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的專利法制係規範在《專利法》(1999年修正),分為「專利」、「小專利」(petty patent)、和「工業設計」(design for industry)等三類。根據官方統計,2019年至2021年間,專利(包括小專利)的申請量為分別8172、7525及8612;工業設計的申請量為5293、5818及5593。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專利」與「小專利」乃針對發明之保護,而「發明」定義為可創造新物品或程序之任何創新或發明,而就既有物品或程序之改良亦屬之。「工業設計」指線條或顏色之任何型態或組成,其賦予物品的特別外觀,並做為工業產品或手工藝之圖案。
「專利」、「小專利」、與「工業設計」的保護年限分別為從申請日起20年、6年、與10年。「小專利」的保護期限得經申請而延長兩次,各2年。
專利之權利要件
發明可授予專利的基本要件包括:(a)該發明為新的;(b)其涉及進步性;(c)其可於產業上應用。發明為新的,指發明並非構成技術現況之一部分。所請發明構成技術現況之情況,包括:
於專利申請日前,該發明於本國已廣為他人所知悉或使用。
於專利申請日前,該發明在本國或外國曾被解釋於文件或印刷出版品中、被展示或被揭露給公眾。另有二種情況不屬於對公眾揭露所請發明:(a)因非法取得之標的物所致之揭露,或揭露係由非法取得之標的物所衍生者;(b)揭露乃發明人所為,或揭露係衍生自發明人於國際展覽或官方主辦展覽上展示發明而生者;且該些揭露發生在專利申請日前12個月以內。
該發明於申請日前在本國或外國已被授予專利或小專利。
該發明於申請日18個月前已經在外國提出專利或小專利的申請,但該發明還未被授予專利或小專利。
該發明已於本國或外國申請專利或小專利,且相關申請案已在本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前發表。
若發明涉及進步性,其指發明對熟知此技藝者而言屬非顯而易見的。發明可於產業上應用,指發明能於任何產業中製造或使用,而產業可包含手工藝、農業、和商業等。
最後,有五類不授予專利的發明,包括:(a)自然生成的微生物組織與其組成物、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的萃取物;(b)科學或數學的規則或理論;(c)電腦程式;(d)診斷、治療、或治癒人類或動物疾病之方法;(e)與公眾秩序、道德、健康、或福利等相左的發明。
申請文件、與視為已提出申請
申請專利時,必須遞交的內容物包括:(a)發明名稱;(b)發明本質與目的的簡短陳述;(c)發明的細節說明;(d)一個或多個清楚且簡潔的請求項;(e)其他法規要求之事項。關於「發明的細節說明」,其必須使用完整、簡潔與清楚、精準的用詞,以致與發明相關或最有連結之熟知此技藝者能製造及使用該發明;且該說明應提供發明人所認為之實施其發明之最佳方式。
如果透過泰國已加入的國際協定或合作團體等來申請專利,只要符合該協定或合作團體的規範,相關的專利申請案即視為在泰國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另若申請人將其發明於泰國內且由政府所主辦或授權之展覽上展示,並在展覽開幕日起12個月內將該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則該專利申請案視為已於展覽開幕日申請。
專利審查程序
於專利申請案審查時,審查委員將檢視申請人遞交完整的內容物(包括發明名稱、發明簡述、說明書、請求項等)、及檢驗所請發明是否滿足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上利用性)。另主管機關得將要件、適格性、與說明書揭露完整等之審查工作委託給公部門、單位或機構來執行,亦可委託給外國或國際的專利審查機構。
如果申請人有在外國申請專利,其應呈報該外國申請案之審查報告。如果欲呈報的文件為外國語文所撰寫,申請人應隨附泰文版翻譯。如果申請人未遞交翻譯版,本國專利申請案視為放棄。如果申請人未於指定期間內呈報外國申請案之審查報告時,亦同;但主管機關得延長遞交的期限。
如果申請案之必要內容物未完備、或所請發明屬不予專利之標的,主管機關應核駁申請案,並由審查委員通知申請人。反之,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案公佈。於公佈前,申請人將收到繳交公佈費用之通知。若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繳費,則審查委員會再提醒繳費一次。若申請人仍不繳費,則該申請案將視為放棄。
在專利申請案公佈後,申請人得於公佈起5年內請求審查委員進行專利要件之審查。如果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審查,該申請案將視為放棄。
如果主管機關將專利審查委託給公部門、單位或機構、或外國或國際的專利審查機構來執行,並該委託有衍生費用時,申請人應在通知其支付該衍生費用後完成繳費。若未繳費時,該申請案視為放棄。
在專利申請案公佈後,若該申請案不符合專利要件、或非屬可授予專利之標的,主管機關應拒絕核准專利。核駁意見應通知申請人並公佈。
審查委員完成審查後應做出審查報告。主管機關在檢視審查報告後,若無發現核駁申請案之理由時,應將申請案登錄並準備授予專利給申請人。之後,審查委員應通知申請人必須於一定期限內繳交核准費用。若申請人完成繳費後,申請案應完成登錄,而專利應授予給申請人。但是若於期限內核准費用未繳交,該申請案則視為放棄。
公佈制度與公眾審查
在專利申請案公佈後,任何人若認為申請案不符專利要件或非屬可授予專利之標的,其可於期限內對審查委員提交反對申請案通知。反對申請案通知必須附帶佐證證據。
在收到反對申請案通知後,審查委員應將該通知之副本寄送給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收到該副本後提出回覆意見。如果申請人未於期限內提出該回覆意見,則該申請案視為放棄。另回覆意見必須有證據佐證其意見。
在反對申請案之程序中,反對方與申請人得提出證據或其他陳述,以支持其立場。另當主管機關有決定時,其應通知雙方審定結果與理由。
核駁處分之上訴
若主管機關核駁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可上訴至專利委員會(Board of Patents),並於收到該核駁處分的60天內提出。專利委員會由商務部長擔任主席,其成員有不超過12位來自於科學、工程、產業、工業設計、農業、藥學、經濟學與法律之專家,且至少有6位委員是來自私部門。
專利委員會在檢視核駁處分後,會做成新的決議,例如維持核駁處分、或廢棄核駁處分並核准專利。專利委員會將此新決議通知給當事人,不服者可於收到該通知後60天內向法院提出救濟。如果當事人未於期限內向專利委員會或法院上訴時,相關決議即屬確定。
小專利不同處
小專利與專利在專利審查部分之主要差異包括:
小專利不問是否具進步性。
不能就同一發明申請小專利與專利。
小專利無申請案經公佈後之公眾審查制度。但在小專利經核准而公佈後一年內,相關利益單位可申請要求審查系爭小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小專利僅審查其是否完備相關內容物(發明名稱、發明簡述、說明書、請求項等等)的遞交、且非屬不予專利之標的。若無問題,主管機關即可授予。
工業設計不同處
在權利取得部分,「工業設計」和專利或小專利有不同處。例如,工業設計僅要求「新穎性」。所請設計不符新穎性之情況有四類:
在申請專利前,該設計在泰國已廣為人知或廣為他人所使用。
在專利申請日前,該設計在本國或外國已於文件或印刷出版品中所揭露或解釋。
在專利申請日前,該設計已隨著專利或小專利申請案之公佈而發表。
該設計和前述(1)至(3)等三類的公開設計屬非常近似,以致該設計成為一種仿造。
另有二類設計不予工業設計專利,包括:(a)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設計;(b)其他法規所不准之設計。
工業設計專利申請僅能針對單一物品為之。於申請時,申請案必須有內容為:(a)設計的代表圖樣;(b)該設計所欲使用物品之描述;(c)清楚且精簡的請求項,例如是請求形狀(shape)或圖案(pattern);(d)其他法規所要求之事項。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to view the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