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對於未獲原作授權之衍生著作「有」「無」著作財產保護,各州法院的見解歧異。若干美國法院判決認為未授權之衍生著作,無著作權保護,例如在Gracen v. Bradford Exchange,法院明確指出衍生作品,如未取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則無著作權保護[4]。然而,JBJ Fabrics, Inc. v. Brylane, Inc., [5]法院認為衍生著作其中具有原創性部分,如原告無法證明其違法使用遍及於整體之衍生著作,則衍生著作仍有著作權之保護[6]
上述規定與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相當。因此,在我國或美國除了符合著作權法所列舉之合理使用事由外,判斷其他事由是否成立合理使用,必須綜合評量此四個重要因素。例如,轉換性使用並非美國著作權法所列舉之事由,然而199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乙案指出,衡量著作權法第107條所列第一個因判斷,判斷被控著作的使用目的,如發現被控作品的使用目的具有轉換性,就極可能構成合理使用。至於,如何判斷是有具有轉換性,可以三個案例來說明
本案Jeff Koons是當代最重要的現代藝術家之一。他之所以出名,係因作品擅長由流行媒體和消費者廣告中吸取物品和圖像為素材,並將其融入其作品中而聞名。他的作品為「新潮流藝術」的代表。本案Roger是一位專業攝影師的藝術家,Roger拍攝了一張黑白,命名為「小狗」的照片(如左圖),照片上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坐在長凳上,兩人抱著八隻小狗坐著。Roger將這張照片用於各種賀卡和其他商品。Jeff Koons發現了這張明信片後,並根據照片做了雕塑。Jeff Koon於1988年完成雕塑的藝術作品(如右圖),並命名為「String of Puppies」。
照片和雕塑之間的相似極其明顯,然而,仍有一些微妙的差異,例如Jeff Koons在雕塑中凸顯小狗誇張的鼻子和在女子的耳朵後面添加了花朵等元素。這個雕塑作品相當成功,後來Koons因此因為這個雕塑,而有共計367,000美元[10]。1989年5月,Roger在洛杉磯時報星期日一個版面的頭版上發現Koons的雕塑。當Roger發現了這些雕塑存在時,就以侵犯版權為由控告Jeff Koons和代表他的畫廊(Sonnabend Gallery),並求償至少375000美金之損害以及250萬美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Koons並未否認他重製了照片;不過他主張這是戲謔的合理使用(fair use of parody)。
Cariou v. Prince乙案對於二次創作具有重大意義,因為法院等同肯認即使二次創作會損害或破壞原著作的市場,但只要二次創作之性質和目標與與原始創作不同,仍然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相當程度鼓勵二次創作發展。本案Prince的作品雖然是二次創作,但被展示於著名的藝術畫廊,可以200萬美元或更高的價格被收藏家出售。 相比之下,Cariou的原創作照片的銷售額有限,為此他總共只獲得8,000美元的報酬[13],原告與被告的市場顯不相當。。
小結
199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乙案指出當使用目的具有轉換性,合理使用第一個因素判斷,將對於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決定性的影響力。在Blanch v. Koons與Cariou v. Prince案件,縱然被告都使用原告作品主要部分,仍成立合理使用。因此,轉換性合理使用的判斷上,使用量與質的因素判斷相對不重要,被告的作品是否有「新的表現、意義、訊息」的表現似乎才是重點。Cariou v. Prince乙案,更進一步顯示主張轉換性使用之際,如果二次創作市場與原創作市場明顯不同,是否影響原創作市場,並非判斷轉換性使用是否成立的主要因素。法院採取這樣的立場,相當程度有利明顯不同於原著作意涵的衍生著作之創作與發展。
The court found that th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a derivative work would be protected "absent some showing that the unlawful use pervaded the entire work
Michael A. Epstein,Epstei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2 supplment, 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