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期
2023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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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系列報導 — 4》
營業秘密刑事訴訟管轄、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這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全面修正,部分條文與營業秘密刑事訴訟有關,部分條文則與訴訟中涉及法院秘密保持命令。本文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系列報導》的最後一篇,以下介紹與營業秘密相關之重點。

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近年來,比起用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國內廠商越來越喜歡用營業秘密提起訴訟。因為營業秘密訴訟有刑事責任,可以透過檢察官協助蒐集被告公司掌有的相關證據,但也因此增加了各地方法院審理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的負擔。而各地方法院未必都熟悉營業秘密保護要件的操作,以及特殊的智財案件審理法,故審理案件較為緩慢。

這次智審法最重大的變革之一,就是將營業秘密的刑事訴訟的一審案件,從地方法院管轄,改為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審法第54條)。所謂的營業秘密刑事訴訟,主要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3項之罪。

另外,國家安全法第3條和第8條,對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有更重的處罰規定。原本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已規定,這類案件本來就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但這次更明確規定,因為案件重大,須由智財法院中的第二審法庭,負責為第一審的審理。

既然管轄法院改由智財法院管轄,則檢察官由誰負責呢?在條文上沒有明確規範。一般來說,管轄法院改變,對應偵辦管轄權的檢察署也會跟著變動。但是,可能侵害營業秘密的公司散布在全台各地,到底是由高等檢察署智財分署負責偵辦?還是仍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負責偵辦?法條中並沒有明講。

新法第54條第4項規定,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案件,偵查中強制處分(例如聲請搜索、羈押)之聲請,應向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修法理由說,這是為了辦案方便,仍向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保護營業秘密卷證內容

原本的智審法,對於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中,如果涉及訴訟資料涉及當事人或相關人的營業秘密,可以聲請法院裁定不公開審理,以及裁定限制其他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閱覽、複印等。須說明者,並非只有營業秘密案件中才會有營業秘密,在所有智慧財產案件中,包括專利訴訟中,都可能涉及當事人的營業秘密。此次修正,將相關規定修改得更細緻:

  1. 所謂訴訟資料,修改為「卷宗及證物之內容」。
  2. 所謂營業秘密,修改包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營業秘密。
  3. 對限制「閱覽、抄錄」,修改為「閱覽、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新法第33條,在民事訴訟中,若被禁止閱覽抄錄的一方,認為「裁定所認不予准許或應限制之原因消滅者」,亦即不再需要保護營業秘密,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另外,第33條第4項強調,因「閱覽、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而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

在刑事訴訟中,若某些證據或資訊涉及「犯罪事實或損害賠償事實之證明或釋明方法」,照理說需要寫在起訴書中,未來可能也要寫在判決書中。但該等事實資訊屬於當事人的營業秘密,寫出來會造成秘密外洩。故新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得向法院聲請就卷證內容涉及之營業秘密,定其去識別化之代稱或代號。

強化秘密保持命令運用制度

原本舊的智審法第12條至15條本就有訴訟中的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該制度的用意在於,為了訴訟的進行,必須將一造含有營業秘密的證據資料開示於法庭,讓他造可就這項證據資料進行辯論。但因為開示可能會讓他造外洩營業秘密,因此,持有營業秘密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這些參與法院訴訟的人下達秘密保持命令。

此次修法,也強化了秘密保持命令的運作:

  1. 法院認為有必要在法庭上開示某項含有營業秘密的證據資料,讓他造可以進行辯論,此時法院想同時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保護這些證據資料。舊法規定只有秘密持有者才可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因此,法院須曉諭持有者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但持有者可能因不想公開該證據資料,故不配合聲請。此次修法新增,法院得依他造或當事人之請求,於聽取意見後發秘密保持命令,不須持有者聲請。
  2. 法院當初同意發秘密保持命令時,可能沒有發現聲請者資格不符。但他造已經因此取得了相關資訊,且這些證據資料確實應該受保護。故此次修法增訂,不能僅因聲請者資格不符,而請求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之刑責

對於法院所發的秘密保持命令,要讓當事人願意遵守,必須有較強的處罰,才能產生足夠的拘束力。

  1. 舊法規定,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0萬元以下罰金。此次修正,大幅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的罪責。若違反命令所洩漏的是一般的營業秘密,將罰金提高到100萬元。
  2.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一方面藐視法庭,也可能侵害國家法益,因此修法改採非告訴乃論。
  3. 當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屬國家安全法第3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罰則更高,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以下罰金。
  4. 若違反者是在外國違反命令,因刑法規定,必須該行為在外國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才予以處罰。故此次特別新增一規定,於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仍可處罰。
  5.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原規定其所屬公司也要對其行為負責,並課處罰金。此次將非法人團體也納入處罰對象;但也增加規定,若法人和之非法人團體能證明,其已盡力防止自己員工違反秘密保持命令,則可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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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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