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與經濟
專利師法修法:要與世界市場接軌還是故步自封?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01.21
          

日漸邊緣化及鎖國心態是造就台灣這幾年「悶經濟」的主因之一,要如何打破此一「悶局」呢?相信「與國際接軌」是很重要的關鍵,這應是官方與民間同有的共識。經建會主委管中閔於1月7日在媒體上談到自由經濟示範區時也表示:「示範區是要讓服務業也可以跟國際接軌。示範區的重點是法規鬆綁、市場開放……」。目前專利師法也正在研擬修正草案的階段,雖然與律師、會計師與建築師同為服務業,但其部分修法方向卻是與管中閔所說的「法規鬆綁」背道而馳。在沒有「與國際接軌」及「法規鬆綁」的基本前提下,初步的專利師法修正草案顯得比現有法規限制更多,也更「鎖國化」。

在今年1月3日舉行的專利師法修法公聽會上,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惲軼群曾提出質疑:「我們當年所通過的專利師法的體質是先天不良的,先天不良的法案要去修好是很不容易的,那這次修法是不是應該要與國際接軌?」無獨有偶的,經建會主委管中閔於1月7日在媒體上談到自由經濟示範區時也表示:「示範區是要讓服務業也可以跟國際接軌。示範區的重點是法規鬆綁、市場開放,要與國際接軌,不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資金或大規模建設;也就是產業聞到商機後靠自己開發,而非是由政府投入大量資金去開發。」

日漸邊緣化及鎖國心態是造就台灣這幾年「悶經濟」的主因之一,要如何打破此一「悶局」呢?相信「與國際接軌」是很重要的關鍵,這應是官方與民間同有的共識。然而,要如何與國際接軌呢?管中閔舉了一個例子:「過去對專業服務業的管理很嚴,這次示範區鬆綁專業服務業投資限制,讓外籍(含港澳,不含中國大陸)的專業白領人士可以就委任或承攬型態提供服務,方案內容開放律師、會計師與建築師「三師」,允許外資在區內投資法人事務所,限於實體示範區內提供服務。」(註1)管中閔認為必須「藉由法規鬆綁,才能讓產業活絡起來」。

為了落實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構想,「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業已送進立法院,也望能於下個會期進入實質審查;與此同時律師、會計師與建築師的修正法案也積極在研擬中,以期能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執行。另一方,專利師法也正在研擬修正草案的階段,但部分修法方向卻是與管中閔所說的「法規鬆綁」背道而馳。主導修正草案研擬的智慧局和專利師公會認為,專利師法修法不宜太激進,有些部分 (如法人化) 應待律師法修法完成後,再順勢跟進。然而,在沒有「與國際接軌」及「法規鬆綁」的基本前提下,初步的專利師法修正草案顯得比現有法規限制更多,也更「鎖國化」。

法規越修越緊  不合理規定一籮筐

正如前文所提的,這次專利師法修法與管中閔所說的「法規鬆綁」是背道而馳的,以下就較具爭議的部分逐點討論:

(1)專利師必須加入公會才能執業:據專利師法第 6 條規定:【專利師應經職前訓練合格,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此法條將加入公會設定為專利師執業的必要條件,這是相當不合理的;而在此不合理的基礎上研擬出來的草案,就等如在地基不穩的土地上蓋高樓大廈一般,不管如何修正還是會難逃七歪八扭的本質。

本刊期另一篇文章「專技人員必須加入各技術類別職業團體的合憲性疑問」就明確點出了關鍵問題所在,專利師法第6條必須加入公會才能執業是違憲的條文,而此一條文的存在也給專利行業的發展帶來許多限制。筆者就認識一些有考上專利師證照但暫時未有執業打算的人不願意加入公會,選擇只在智慧局的網站登錄。他們第一個考量是費用的問題,其次則是認為對實質工作沒什麼幫助。當然,公會也許有其功能性的存在價值,但強制必須加入以及繳納高額的年費才能執業,實屬不妥:民主國家的政府怎能強制人民一定要加入公會並且繳費才能夠取得工作權?憲法不是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這種強制規定除了讓已經規模不大的專利產業更形封閉,阻礙競爭外,到底對個別專利師的執行業務或專利界的客戶來說有何實際上的需要和意義?

(2) 律師執業方式  事務所法人化之爭議:修正條文第7條,新增專利師執行業務:受雇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此一條文之修正相當正面,而且算是與「法規鬆綁」方向一致的,擴大了專利師的執業空間,讓許多目前受雇於企業中之專利師可以名正言順的在受雇企業中執行業務;然而,此一條文的修正,卻引發出事務所法人化的議題。此一部分在99期北美智權報「專利師法修法公聽會意見多 免試資格、事務所法人化、在職進修最具爭議」中就有提及,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惲軼群認為,就國際潮流觀之,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將專利代理機構法人化,因此他建議難得有這一次修法的機會,也應該順勢將法人化的議題納入。但專利師公會代表表示,外國(像日本)雖有相關立法例,但真正法人化的並不多;此外,像目前台灣的專門職業就只有會計師有法人化的條文,但同樣法人化的不多。專利師公會代表指出,公會亦曾有此提議,「但後續研究顯示法人化所需考慮之面向甚多,包括採取有限責任與否以及保險等相關問題,另一方面,法務部於律師法之修正過程亦論及相關問題,但法人化之條文最終仍未見於律師法目前版本之修正草案,其困難性可見一斑。因此,公會最後才沒有提出建議。」

其實,公會此言差矣。北美智權報91期「專利代理行業要承受多少風險? - 從「中國專利代理責任保險行業統保示範項目」啟動實施談起」一文便曾討論過事務所法人化及責任保險的議題,其中美國的律師事務所或專利事務所之有限合夥制便相當盛行;此外,中國大陸近年在這方面也是積極的推動。另一方面,美國的責任保險制已行之有年,而中國大陸雖是去年才正式上路,但加保的事務所家數已持續增加中,向國外取經學習,可以說是一點困難都沒有。專利師公會每年收取高額的會費,理應為全體專利師爭取最大的利益,但現在卻拘泥於各種奇奇怪怪的理由來自我設限,甚至處處追隨其他公會的腳步,根本沒有大破大立的進取精神。主管機關用專利師法強制成立這樣保守的公會對專利產業的發展來說有何價值?為何不去除專利師必須加入公會的強制規定,讓個別專利師可以用企業自主的精神在專利市場上自由競爭並自行表達立場,或自主成立公會來爭取自我的利益?

智慧局針對法人化的議題則表示:「法人化事務所問題極為複雜,且目前政府部門正討論貿易開放之問題,關於法人化之後續,將視律師法針對律師事務所法人化之議題發展,再考量專利師事務所法人化之可能性。」這種想法相當奇怪,專利界的發展為何要屈從於律師界的腳步?主管機關可能是因為當初設立專利師法時部分條文是抄襲律師法而沒有自己的規劃,因此才會有這種從屬的想法。其實專利師法跟律師法是沒有必然關連性的,主管機關如果想要建立自我的立場以及專利師的專業地位,就一定要破除這種事事跟隨的做法,應該從專利產業的發展與利益著眼,極力去爭取。試想現在經過專利師考試獲取專利師資格的,很多都是年青人,甚至是剛從學校畢業的,如果有限合夥制、事務所法人化、責任保險不趕快上路,這些年青人如何有能力自組事務所,又如何能吸納外界資金與人才的投入?

(3)罰則加重  打壓專利產業發展
這次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罰則加重,有打壓專利產業發展之嫌。首先是修正草案第32條:「未取得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經撤銷或廢止,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意圖營利而親自或僱用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現在台灣的專利行業中,有一群很優秀的專利工程師,都讓考選部多年來用複雜又刁鑽的專利師考試阻擋在專利師門外,再加上並沒積極推動事務所法人化及有限合夥制,在許多有能力的專利工程師無法以正常管道取得證照之際,一旦罰則加重,只會讓少數有證照但不見得有能力的人壟斷市場,對產業發展不見得是好事。通過專利師考試並不見得就能提共有品質的專業服務,有許多持有證照的專利師可能連一份專利說明書都沒寫過,這對於台灣的專利品質又如何能正面提升?考試引導教學,智慧財產局對考選部多年來主導專利師考試卻無法讓考試內容與專利實務相結合一事,並未盡力去打破這種不合理的限制門檻,讓眾多有能力提供專業服務的專利工程師得以取得執照,卻在行業競爭上對未取得執照的專利工程師用嚴刑峻法來打壓,這種由官方製造的行業壟斷結構怎能讓專利產業正常發展?智慧財產局是否應該在專利師考試上多下工夫,先讓專利界的人才共給能夠正常化,讓大量的專利師來把專利產業做大做好,用自由競爭來促進產業的發展與進步,而不是對行業競爭嚴加限制,使少數持有專利師執照的業者得以遂行壟斷?

此外,修正草案第12條之1:「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2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專利師在職進修不符前項專利師公會所定最低時數或科目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6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停止其執行專利師職務;經停止執行職務者,得於完成補修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其執行職務之資格。」有專利界資深人士就表示本條文有罰則規定,處以停業處分後適用第33條罰則是否過重?且專利師公會在職進修規定尚未明朗化,訂定罰則規範是否言之過早?此外,專利界資深人士也提出質疑:就算2年不進修,難道專業技能就會因此退化嗎?真的需要停止執行職務嗎?

在職進修在條文中是交由專利師公會辦理的,但公會目前人手及經費均是有限,因此,智慧局表示公會可採用較彈性之進修認證方式,即以參加外界的研討會、研習營或授課等時數來抵扣,但若過於彈性又有消耗時數之嫌。在職進修之必要性實讓人質疑,倒不如讓市場自由機制來淘汰不知長進、不求進步的專利師、代理人來得好。

考選部:大路障

綜觀專利師法的弊端,考選部把持考試權可以說是現今專利界發展最大的阻礙。除了把專利師考試弄得複雜刁鑽外,針對條文修正草案中的專利審查官免試規定考選部也是持不同意見,認為該回歸到考試規則。其實,最簡單的解決方法就是應該強迫考選部釋出專利師考試的考試權,讓智慧財產局來負責專利師的資格認證,這樣就可以讓問題立刻單純化,並且讓專利師的供給量能夠正常化。智慧財產局是專利審查機關,當然有資格和能力來認證個別審查委員是否符合專利師的資格。請問考選部的官員有甚麼專業能力來鑑別專利師資格?多年來專利師考試被一些學院派的考試委員搞得亂七八糟,與專利實務完全脫節,這樣的機關除了嚴重阻礙專利界的發展之外,有何存在價值?至於專利品質的提升,客戶的眼睛是雪亮的,品質不佳或是不求進取的專利師,自然就會被市場淘汰。因此考選部何須用古代的科舉考試制度來折磨現代的專利師考生,認為一定要通過專利師考試,才能夠提供有品質的專利服務?

現在連總統和行政院長都連連呼籲政府部門要「鬆綁法規、開放市場和與國際接軌」,請問智慧財產局所主導的專利師法修正案為何要故步自封,甚至與主政者的政策背道而馳?

猶記2012年底採訪【專利師考試規則第六條修正草案】的新聞時,曾與智慧局官員接觸,當筆者質疑修正草案是越修越糟,考生越考越多時,官員告訴筆者說:「好不容易跟考選部協商到現在,有一點小小的成果,應該要珍惜。」生怕得罪了考試院的官員,幹脆就不配合修法了。然而,看看對岸,大刀闊斧,從考試制度、責任保險機制,該改就立即改,該上路的立即上路,一切以專利產業的發展為主;反觀台灣,只會為小小的改進而雀躍不已,殊不知本來品質不佳的東西要獲得小小進步是很容易的,真是可憐呀!

註1:參考聯合報文章【管中閔:示範區 是一場「開腦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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