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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多方複審(IPR)接受申請的門檻採用優勢證據原則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蔣士棋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6.03.09

專利初審和上訴委員會(PTAB)決定拒絕採用專利權人建議接受要求專利重審時證據的標準。在顯而易見(obviousness)原因提出要求專利多方複審(IPR)的時候,原告只需提供優勢證據,而不是提供絕對優勢的證據(prima facie)。Nestlé Purina Petcare Co. v. Oil-Dri Corp. of America, Case IPR2015-00737 (PTAB, Sept. 23, 2015) (DeFranco, APJ)。

系爭專利是涉及到可用作收集動物糞便的叢狀,粘土似的組合物。有挑戰者提出要求重審該專利請求中,專利擁有人要求委員會重新考慮其接受申請人專利重審要求的決定,認為委員會「誤解(misapprehended)『合理的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的標準。」該專利權人認為,原告應提出絕對優勢的證據(prima facie)專利無效(unpatentability)的證據,而且,在原告未能提供絕對優勢證據的情況下,PTAB不該接受該項申請專利複審的要求。

PTAB拒絕採用專利權人的說法,指出儘管申請人提出專利無效的絕對優勢證據是有幫助的,但這並不是PTAB是否接受IPR申請的先決條件。PTAB指出,根據35 U.S.C.§316(e)法規,證據的優勢標準在PTAB決定是否接受複審申請時並不是重要的考量。

PTAB解釋,在其決定是否接受申請IPR時,會審議原告請願書,專利擁有人的初步答覆,以及當時提出的證據,如果發現申請人提出是一個合理而且可能證明專利是會顯而易見的證據,委員會便須接受該專利複審的申請要求,並非是專利權人所要求、複審申請需提出絕對優勢的證據。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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