置具有輸出信號,所述輸出信號指示所述位置信息,所述位置信息不被所述系統;指定遠程站地點
方法用於反應於所述現場檢測裝置的所述輸出信號,用於經傳輸線自動地接入所述遠端站的裝置;和
存儲方法,用於接收經由所述傳輸線路從所述遠程站點下載的所述驅動器軟體」

Google主張,請求項第13項不具專利適格性,因為「將設備連接到計算機,決定設備需要驅動程序軟體,在設備製造商網站上尋找所需驅動程序軟體並下載所需驅動程序軟件」直接指向抽象概念。601專利所有人Enterprise Systems Technologies SARL公司則反駁,處理§101專利適格性問題之前,需要確認請求項範圍(claim construction)。而Google的專利適格性的主張是基於Google所提出的請求項範圍。

ITC法院認為本案爭議歸結該領域具有通常術人員是否理解說明書已公開對應某些特別裝置以及該功能限制特定演算之結構,或者說明書僅僅公開一般計算機功能。法院認為根據專利法第101條之審理,Google對於專利適格的論點如果必須獲得支持,有相當大程度上取決於請求項13項的範圍必須是一般的計算機,而不是具有確定結構的特定電腦系統。因此,要解決601號專利是否適格的問題,必須先處理專利請求項範圍,而請求項範圍之架構涉及到事實的判定。法院因此同意專利權人之主張,認為決定專利適格性之前,必須針對請求項範圍先作審理才能審理專利適格性問題,因而駁回Google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作出專利無效簡易決定(a summary determination)之請求。

二、透過多層級分類來存取儲存內容的「抽象概念」(337-TA-994調查案)

2016年ITC在994號調查案以100天速審計畫方案,先後針對美國專利號6,928,433(433專利),一種「導覽音樂資料庫內的歌曲,交由電子設備播放」的解決方案之專利,以及活動追踪裝置,系統及其組件部分專利美國專利號8,398,546(546專利)和8,446,275(275專利)之專利適格性進行審查。

以下摘要ITC法院適用二階段審理這三個專利程序

1. 美國專利號6,928,433433專利)

ITC法院依據Alice v. CLS Bank案進行兩步驟分析(Mayo Test)審理433專利適格性,認定433專利不具專利適格性:

步驟1:ITC法官的結論是,433主張請求項是「透過多層級分類來存取儲存內容」的「抽象概念」。本案法官進一步說明,所主張的專利範圍,並沒有對電腦運算能力提供明確具體的改良[9],且所主張的專利範圍本質上是「把一個抽象且眾所周知的多層級分類導覽的使用者界面概念,運用在可攜式媒體播放器的使用情境中[10]

步驟2:雖然專利的附屬項增加額外的功能性限制,但這些附屬項專利範圍也是源自抽象概念的應用[11]。法官認為原告所主張的附屬項專利範圍,並沒有對「如何運用多層級分類」添加創造性、或可專利概念。

2. 美國專利號8,398,546(546專利)和8,446,275(275專利)之審理

546專利涉及「通過使用安裝在身上的傳感設備來監測能量消耗的營養和活動管理系統」。546專利請求項第1項記載[12]

「1.一種為個人的減重目標提供反饋的系統,所述系統包括:
一個用於檢測數據的可穿戴式傳感器裝置;和
一個處理單元,在電子通訊中與所述傳感器設備,所述處理單元,被配置以完成以下步驟,從而提供所述反饋:

  1. 從由所述傳感器裝置檢測的數據導出個體的生理和背景數據;
  2. 促使所述個體建立減肥目標;
  3. 產生第一建議以參與活動以幫助所述個體實現所述減肥目標;
  4. 確定體重減輕:
  5. 如果所述體重減輕目標沒有朝向所述目標進展,則產生第二建議以參與幫助所述個體實現所述體重減輕目標的活動;

其中所述第二建議基於確定個人是否遵守所述第一建議;和
其中所述確定遵守所述第一建議的個體是否基於所述個體的所述導出的生理和情境數據。」

275專利涉及「具有數據能力的個人佩戴裝置或攜帶設備一起使用的健康和健康管理技術和設備」。275專利請求項第1項記載[13]

1一種方法,包括:
接收數據代表被定義參數之概況此基於一個或多個健康相關活動目標數值;
獲取數據代表一個或多個子集的所取得參數基於…;
決定數據代表;
計算數據
造成代表分數之呈現;和
調整修改目標分數之決定,
其中所述目標分數指示一個或多個標準,用以比較被聚合以形成所述分數值的一個或多個組。」

ITC法院指出本案有關專利請求項範圍在之前裁定已經完成[14],因此本次決定無須處理請求項範圍問題。 因而,在初步決定中ITC法院直接適用Alice二階段兩步測試,判定546和275專利無效。

步驟1:ITC法院認為546與275專利涉及抽象概念。546專利涉及一般收集和記錄步驟,且過去可由人類完成一般步驟。法官進一步指出此二個專利係基於計算和比較熱量攝入和使用營養和活動程度的建議的系統,這些基本上是現實的減肥計劃的核心,不能由專利權人壟斷。本案法院進一步指出,275專利涉及抽象概念,即「收集個人健康狀況的信息,並給個人分配一個分數,然後將這個分數與目標分數進行比較,以提供關於健康和健康的各種的測量的反饋」,這些活動本來就可以在沒有計算機幫助的情況下由人類完成。

步驟2:546專利和275專利欠缺發明概念。關於546專利,請求項第1項沒有公開發明概念,且附屬項之權利要求僅描述了「常規的附加步驟」。另外,專利請求項所要求的處理器和傳感器也缺少具體限制,因為僅是一般通訊設備,且在275專利並沒有提供對要求保護的發明的詳細描述並提供有意義的限制。 [15]

結論

通過994調查,ITC表示在100天速審計劃審理專利適格性的問題,而不僅僅處理管轄之問題。 雖然目前接受案件並不多,然而對於被告而言是一種機會。因為,如果提出專利無效簡易判決被ITC法院拒絕,有關專利仍可以在後續的審理中處理 。但是如果ITC法院可以提前處理,則可以使案件及早確定。在994調查的結果之後,ITC未來在100天速審計畫中以Alice提前處理專利適格性之請求的方式將受到密切關注。未來ITC法院審理案件中,有關專利適格性案件在初步決定審理機會大幅提高,也顯示是未來雙方初步決定中攻防之重點。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雲卿
現任: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副教授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 兼任副教授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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