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智慧財產法院設置,但卻無偵辦智慧財產犯罪的專門檢察官。雖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有智慧財產分署,但其不執行刑事偵查工作。智財犯罪組檢察官制度是應該思考的方向,除了有專業的智財法院,也應有專業的智財犯罪組檢察官;否則檢方跟不上法院的專業,智財犯罪的打擊將無法落實。若能建立智慧財產犯罪組檢察官制度,有助於強化智財犯罪偵防工作的專業性。
「檢察官」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點議題之一,但主要的紛爭不是如何強化檢察官對刑事政策或治安維護的責任,而是司法官或行政官的官位稱呼的問題,令人讚嘆。
犯罪者能定罪不只是警察或調查局人員逮捕嫌疑犯,而是相關證據必須備齊,以說服法院有犯罪事實的發生。由於我國刑事偵查制度的設計是以檢察官為中心,但又未能嚴格訓練刑事警察或調查員的取證能力,以致證據調查的重擔為檢察官所承擔。因而,檢察官在治安維護工作中有重要的責任,否則犯罪行為將無法付出相對的代價,而難以產生遏阻犯罪的效果。不過,政府資源有限而無法同時打擊所有犯罪行為,必須有刑事政策以指導檢察官有效運用資源,而非讓檢察官不受拘束,想辦什麼案就辦什麼案。
著作權法、商標法、和營業秘密法都有刑事責任,特別是著作權法或商標法的犯罪行為,常有組織犯罪的特徵,以做為犯罪組織的收入來源,理應是治安維護政策該重視的議題。然而,智慧財產法需具備專業性,導致相關案件的刑事偵查不是一般檢察官能夠勝任。當然,對一般的盜版或仿冒品等簡單案件,檢察官能承辦的原因是其不須投入心力以闡述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滿足。但針對著作權法的抄襲或合理使用分析、商標法的混淆誤認分析、以及營業秘密三要件分析等等,其涉及數個判斷因素的論證,一般檢察官若無專業知識的學習與累積,是無法擔任此類工作。例如,近期有片商權利人抱怨其告訴已經過了一年,但檢察官對谷阿莫卻無起訴動作。甚至,在營業秘密法的案件中,如果檢察官無產業界的工作經驗,必然不易掌握取證的重點,而僅能成為自訴人的蒐證玩偶。
智慧財產犯罪組檢察官制度
目前已有智慧財產法院設置,但卻無偵辦智慧財產犯罪的專門檢察官。雖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有智慧財產分署,但其不執行刑事偵查工作。另該分署無專任主管,而由高等法院檢察長兼任,此顯示法務部漠視此機構的重要性。此外,該分署檢察官的專業能力不明,如何能審理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再議案件或督導智財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因此,有必要成立智慧財產犯罪組檢察官制度,以強化智財犯罪偵防工作的專業性。
智慧財產犯罪組應設置於法務部之下,其主管職應採政務官制度,以能對刑事政策有實質的負責。智財檢察官的選任應採招募制而不經由國家考試選才,由現職一般檢察官或律師中選任,從選擇「會考試」的檢察官制度,轉化為選擇「會打訴訟」的檢察官制度。再者,應配有專屬的檢察事務官和調查員,以協助相關偵查工作,包括盜版著作或仿冒品的查扣。甚至為了偵查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案件,應招募有臥底辦案經驗的調查員,以積極的辦案方式打擊中國事業對我國廠商營業秘密的侵害行為。
其次,智慧財產犯罪的起訴決定應全由政務官主管負責,而非採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再議制度,以避免審級督導下權責不分的問題。因而,政務官主管應該依照國家智財政策或相關政策的指引,並考量智財犯罪組的有限資源,以選擇各類智財犯罪追訴的優先順序及人力資源的配置與運用。
檢察官應如何考評?
再者,有別於司改會所不敢面對的檢察官適任性問題,對於智財犯罪組檢察官的考評應著重在「勝訴率」。勝訴率代表承辦檢察官對證據掌握的謹慎性。證據若備齊則勝訴應可期待;但若不顧證據的證明力而輕率起訴,則敗訴機會當然高。為防止濫訴,必須要求檢察官對證據與構成要件證明間有足夠的確信。進一步,為讓濫訴行為有所懲戒,當勝訴率過低時,應啟動適任性評估機制,以淘汰能力有問題的檢察官。
智財犯罪組檢察官制度是應該思考的方向。有專業的智財法院,也應有專業的智財犯罪組檢察官;否則檢方跟不上法院的專業,智財犯罪的打擊將無法落實。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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