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Nike, Inc. v. Adidas AG, Case No. 14-1719 (Fed. Cir., Feb. 11, 2016) (Chen, J)一案中,專利審查暨上訴委員會(PTAB)在專利重審(IPR)案中拒絕修改動議,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上訴法院)駁回PTAB該項决定,因有部份違背PTAB本身先前的决定。
然而,上訴法院仍駁回PTAB在本案中拒絕替代請求項這一决定。上訴法院做出這個决定,部份是因爲PTAB的最後决定書缺乏討論或任何考慮其他因素的確認,尤其PTAB在决定這些專利請求項是否可行時,不正確的將替代請求項48和49歸在一起(從而違反了其先前在 Idle Free Sys., Inc. v. Bergstrom案的决定)。
至於如何分辨專利權人是否克服已知在現有技術之上的問題,專利權人在其動議需提供一個簡單的聲明,雖然其擬議的替代專利請求項均爲專利權人認爲可以克服在現有技術上已知的可行專利請求項,但不是程序記錄的一部份。上訴法院認爲專利權人未能解釋任何特定的現有技術不在記錄中並不是罪大惡極的。PTAB曾在Master Image 3D, Inc. v. RealD Inc.案中做出修改動議的「代表性决定(Representative Decision)」,發現專利權人已知的現有技術「應當被理解爲不超過材料上的現有技術,專利權人在目前的專利重審流程中,根據對專利局坦率和真誠的責任。」在口頭辯論中提出,但USPTO認爲PTAB的决定 「過於激進」(too aggressively),而專利權人在其動議關於其替代專利請求項修改的聲明,將滿足其對USPTO坦白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