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報總覽 > 產業與經濟           
 
《兩岸商標專題》
不良影響商標審查標準,兩岸大不同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5.05.06
你曾經好奇過,為什麼有些商標申請案在台灣明明能夠輕易過關,但到了中國卻一直被駁回嗎?其實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當中,在不良影響商標的審查上各國商標局都有自己的一套價值基準,即使是台灣和中國之間都不見得一樣。因此,如果不先把彼此的社會文化差異了解清楚就盲目申請,就算打通了有關行政部門的所有環節,最後能申請成功的機率依然不大。

雖然智慧財產權的運作越來越全球化,但還是有些許領域在實務上難以朝「放諸四海皆準」的方向邁進。例如對於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相關規定,各個國家都自有一套準則。在4月23日舉辦的「2015海峽兩岸商標論壇」當中,兩岸的官員就交換了彼此對於商標核駁的經驗。

中國商標法第十條列舉了八種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其中的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了「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所謂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法律事務處副處長戴山鵬解釋,指的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地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

所謂的「良好風氣」有何評斷標準,其實完全取決於審查官的判斷。戴山鵬舉例,知名的韓商品牌MASHIMARO(見圖1),在大陸以「流氓兔」申請商標註冊,就因為「流氓」兩個字可能影響社會的良好風氣而被商標評定委員會核駁;有趣的是,台灣的商標法也有妨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的規定,但同一個商標案子,而且還是用言詞更偏激的「賤兔」申請卻能夠被核准,顯示即使同為華人社會,兩岸對於「良好風氣」的認知已經有不小差距。

圖1:MASHIMARO(流氓兔/賤兔)商標

圖片來源:http://www.mashimaro.net/

同樣是中國商標法第十條,在去年五月修訂施行的版本中,變化最大的是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舉例來說,大陸曾經有人以「冰心」申請酒類商標被駁回;戴山鵬解釋,這是因為冰心為近代知名作家與翻譯家謝婉瑩的筆名,以此作為商標名稱會讓社會誤以為該商標與冰心本人有關,因此不予核准;不過我國智財局商標高級審查官胡秉倫卻認為,在台灣冰心作為作家筆名並非相當為社會所熟知,反而社會大眾第一時間想起的可能是詩句「一片冰心在玉壺」,以相同理由駁回的可能性不高。

不過,這種與名人姓名近似的商標並非毫無轉圜空間。戴山鵬舉例,有一個叫做「亞平」(見圖2)的乒乓球拍品牌申請商標,因為其名稱近似於大陸的知名乒乓球選手鄧亞萍而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一審時同樣敗訴,但二審卻出現逆轉。戴山鵬解釋,二審法官的判決理由是雖然「亞平」的確與「鄧亞萍」近似,但鄧亞萍本人若覺得其人格權因此受到侵犯,還是可以提出侵權訴訟,也就是說兩者名稱的近似並不足以構成駁回的理由。這也是為什麼現在在大陸的購物網站上,依舊看得到掛著「亞平」商標的乒乓球拍販售。

圖2:亞平乒乓球拍商標及其產品(商標見右上角)

圖片來源:阿里巴巴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商標法第十條第一項已經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國徽、國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也都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因此,除非是在頒布商標法之前就已經存在的商標,如中華香菸(圖3)、中國銀行(圖4)等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能繼續存在,其他包含「中國」、「中華」等字眼的商標案都不會予以核准;甚至只要商標中有「國」字,也會被高度關切。「在大陸,到處都有人說自己的產品是『國酒』、『國水』,所以我們對這類的案件比較注意,」談起這條規則,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副局長陳文彤認為,這是因應中國當前的社會環境而有的結果,「等到幾十年後,社會風氣更開放了,相信那時候的商標審查官就會有不同的作為。」

圖3:中華香菸商標

圖片來源:上海菸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圖4:中國銀行商標

圖片來源:中國銀行

整體來看,外界也許只把中國商標局對申請案的核或駁歸因於「潛規則」,但實際上在不良影響商標的評定上,光是台灣跟中國之間就有相當大的差距。換句話說,如果真的有心在大陸申請商標或者經營品牌,與其花力氣打通行政機關的關節,不如親身去了解人家的社會文化現況,才能夠得到行政機關以及消費者的認同。

 

資料來源: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