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期
2022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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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智財系列》
印尼專利法制介紹:
「專利」與「簡易專利」之權利要件與權利取得程序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印尼的專利法制分為《專利法》(2016年修正)與《工業設計法》(2000年修正)。《專利法》規範「專利」與「簡易專利」(simple patent)。「專利」授予給「新發明」,其具有進步性並可於產業上利用;而「簡易專利」雖亦授予給「新發明」,但該新發明屬既有產品或製成之改良,並具產業利用性。「專利」與「簡易專利」的保護年限分別為從申請日起20年與10年。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專利之權利要件

「新穎性」指發明在申請日當日未近似於已經揭露的技術。「已經揭露的技術」有兩類。第一類技術為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該技術已於印尼或境外發表(方式包括書面、口語說明、或透過實施、使用、或其他方式等),而該發表內容能使熟知此技藝者能實施該發明。第二類技術是揭露於在印尼專利申請案文件中的技術,該印尼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係早於本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且於本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當日或之後所發表者。

申請人的所請發明若於申請日前6個月內有法定的三類事項之一時,該發明不應視為已經發表,而屬第一類「已經揭露的技術」之例外:(a)該發明已經於官方主辦或官方認可之展覽上展示,且該展覽可舉辦於印尼或境外;(b)該發明經發明人為了研發目的之實驗,而於印尼或境外使用;(c)發明人在學術機構內(例如以考試的形式、在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之考試過程中、或在其他科學工作中)將該發明發表、或於其他學術平台(位於大學或研究機構)上發表該發明,以供討論研究結果使用。

如果發明係因為他人以違反對該發明之保密義務而發表,且該發表係於本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前12個月內所發生,該發明不能視為已經被發表。

「進步性」指發明對熟知此技藝者而言屬於非顯而易見者。於判斷進步性時,必須考量申請時的技術水準、或優先權之母案申請日時所存在的技術水準。

「產業上利用性」指發明能於申請案所解釋之產業中所實施。

另有五類發明不能授予專利,包括:

  1. 任何程序或物品,其發表、使用或實施會造成對法律、道德、公共秩序、或品行等的違反;
  2. 適用於人類或動物的檢查、治療、施藥、或手術之方法;
  3. 屬於科學和數學領域之理論或方法;
  4. 活體組織(不含微生物組織);
  5. 生產植物或動物所需要的生物程序(不含非生物程序、或微生物程序)。

最後,下列非屬發明之範圍:

  1. 藝術創作;
  2. 計畫;
  3. 執行活動之規則與方法,該活動包括涉及心智活動、遊戲與商業等;
  4. 本質僅是電腦程式之規則與方法;
  5. 資訊的呈現;
  6. 發現現存或已知物品之新用途;
  7. 發現既存化合物的新型態,但該發現既未產出明顯的療效增進,亦未讓該化合物具有不同的、卻相關的已知化學結構。

行政審查

印尼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日必須記載的資訊包括:(a)申請日期;(b)發明人的姓名、住址與國籍;(c)申請人的姓名與住址,或若申請人為非法人時,還包括國籍;(d)若由代理人所申請時,該代理人之姓名與住址;(e)優先權主張之原申請國家和首次申請日。

申請案必須隨附的內容包括:(a)發明名稱;(b)發明說明書;(c)發明的請求項;(d)發明摘要;(e)說明書所提到的圖示,其為釐清發明內容之必要圖示;(f)代理委任狀,其針對代理人申請之案件;(g)發明人之聲明,以表示其創作該發明;(h)發明所有權讓與書,其針對申請人非發明人之案件;(i)微生物組織寄存證明,其針對與微生物組織有關之申請案。

發明說明書必須清楚且完整地解釋熟知此技藝者如何實踐發明。另請求項必須清楚且一致地揭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如果發明涉及基因資源或傳統知識,說明書必須清楚且正確地交代基因資源或傳統知識的來源。另有官方所指定的機構來檢視相關資訊是否屬於基因資源或傳統知識。對基因資訊或傳統知識等運用之利益分享或接觸權係依相關法律或條約來辦理。

一旦申請案完備相關資訊記載和基本內容(發明名稱、說明書、請求項、發明摘要、與圖示等)、且相關規費已繳交時,其即符合最低要件,因而主管機關可登錄申請案並核予申請日。另說明書可以外國文撰寫版遞交,但應於申請日起30日內繳交印尼文版;否則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如果申請案應記載的相關資訊與應隨附的內容不完整,主管機關可通知申請人並給予一定期限內以修復不完整部分。該修復期限可因申請人聲請而延長二次。如果不完整處仍未修復,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申請人可修正已記載資訊,包括發明人資料、代理人資料、與優先權資料。另發明名稱、說明書、請求項、發明摘要、與圖示亦可修正。不過,說明書和請求項的修正版不得超過原申請案所揭示的發明內容。再者,若請求項修正後超過十項,申請人應付超項費用,否則該超出的請求項將視為撤回。至於申請人之主動撤回申請案,僅能在主管機關核准或不授予專利前為之。

公示制度與核准前公眾審查

主管機關會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若有主張時)起18個月後公示申請案。另申請人可於繳交相關費用後請求提早6個月公示其申請案。至於公示方式,可採電子式或非電子式,確保所有人能夠接觸到公示的申請案。公示期間僅自公示日起持續6個月。

於公示期間內,任何人可針對申請案以書面提出意見或反對理由。主管機關於收到意見或反對理由起7日內,應將該書面資料轉給申請人知悉。另申請人可自收到主管機關通知起30日內,以書面解釋或回應該意見或反對理由。於實際審查申請案時,主管機關可考量相關的意見、反對理由、解釋、與回應,以做為審查意見之附帶資訊。

實質審查

申請案必須經「實質審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申請並繳納規費後才會審查。實質審查為專利要件的審查,而申請案若有修正,其合法性亦受檢視。

實質審查申請必須在申請日起36個月內為之,否則申請案即視為撤回。如果實質審查於申請案公示期間內提出申請,申請案之審查自公示期間結束後才開始。如果實質審查在公示期間結束後才提出,申請案之審查將於收到實質審查申請後才啟動。

在實質審查提出後,主管機關應於30個月內核准或核駁申請案;而該審查期限之起算日有二種:(a)如果在申請案公示期間過後才提出實質審查者,從收到實質審查申請之日起算;(b)如果實質審查提出於申請案公示期間內,則從公示期間結束後起算。

申請案核駁與上訴

若欲核駁申請案,主管機關必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書面通知應記載申請案不符合的條文規定、理由、與實質審查時所用之參考文件。申請人應於期限內答辯、或符合相關規定。回應期間可經申請而延長。如果申請人未回覆,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案視為撤回。

如果申請人的回覆不能滿足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案已經核駁。不服審定的申請人,得上訴至專利上訴委員會(Patent Appeal Commission)。對核駁處分之上訴必須於處分通知書寄出日起3個月內為之。而上訴書狀中應陳述不同意核駁意見之理由。

專利上訴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與至多30位之專利專家與專利審查委員。於審查時,該委員會將指定三至五位成員而組成審查會議。

簡易專利之特殊制度

「簡易專利」有下列事項與「專利」不同:

    1. 簡易專利不問是否具進步性。
    2. 簡易專利僅能授予給單一發明(但「專利」可授予給有相關連的數個發明)。
    3. 於簡易專利申請時可一併申請實質審查,或亦可於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若未於期限內提起實質審查並繳費,該申請案視為撤回。
    4. 簡易專利申請案將於申請日3個月後公示,而公示期間為2個月。實質審查於公示期間結束後執行。
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日起12個月內決定核准或核駁簡易專利申請案。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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