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期
2023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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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 2023/06/01正式啟用 再談Opt-out及Protective Letter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歐洲專利業界2023年的這個6月,熱鬧紛呈,藉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正式啟用的機會,再談一下Opt-out及Protective Letter運作機制。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A)2023年6月1日正式生效,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同步啟用[1]。其中UPC這頭,一如先前預期,英國倫敦出缺後的UPC第三座中央分院確定落腳義大利米蘭[2],UPCA生效前的日出期間湧現大量Opt-out申請需求[3],同時在UPC正式開門運作後,果真也有不少人搶在第一時間遞狀[4],歐洲專利業界2023年的這個6月很是熱鬧。不過即使不準備主動興訟,建議仍應了解UPC如Opt-out、Protective Letter之類的防禦機制。

Opt-out登錄後仍可能有UPC程序

UPCA生效前,許多歐洲事務所的講座及說帖都強調並力推Opt-out:傳統歐洲專利(Classic European Patent,以下簡稱傳統EP)登錄Opt-out,可排除UPC作UPCA Article 32.1規定訴訟管轄法院的可能,避免在歐洲多國的專利權被一次KO。於是,眾多傳統EP所有權人風風火火搶在日出期間提交Opt-out申請,不過很多人都忽略了一點,一傳統EP即使完成Opt-out登錄,該傳統EP之後還是可能有UPC程序要跑。

在UPC針對特定傳統EP登錄Opt-out、聲明相關訴訟不以UPC作管轄法院,的確會為該傳統EP在UPC架起保護傘,但這把保護傘無法自動彈開第三方的專利撤銷(Revocation)攻擊。根據UPC程序規則(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Rule 48,Section 2規範的專利撤銷訴訟程序,准用Section 1侵權訴訟程序Rules 19-21除Rule 19.4之外的所有條文,而其中的Rule 19.1(a)規定,在原告發動攻擊後,被告可於1個月內提初步異議(preliminary objection),申明系爭專利適用Rule 5的Opt-out規定、UPC非適格管轄法院。

實事上,Opt-out申請送件無法提交所有權人文件資料,UPC處理Opt-out申請時也不會先核實申請人資格[5],因此,即使在UPC就一傳統EP登錄Opt-out後,第三方仍可對該傳統EP提出專利撤銷訴訟。當面對這種情況,傳統EP專利所有權人需依法回應、提出初步異議,才能令UPC確認對該傳統EP的專利撤銷訴訟不具管轄權。

換言之,Opt-out登錄後,不是就此與UPC程序絕緣,即使罕見,傳統EP所有權人還是可能碰上UPC專利撤銷訴訟,宜先做好心理準備,畢竟,一個月的反應時間不算特別充裕。

初步禁制令防禦減災工具:Protective Letter

對UPC訴訟戒慎恐懼的,除了擔心歐盟多國專利權一次團滅的傳統EP所有權人,還包括許多有歐盟業務、擔心一次在歐盟多國被認定侵權的大小企業,先前傳言非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簡稱NPE)已相準UPC想大展身手,尤其引人憂慮。不過要是已知有被指控侵害特定專利專利權的風險,可能應開始研究UPC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簡稱PI)、保護狀(protective letter,簡稱PL)。

中歐時間2023年6月1上午9時起,傳統EP及UP所有權人可藉UPC訴訟程序在歐盟17國行使專利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依UPC程序規則Rule 212,UPC毋須聽取被告說法,即可下達初步禁制令[6],所以或許有被控侵權人是在法院初步禁制令送達、開始執行的當下才驚覺大事不妙,儘管此時仍有機會在30天內請求法官重新考慮,但與其被動回應,利用UPC保護狀預加防範,不僅能避免法官單憑對造一面之詞發布初步禁制令,並可爭取更多時間擴展抗辯論述。

依UPC程序規則Rule 207規定,任何有權於UPC具狀起訴者,若預判有可能被視為初步禁制令之類的暫時措施被告方,皆可先提UPC保護狀,陳明可能的起訴原告(若有明確的專利證書號,亦可加以提示)及規定基本資料,以各項事實及相關證據說明何以其產品未侵權、標的專利為什麼無效、為何不宜准發初步禁制令之類。如此一來,根據Rule 209.2(d),UPC法官遇有初步禁制令申請,即須查看是否有被控侵權方已先提交保護狀,若有,並應考慮是否邀請雙方當事人出席聽取雙方說法。

遞交UPC保護狀需繳200歐元規費,可在UPC存卷6個月,除非後續有人遞件請求UPC發布初步禁制令,外界無從事先得知有此UPC保護狀的存在。若期間無人申請發布禁制令,但判斷風險未解除,可在6個月期滿前加繳100歐元,延長存卷時間再6個月。只不過有歐洲事務所提醒,儘管UPC有此機制,如果保護狀未能提出有力的證據論點,貿然提出,也可能帶來反效果(法官可能想,被告方能提出的證據論點就只有這程度,那當然該准發初步禁制令)。[7]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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