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期
2023 年 02 月 22 日
  北美智權官網 歷期智權報   訂閱北美智權報  
 
面對即將來臨的專利商標審議新制,智慧局準備好了沒?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攝影:唐銘偉╱北美智權 傳媒設計組

在北美智權報324期《林宗宏:導入對審制能讓有切身利益的當事人充分主張,專利師公會樂觀其成 》一文中,簡介了法律界專業人士對專利商標審議新制的看法及期許。不可否認的是,不管是產業界還是法律界人士,對即將來臨的審議新制都相當期待,但面臨「翻天覆地」的改革,主要的主管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局,TIPO)究竟準備好了沒有?本刊期便由智慧局法務室主任何燦成及商標權組商標高級審查官兼商標品質推進小組召集人王德博細說分明。

雖然照目前修法進度來研判,應該最快也要2025才有可能正式生效;然而,由於此次變革幅度很大,除了智慧局和相關代理人外,廠商、企業等專利/商標權人也應提早做好準備,以面對即將來臨的挑戰。


智慧局法務室主任何燦成(左)、商標權組商標高級審查官兼商標品質推進小組召集人王德博(右)

眾所周知,此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最大的變革就是對審制,而對審制最大的特色就是言詞辯論,這對於智慧局及許多專利/商標權人來講,都是嶄新的挑戰。然而,對智慧局而言,面對對審制的挑戰,除了人員訓練外,軟硬體的調整及升級更是當務之急。何燦成指出,「要在修法過程中同步進行人員訓練、系統調整;專利法歷經數次修法,TIPO都是如此面對的」。

修法背景

專利權與商標權攸關產業發展,對企業而言,唯有取得專利權與商標權,才能享有營運的自由 (Freedom to Operate,FTO)。然而,目前我國現行專利與商標之救濟制度為四級四審,較日本、韓國等三級三審多一個審級,相對而言,取得專利或商標權的時程也較長;據了解,工業總會早於2010年、2011年的時候已在白皮書中建議應「簡併救濟程序」、爭議案件應採「兩造對審」。智慧局為回應產業界與國際接軌的訴求,在2019年的時候認為可以藉由修法努力去改善。經參考各國立法例子,兼顧專業性、時效及我國國情與產業需求,由智慧局法務室及商標權組共同擬訂「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何燦成回憶說,「在草案一稿完成後,TIPO即開始在北、中、南三地召開公聽會,搜集了許多意見後即修正成第二稿;在第二稿產生後,TIPO與外界大致上已達成共識。不過在進行第二稿修正的階段,司法院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也剛好在同步修正,因為專利商標的救濟制度改革會延續到訴訟的改制,因此在第二稿修正的時候,與審理法的修正要同步配套的調整。後來在2020年下半年及2021年期間,TIPO與司法院進行了密切的互動討論[1]。在相關問題協議處理完成後,「草案」即往上送至經濟部,並於2022年4月19日送至行政院。」

截至截稿日為止,已知於2023年1月31日,「草案」已通過政委審查,目前正在進行法制作業的處理,包括文字調整,完成後即待排入行政院院會審查。行政院院會通過後仍須送立法院進行審議,經3讀通過後,立法程序才完成,草案規定施行日須經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因為需要完成相關子法修正、資訊系統調整、人員訓練、及言詞審議庭的設備採購建置,估計最快的生效日期會落在2025年。

智慧局法務室主任何燦成     商標權組商標高級審查官兼商標品質推進小組召集人王德博

「草案」重點

何燦成總結歸納,「草案」共有5大重點,分述如下。

(1) 參考日本及美國在專責機關內部另設獨立之專責單位來辦理救濟案件:日本於特許廳下設審判部、美國於專利商標局(USPTO)內設專利(商標)審議及上訴部門PTAB/TTAB。「草案」規劃於智慧局下設「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專責處理專利商標複審及爭議案件 (與日本審判部功能一樣的)。

(2) 複審案件:專利複審案件可分為4大類,分別為不服不予專利審定、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更正案、不服其他有關專利處分之其他複審案 (像是優先權不准、專利權移轉有爭議等等) ;商標之複審案則分2大類:不服商標核駁、程序處分 (像是商標權移轉登記不准、商標權授權登記不准等等)。

(3) 爭議案件 (採2造方式進行):專利之爭議案件為舉發案、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案;商標之爭議案件則為評定案及廢止案等。

(4) 專利廢除再審查制度;商標廢除異議制度(此為這次制度變革比較大的部分)。

(5) 強化複審或爭議審議程序的保障功能,以任務編組由3人或5人合議審議,複審案採原則書面審議、例外言詞審議;爭議案則採原則言詞審議、例外才會採書面審議;此外,導入預備程序、審議計畫[2]、審議終結通知[3]、以及審議中間決定[4]等。另一個很大的改革是,對審議決定如有不服者,不需要再循訴願程序,而是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終審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改為最高法院。

省卻了訴願程序,改成三級三審,不管是對主管單位還是專利/商標權人而言,都是一樁美事。前者可以節省支出及人力資源,對後者而言,除了可縮短專利/商標取得的時程、更快釐清權利有效性外,也節省訴願階段金錢支出。最重要的是改制後可與國際接軌,達到三贏局面。

審議會之組織規劃

在這次修法中,對審制是專利/商標權人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部分,除了部分有國外訴訟經驗的廠商,大部分國內專利/商標權人對於對審制及言詞辯論都是很陌生的,但卻對於可以充分主張的部分很期待。然而,他們比較擔心的是智慧局的規劃及準備是否完善?審議人員的素質是否合格?如果審議會人員是由原本局內審查人員調任,會不會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等等現實面的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何燦成分「審議會之組織籌備」及「審議人員任用資格條件」兩部分作出了解說。

在審議會之組織籌備部分,因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機關組織之設置有一定之條件,且作用法不得新設組織,故有關審議會組織,於專利法及商標法修正草案規定由主管機關組成審議會,目前是採任務編組方式來處理審議的工作。

何燦成表示,規劃中的審議會將參考日本特許廳審判部的架構;包括專利及商標部門之審議人員,依技術類別及案件數,規劃14個審議小組,其中專利審議小組10組,商標審議小組4組,另設置行政小組,處理程序及行政事務,人員亦包括法律專長人員。如果以法院分庭處理案件為例,每一個小組就像法院的分庭,而實際上每一個案件會由3-5人的審議人員負責。

圖1. TIPO規劃中的「複審及爭議審議會」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TIPO

此外,參考日本審判部之運作,日本特許法規定有設置書記人員,協助負責案件之整卷、文書、紀錄及送達等事務,因此,智慧局也規劃未來每一審議組將配置書記人員。

如組織架構圖所示,審議會會設置執行秘書1人,副執行秘書2人,將分別由專利三組及商標權組之組長、副組長或高級審查官等兼任,處理審議會行政事務。

審議會之組織規劃

針對審議人員之資格條件,參考日本經驗,日本審查人員要有一定年資才能進到審判部,因此在審判部的審判官都是比較資深的審查人員。專利/商標申請人對審查部門的審定不服所提起的複審案,或是對權利有效性所提爭議案,會由比較資深的審議人員負責審判。因此TIPO規劃中的審議會之專利/商標審議人員必須是資深審查人員,需具下列資格:

(1) 曾任專利審查人員8年以上,具專利審查官任用資格者。

(2) 曾任商標審查人員8年以上,具商標審查官任用資格者。

(3) 法律相關科系畢業,曾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5年以上之專任人員。

何燦成指出,目前盤點專利三組人力[5],專利審查人員除具備各自技術領域之專業外,其中具備技術審查官經歷者,達34%以上;同時具法律專業人員達50%以上。

針對商標審議的部分,王德博指出,目前商標的核駁審定不服都是由經濟部訴願會來處理,一年約350件。專利商標訴願案件占訴願會工作量7成左右;未來新制上路後,可以減少訴願會很大的工作負擔,而訴願會原本負責專利商標訴願案件的人員則可調任審議會。

審議人員之培訓準備

為了迎來審議制度的重大改革,智慧局自2021年已啟動相關訓練課程,包括審議程序與實務、審議指揮之技巧及實作練習、預備程序及審議計畫之擬定、訴訟實務、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智財案件審理法、審議指揮及模擬法庭等實際演練;此外,也聘請智商法院法官、律師講授法庭指揮、攻防訴訟技巧等。

除了人員訓練,為因應言詞審議新制之運作,軟硬體設備也要同步升級。智慧局目前已規劃於局內4樓設置3個言詞審議庭,將參照法庭設置,將整備相關軟硬體設備,配有錄音、錄影及視訊等設備;資訊系統及設備亦需配套調整及擴充。

此外,由於審議程序之運作涉及智慧局內部人員及外部申請人,因此智慧局目前也展開了研擬專利商標審議之子法及審議基準等配套法規之討論。

 

備註: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感謝您閱讀「北美智權報」,歡迎分享智權報連結。如果您對北美智權電子報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欲獲得授權,請洽:Editorial@naipo.com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保護,未經本公司授權, 請勿轉載!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版權所有     234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