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 Shiao Tam是亞裔美國人,一個搖滾樂隊的主唱,使用The Slants為樂團名稱並申請註冊商標,TTAB因為“Slants”是一個蔑視亞裔字眼,肯定了審查官的拒絕註冊申請決定。雖然Mr. Tam註冊THE SLANTS是用在以現場音樂表演為主的商標,委員會認定該名詞針對亞裔且有蔑視亞裔人的用意,因而否決其商標註冊。Mr.Tam申請上訴。在上訴時Mr. Tam主張,TTAB誤以為此商標有蔑視意義,也挑戰Lanham Act§2(a)是否合憲。
此案CAFC同意TTAB的決定。根據相關證據與字典的定義,該字是俚語和有蔑視亞裔的種族詆毀。包括新聞報導、樂隊自己的維基百科頁面、甚至過去Mr. Tam的發言都顯示THE SLANTS指的是亞裔人,並有可能冒犯亞裔人的用意。至於§2(a)of the Lanham Act的合憲性,CAFC援引其1981年In re McGinley一案,上訴法院法官集體判決後,拒絕了Mr.Tam所提出Lanham Act §2(a)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相衝突的說法。
Moor法官提出不同觀點。她指出Mr. Tam尋求註冊THE SLANTS,除了是做為樂隊服務的商標(即商業目的),Mr. Tam還表達其和對政治和文化論述的目的。她敦促上訴法院對於引用In re McGinley一案的判例進行重新審查。具體來說,法官Moor指出,有一般大眾的評論認為McGinley案已經有34年的歷史,其中與保護商業言論的定義已改得太多(significantly)了。
至於USPTO提出的第二個論點,該商標註冊程序和註冊的裝備,例如像是使用®符號和構成政府言論註冊證書的發佈,CAFC不同於最高法院,於2015年在Walter, Sons of Confederate Veterans(特殊車牌)案的決定,並得出結論認為,商標註冊不是政府的言論,因為商標是以作為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標識為目的,認為「一個商標與政府綁在一起的概念是對立的。」同理,如果著作權註冊的過程也是政府的言論一種,這將允許政府禁止那些被認為蔑視他人的作品進行註冊;審查結果與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人權將是不一致的。
CAFC確定§2(a)規定的表達言論(而不是商業言論)之後,更進一步根據1980年最高法院的Central Hudson Gas & Electric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認為商業言論的限制可能欺騙公眾是被允許的)判例的中間協調審查標準,審查了這個問題。CAFC認為,§2(a)在中間審查是違憲的,因為蔑視商標並沒有任何非法或誤導,且沒有任何政府有權力禁止個人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