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期
2023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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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A確定2023/06/01生效,已可開始申請Opt-out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德國政府2023年2月17日完成《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等批准文本交存作業,歐盟數十年的專利訴訟整合終於進入最後一哩路,2023年3月1日起開放Opt-out申請遞件,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PC)與歐洲單一專利(UP)確定將於2023年6月1日同步啟用。

德國政府2023年2月17日完成《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A)等批准文本交存作業[1],因眼下無明顯障礙,歐盟數十年的專利訴訟整合確定進入最後一哩路,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自2023年3月1日進入為期三個月的日出期間(Sunrise Period),將於2023年6月1日與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制度同步啟用。

原本預期德國會在去年聖誕節前遞交UPCA等批准文本,以俾UPCA依法於2023年4月1日生效,此一規畫因UPC案管系統要求的強驗證規格較高,需有規定的實體用戶端憑證認證及電子簽名認證,可立即配合的業者數量有限,被迫推遲兩個月。不過,EPO針對已有核准意向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簡稱EP)申請案,仍按原定時程自2023年1月1日開始導入兩項過渡期辦法,開放申請人請求暫緩授權公告、提前請作單一效果(unitary effect),依2023年3月22日EPO新聞稿[2],該局已收到前述兩種申請各約3000及300件,似乎許多EP申請人仍未決定是否申請UP,僅先讓已核准的EP申請案延遲授權公告,爭取更多考慮時間。

關於Opt-out申請

至於UPC,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這段日出期間, EP申請案申請人、傳統EP (Classic European Patent,即EPO授權後依個別EPC締約國規定要件辦理進入指定國手續、取得該國發明專利保護者)及其補充保護證書(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簡稱SPC)所有權人,已可向UPC遞件申請Opt-out,登錄不以UPC作其案件規定訴訟的管轄法院。而符合UPCA第48條資格者,也就是相關國別的執業律師或已取得規定資格的歐洲專利律師[3],也可向UPC申請登錄代理資格。

申請Opt-out及撤Opt-out皆無額外規費,毋須也無法附具所有權證明文件,UPC尚未開始運作,相關文件遞交並無所謂變更代理人的規範,為爭取送件折扣、減少行政作業負擔或其他原因,把原由不同代理人處理案件集中委由單一代理人處理Opt-out,原則上並無不可,但若要委由非符合UPCA第48條資格者代理申辦,可能需再出具委任簽文。依照規定,Opt-out送件需有全部實際所有權人、申請人同意,即使EPO及各國登錄簿所載未能即時反映實際所有權歸屬狀況,毋須在申請Opt-out前先辦理轉讓登錄等變更程序,但視相關案件所有權歸屬問題複雜度,部分情況下,光是釐清相關案件所有權歸屬現況、取得所需簽文,可能就會花不少工夫[4]

同時,正因EPO及各國登錄簿未必反映實際所有權歸屬狀況,Opt-out遞件申請者是否為標的案件全部實際所有權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UPC一般不另核實,唯一例外是有後續訴訟發生,此時才需核實Opt-out申請是否確由全部所有權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遇有所有權歸屬爭議時,也才需進一步提交所有權證明[5]。也因此,申請Opt-out時,宜再確認是否真已取得全部實際所有權人、申請人的同意,否則,發現錯誤時很有可能為時已晚。

此外,UPC平台開放搜尋Opt-out申請撤銷等資訊,因不排除有自家案件被他人誤申請Opt-out、撤Opt-out的可能,建議可定期追蹤UPC網頁自家案件及公司名下相關變動。同時,UPC平台的搜尋功能也方便監測同業對手動向,依目前代理人建議的操作策略,先提Opt-out的案件可能是對手最具市場潛力、專利強度相對不足、最優先要保護的案件。可是由這點反推回來,Opt-out申請及撤銷都會攤在公眾視野裡,研擬及執行Opt-out申請撤銷時,可能也要把這點納入考量。[6]

UPC規費表已公告,申請Opt-out及撤Opt-out登錄皆無規費。EPO迄今已累積龐大的授權專利件數,開放申請前3週雖僅2000餘件Opt-out申請遞件,日出期間結束前,預期各大事務所會迎來一波Opt-out申請需求高峰,因Opt-out一定要透過UPC案管系統線上送件,UPC顯然也擔心日出期間結束前的送件高峰會癱瘓其系統,日前已發布通知[7],建議不要拖到最後兩三個禮拜才送件,若有巨量Opt-out申請案要批次送件,也建議先填制式表單知會UPC預定送件日期。為防日出期間結束前的送件洪峰擊潰個別歐洲事務所、甚至是UPC案管系統作業量能,傳統EP專利所有權人、申請人若確定要提Opt-out,最好盡早採取行動。

UPC啟用可能問題

不管是不是UPCA簽署及批准國,甚至無論是不是歐盟成員國,UPCA、UP、UPC都是歐洲專利業界的熱門話題,不僅有針對現有及潛在客戶提供的各類線上座談說帖、各式線下簡報拜會,甚至是不同事務所間,也不時有跨國結盟的訊息傳出。整個歐洲地區對新時代的高度期待,由此可見一斑。但在UPC正式運作前,仍有一些潛在議題要處理。

例如英國退出後,原預定落腳倫敦的一審中央分區法院(主要審理國際專利分類A及C類化學、冶金、人類生活必需品相關專利案件),迄今尚未確定移往何處。所幸因荷蘭海牙基本已退出競爭,如無意外,應會由義大利米蘭出線[8],且即使未及於UPC啟用前定案,各國已有共識,可先由德國慕尼黑及法國巴黎一審中央分區法院支援審理。是以,一般認為,這個問題影響有限。

不過還有其他問題尚待觀察。依UPC預設排程,萬一被告而對UPC或UPC個別法院管轄權有疑義,應訴時需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並於三個月內提交包含完整抗辯事由、立論、事實、證據的訴狀,被告要在短時間內釐清事實、組建應訴團隊、找出最佳引證案及防禦攻擊論點,難度不小。可是也正因程序緊湊,UPC若能依理想排程操作,訴訟程序可望較早取得判決結果。然而,UPC啟用後若原告集中向個別地方法院遞狀興訟,進而導致個別法院因積案程序塞車,UPC似乎還沒有擬妥因應對策。

另一個相對棘手的爭議是UPC法官名單。根據報導[9],UPC初步公告的遴選法官來自13個UPCA批准國,包括34位法律背景法官及51位技術背景法官,陣容集歐盟專利業界一時之選。其中,技術背景法官逾半數從事法律服務業或在私部門企業擔任專利律師,有人質疑,若這些法官依舊能在原單位提供諮詢等服務,是否能保證其UPC審理業務的獨立客觀?或許是為了平息外界疑慮,UPC 2023年1月在布達佩斯辦理法官培訓時,給出了據傳相當嚴格的行為守則,擔任UPC法官,即不得以律師身分指導UPC案件程序。

可是如此一來,不免又會引發其他問題。以服務於各大事務所的法官為例,要求這些法官恪遵UPC行為守則、迴避利益衝突,勢必損失有UPC提告應訴潛在可能的客源,顯然不是這些法官任職的事務所所能接受。而UPC啟用運作初期,只有包括一審法院院長Florence Butin、上訴法院院長Klaus Grabinski等五位會是全職UPC法官,這些技術背景法官既非全職人員,難以寄望自事務所離職後單靠UPC初期的零星工作維持既有收入。UPC是否能在兩難中走出中庸之道、讓這些服務於私部門事務所及企業的未來法官安心留任?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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