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做成的T-95/17及T-96/17命令中說明,上訴人King.com公司(簡稱King公司)通知法院希望能終止訴訟程序,而被告TeamLava公司對於終止程序沒有任何意見,因此,法院將這兩件上訴案件移除。
這上訴案是關於EUIPO訴願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R 1947/2015-3及1948/2015-3案件的決定,這雖不是EUIPO第一次審查關於電腦圖像或GUI設計無效宣告的案件[1] ,卻是EUIPO訴願會第一次宣告電腦圖像的註冊設計無效的決定,而這些被宣告無效的電腦圖像是King.com公司(簡稱King公司)的「Candy Crush Saga(糖果傳奇)」遊戲介面中的動畫圖像。本文簡單介紹King公司以註冊設計來保護網路遊戲的圖形介面及圖像的申請策略,以及探討EUIPO訴願會對於動畫圖像之獨特性要件的審查判斷標準。
※本文摘錄自[淺談EUIPO對於電腦動畫圖像的無效審查
---從Candy Crush遊戲介面的設計保護談起 ]
King公司的網路遊戲
King公司是King Digital Entertainment plc的前身,是一間開發休閒社交遊戲的公司,主要開發應用於網路的遊戲程式,例如:Facebook及手機等,也是Facebook最大的遊戲開發商。King公司已開發了200多個有趣的遊戲,並且在世界各地都能享受,這些遊戲可以跨平台同步,允許玩家在設備和平台之間無縫切換,無論他們何時離開,都可以繼續他們的遊戲。2016年2月,King公司被美國最大的遊戲開發公司Activision Blizzard[2] 以59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並作為該公司的獨立事業體繼續經營。
圖1 King公司的寵物拯救傳奇遊戲介面
Pet Rescue Saga遊戲介面
網路遊戲圖形介面及圖像的設計保護
King公司對於所開發之遊戲的視覺性圖形介面、遊戲角色或事物的視覺圖形設計,在歐盟境內採用註冊設計的形式予以保護,從2013年4月至2017年,King公司陸陸續續的在EUIPO提出18件註冊設計申請案,每一申請案都有多設計,最多的可包含96個設計。而且,King公司都是先將新遊戲推出上市後觀察其受歡迎的程度與商業價值,在上市後的12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申請,充分利用歐盟註冊設計制度中12個月的新穎性優惠期。
2013年10月8日,King公司提出的RCD 002322735申請案包含52個設計,是關於「Pet Rescue Saga」的遊戲圖形介面以及其中可愛動物的動畫圖像(如圖2所示),2014年3月11日提出申請的RCD 002422816申請案是關於「Farm Heroes Saga」遊戲的介面設計,包含圖形介面、各種動物、農作物或其他物件的動畫圖像(如圖3所示)總共57個設計。
圖2 Pet Rescue Saga遊戲的圖形介面及動畫圖像之設計
RCD002322735-0011
RCD002322735-0036
圖3 Farm Heroes Saga遊戲的圖形介面及動畫圖像之設計
RCD002422816-0014
RCD002422816-0032
King公司的Candy Crush遊戲介面的註冊設計
2013年4月8日,King公司在EUIPO提出關於「Candy Crush」遊戲介面的註冊設計申請案,申請序號No 002216416,其中包含62個設計,我們檢視這些註冊設計,除了遊戲的圖形介面及動畫介面外(如圖4及圖5所示),還有遊戲主角及糖果物件等的圖像設計(如圖6所示),Locarno分類是14-04,指定產品是「Screen displays and icons(顯示螢幕及圖像)」、「Animated displays(動畫螢幕)」及「Animated icons(動畫圖像)」。
圖4 King公司的Candy Crush遊戲中的圖形介面
RCD 002216416-0023
RCD 002216416-0038
圖5 King公司Candy Crush遊戲中的動畫介面
RCD 002216416-0019(Animated displays)
圖6 King.com公司Candy Crush遊戲中的動畫圖像
RCD 002216416-0045
RCD 002216416-0047
2013年8月,TeamLava公司發布了一款手機遊戲「Candy Blast / Candy Blast Mania」,該遊戲的圖形介面與「Candy Crush」很類似(如圖7所示),社會大眾普遍認為該遊戲是模仿了「Candy Crush」,因此,King公司在Malta對TeamLava公司提起侵權訴訟。
TeamLava公司則向EUIPO提出多件無效宣告申請,主張King公司註冊的電腦圖像設計缺乏新穎性及獨特性。以下僅就0054及0051案件的無效及訴願決定為例,說明無效宣告程序中公開揭露的採證原則及動畫圖像的整體印象之比對與評估。
圖7 King的Candy Crush與TeamLava的Candy Blast之比對圖[3]
Candy Crush
Candy Blast / Candy Blast Mania
RCD-49的無效宣告申請
2015年1月16日,TeamLava公司依據歐盟設計法[4] (簡稱設計法)第25條(1)(b)規定提出無效宣告之申請,主張King公司的RCD 2216416-0049(簡稱RCD-49)的「動畫圖像」(如圖8所示)缺乏新穎性和獨特性,其理由是在提交申請之前,在糖果業界中,表面有圓環的圓球形是常見的設計(common design)。
圖8 King公司的RCD 2216416-0049動畫圖像
TeamLava公司提交證據:一本書「THE SUCKERS GUIDE A journey into the Soft Centre of the Sweet Shop」標示著2008年的著作權,以及一份標示著1840-2008及一份標示著1840-2011的「FARRAH’S of HARROGATE」,另一份標示著2012年的「C CAMERONS FINE FOODS AND CONFECTIONARY」產品型錄的摘錄來支持其主張,其中分別揭露了「Mint Humbug(簡稱D1)」、「牛眼(簡稱D2)」和「Uncle Joe’s Mint Ball(簡稱D3)」等三種糖果(如圖9所示)。
圖9 TeamLava公司提出的證據是三種糖果的先前設計
RCD-49的無效宣告決定
2015年7月31日,EUIPO的無效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足以證明先前設計的公開揭露可以破壞系爭設計RCD-49的新穎性或獨特性,駁回了無效宣告申請。
RCD-49的訴願程序
2015年9月25日,TeamLava公司提起上訴,提交書籍的封面和前兩頁以及各種從網路上印出來的資料並主張,依據訴願會以前的決定,先前設計的公開揭露已被證明。另外又補充從網路存檔的Wayback Machine資料中摘錄的其他糕點糖果,例如:「Washburn的條紋肉桂球(簡稱D4)」、「Washburn的紅肉桂球(簡稱D5)」和「Brach's Abra CaBubble Bubble Gum(簡稱D6)」,並主張D4、D5及D6(如圖10所示)與系爭設計RCD-49相同。
圖10 TeamLava公司在訴願所補充的證據
訴願會的審查意見與決定
公開揭露
申請人TeamLava公司連同無效理由提交了Jon Stroud著作的「A Journey into the Soft Centre of the Sweet Shop」一書中摘錄的5頁面,包括著作權頁面「Copyright © Jon Stroud 2008」,該頁面來自2012年的「Camerons」產品目錄以及2011年和2008年的「Farrah’s of Harrogate」目錄。
2008年的著作權聲明就足以證據該書是2008年出版的,早於CDR-49的申請日2013年4月8日。關於其他的各種目錄頁,訴願會沒有看到這些證據不足以被視為公開的任何理由。提交的封面清楚地表明了年份,而且都是由第三人出版的。鑒於這些證據的公開揭露已經證實,不需決定是否要依據設計法第63條(2)款規定考量上訴所補充的證據。
確定產品與相當認知的使用者
為了要評估RCD-49的獨特性,必須首先確定註冊設計相關的產品[5] 。當事人之間的共識是,RCD-49是以糖果形式呈現的電腦圖像,而先前設計則是各種品項的糖果。
相當認知的使用者必須根據系爭設計來確定,因此,本案中的相當認知使用者是在電腦、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上玩電腦遊戲或運行其他類型程式時使用電腦圖像的人士,由於他對圖像的興趣,使用這些圖像時會有相當程度的關注[6] 。
設計師的設計自由度
電腦圖像的設計自由度是有限制的,因為它必須能夠在電腦螢幕上呈現出來,而圖像的大小通常是有限制的。關於圖像的外觀,特別是其形狀、圖案和顏色的設計自由度則是沒有限制的。
整體印象的比對與評估
RCD-49的圖式中沒有任何明顯可理解的方式來呈現動畫的任何變化,依據設計法第36條(3)(a)規定無須提交設計說明。又設計法第36條(6)款規定,確定設計標的時,無須考慮所指定的產品。而且,產品指定的「動畫圖像」不是羅卡諾分類的術語,RCD-49應被分類為子分類14.04的「顯示螢幕和圖像」。
鑒於RCD-49圖式所揭露之設計標的並不明確,特別是動畫部分,必須根據設計權人的假設意圖加以解釋。在這方面,King公司提出說明,RCD-49是一個動畫圖像,是以3個視圖呈現的連續設計。因此,必須將設計視為由3個視圖所組成,而這些視圖將由相當認知的使用者單獨各別觀看的,而不是同時察覺的。因此,相當認知的使用者會對這些視圖中的每一設計產生單獨的整體印象,這使得他能夠與先前設計進行單獨的比較。
訴願會將CDR-49與先前設計D2和D3(如圖11所示)進行比對。RCD-49由光滑的圓球形狀組成,中央的圓環為單色(視圖49.1)、雙色橫條紋(視圖49.2)或為雙色為縱條紋(視圖49.3),所有條紋不會因為球體兩極的漸縮而改變。D3是表面有光澤的棕色球體,D2是表面有光澤的雙色球,條紋在球體上下兩端交會。
圖11 RCD-49與先前設計D2及D3的比對圖
RCD-49
先前設計
因為整體印象的評估是參照系爭設計而為,RCD-49並未主張顏色,D3表面的棕色無需考慮,兩者都具有光澤的球體形狀和深色的設計特徵。因此,視圖49.1的RCD-49與D3整體印象是相同的。
視圖49.2和49.3的RCD-49與D2都是有明暗對比條紋的球形,唯一明顯的區別在於條紋的方向不同,D2的條紋在球的兩極聚合,而RCD-49的條紋則是平行的。然而,相當認知的使用者知道,球體形狀不具有特定的方向,並且將條紋應用於球形指有兩種方式,不是平行的環圈,就是在兩極將其聚合。因此,視圖49.2和49.3的RCD-49會產生與D2相同的整體印象。
總而言之,對相當認知的使用者而言,RCD-49與D2和D3會產生相同的整體印象。因此,RCD-49不具獨特性。根據設計法第25條第1款第2項和第6條之規定,宣布撤銷無效部門的決定,以及RCD-49是無效的。
RCD-51的無效宣告申請
TeamLava公司依據設計法第25條(1)(b)規定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主張King公司的RCD 2216416-0051(簡稱RCD-51)的「動畫圖像」(如圖12所示)缺乏新穎性和獨特性,其理由是在提交申請(2013年4月8日)之前,在糖果業界中,表面有橢圓形是常見的設計。
圖12 King公司的RCD 2216416-0051動畫圖像
TeamLava公司從EUTM(歐盟商標)資料庫檢索的一個有顏色的立體商標(如圖14左側所示),1998年3月30日申請的糖果類商標,序號是No 784314(簡稱D1),2001年1月25日被EUIPO核駁。2011年及2012年「Sweet ideas Confectionery & Fine Food Wholesalers」產品型錄(簡稱D2)的內頁,其中包含「humbugs」的圖片;以及「Farrah’s of Harrogate 1840 – 2011」型錄(簡稱D3)的內頁,其中包含有「striped humbugs」特徵的廣口瓶圖片。
圖13 TeamLava公司提出的先前設計D2及D3
先前設計D2
先前設計D3
RCD-51的無效宣告決定
2015年7月31日,EUIPO的無效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足以證明先前設計的公開揭露可以破壞系爭設計RCD-49的新穎性或獨特性,因為沒有證據顯示該書的出版日期,也沒有證據證明該目錄已為公眾所知悉,因此,駁回了無效宣告的申請。
RCD-51的訴願程序與決定
2015年9月25日,TeamLava公司提起上訴申請,11月30日提交理由書並主張,依據訴願會以前的決定,產品型錄是可以被接受的,公開先前設計的公開揭露已被證明。另外,補充說明先前設計D1的歐盟商標申請案所主張的優先權是在德國的商標註冊申請,該申請案是1997年10月9日申請的,於1998年3月20日在德國商標公報(German Trade Mark Bulletin)公告。
訴願會的審查意見與決定
公開揭露
申請人TeamLava公司連同無效理由提交了在EUIPO資料庫公布的一份立體商標申請書,2011及2012年糖果和精美食品批發商的「Sweet Ideas」型錄內頁以及「Farrah’s of Harrogate 1840 – 2011」型錄內頁。
訴願會注意到,關於EUTM立體商標的申請是在官方和可自由訪問的資料庫上發布的,通常必須被認為是符合設計法第7條(1)所規定的公開揭露。該申請於2001年被駁回且早於RCD-51的申請日(2013年4月8日)之前就已公開。
關於其他目錄的內頁,訴願會沒有看到這些證據不足以被視為公開的任何理由。提交的封面清楚地表明了年份,就是2012年,2011年和2008年,而且,這3個目錄都是由第三人出版的。但是,依據設計法第7條(1)的規定,這些目錄所揭露內容是不夠充分的,因為提交的頁面無法清楚且充分地揭露任何足以作為評估RCD-51的新穎性與獨特性的設計特徵。由此可見,唯一可以考量的先前設計就是D1。
整體印象的比對與評估
鑒於RCD-51圖式所揭露之設計標的並不明確,特別是動畫部分,必須根據設計權人的假設意圖加以解釋。在這方面,King公司提出說明,RCD-51是一個動畫圖像,是以3個視圖呈現的連續圖像設計。因此,必須將設計視為由3個視圖所組成,這些視圖將由相當認知的使用者單獨各別的而不是同時察覺。從設計權人的說明中可清楚得知,RCD-51的3個視圖是相繼被看到,而不是同時看到。因此,相當認知的使用者會對這些視圖中的每一設計產生單獨的整體印象,這使得他能夠與先前的設計進行單獨的比較。
圖14 RCD-51與先前設計D1的比對圖
RCD-51
先前設計D1
訴願會將RCD-51與先前設計D1進行比對(如圖14所示),RCD-51是一個橢圓形體有著橢圓形表面,其表面為單色(視圖51.1),雙色為橫條紋(視圖51.2)或雙色為縱條紋(視圖51.3)。先前設計D1是棕色光滑的橢圓形,表面中央呈圓形凹痕狀。視圖51.1和RCD-51產生與先前設計相同的整體印象。因為兩個設計都具有光澤的橢圓形體的特徵,深色的表面和頂部漸縮的特徵。
但是,視圖51.2和51.3中的RCD-51所產生的整體印象與先前設計D1不同。相當認知的使用者不會忽略表面的白色和灰色條紋的特徵,雙色條紋與單色形狀的差異所產的視覺衝擊比橢圓形狀的一致更強大。由於條紋的原因,增加了視圖51.2和51.3的RCD-51在外觀上的差異。由於RCD-51是由連續看到的3個視圖所組成的,只有其中一個視圖產生與先前設計D1相同的整體印象,因此必須認為RCD-51產生的整體印象不同於先前設計D1。當連續看到3個視圖時,相當認知的使用者不會忽略表面的水平和垂直條紋的差異,因此,先前設計D1不能破壞RCD-51的獨特性。這個上訴必須被駁回。
結語
這一次TeamLava公司提出的五件無效宣告申請的案件,都是以糖果形式呈現的電腦圖像,而TeamLava公司所提的先前設計則是型錄或書籍上各種品項的糖果。King公司在訴願答辯理由中也曾主張,RCD-49是動畫設計,而不是與糖果有關的項目。不過,英國最高法院在Green Lane v. PMS案例[7] 中說明:設計法第36條是一個關於行政作業的規定,不論是解讀或界定註冊設計的保護範圍、或是有效性的認定,第36條(2)款中指定產品的規定以及第36條(3)(d)有關產品分類的規定,都不會影響註冊設計在法律上的權利範圍,也不會限制挑戰其有效性之先前設計的技藝領域。訴願會採用英國最高法院的見解。
在整體印象比對評估中,訴願會認為,相當認知的使用者會對視圖中的每一設計產生單獨的整體印象,因此,每一視圖都能與先前的設計進行單獨的比較。這種見解與比對種方式是首次看到的,這是否會影響到在動畫圖像或圖形介面侵權訴訟中的設計權範圍解釋以及侵權的比對,這在將來的訴訟中是可以期待的。
備註:
Activision Blizzard是一家美國互動娛樂公司。總部設在加州的聖莫尼卡 ,2008年合併Vivendi遊戲和Activision公司 , Activision Blizzard目前有五個業務部門: Activision , Blizzard Entertainment , Major League Gaming , Activision Blizzard Studios and King Digital Entertainment 。
King公司的Candy Crush遊戲介面圖片是來自https://zh.wikipedia.org/zh-tw/Candy_Crush_Saga;而TeamLava公司的Candy Blast遊戲介面圖片來自「Cool Apps Man」,,http://coolappsman.com/candy-blast-mania-cheats-tips/。
參照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 is a 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which introduces a unified system of industrial design rights, called Community designs, throughout the European Union. The system which includes both unregistered and registered design rights, operates in addition to national systems of protection in each Member State, which are partially harmonised by the Directive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 (98/71/EC),Council Regulation (EC)有人譯為「歐盟設計規則」,本文譯為「歐盟設計法」。
參照15/10/2015, T-251/14, Doors (parts of), EU:T:2015:780, § 40。
參照20/10/2011, C-281/10 P, Circular promotional item, EU:C:2011:679, §§ 53, 59; 09/09/2011, T-10/08,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EU:T:2011:446, §§ 23, 24; 22/06/2010, T-153/08,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EU:T:2010:248, §§ 46, 47。
參見Green Lane Products Ltd v PMS International Group Plc & Ors [2008] EWCA Civ 358。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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