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期
2022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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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智財系列》
越南專利法修訂條文預定2023年生效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因越南加入或簽署CPTPP、EVFTA、RCEP,該國國會2022年6月16日通過2022智權法修正法案(2022 IP Law),影響範圍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等多個面向,除部分例外,修訂條文預定2023年1月1日生效。本文就發明及設計專利相關法規,摘錄部分重要變動。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2/2a/Portaal-Vietnam-NL.jpg
資料來源:Wikimedia Commons

多家越南事務所報導[1],因越南加入或簽署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歐盟暨越南自由貿易協定(EVFTA)、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其國會2022年6月16日通過2022智權法修正法案(2022 IP Law),影響範圍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等多個面向,除部分例外[2],修訂條文預定2023年1月1日生效。本文乃參酌前述多篇報導內容,僅就發明及設計專利相關法規,摘錄部分重要變動。

發明專利法規變動

新穎性評估
目前越南用以評估所請發明是否具新穎性的先前技術,僅包括申請(優先權日)前的公開。以圖1為例,越南發明專利申請案A2申請(優先權日)前,已存在另一尚未公開的越南發明專利申請案A1,依現行越南專利法規,A1申請並非A2的適格引證案,只不過依循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 principle),越南專利局不會讓A2取得專利。

圖1. 申請及公開日範例

圖片來源:Tilleke & Gibbins事務所,原文請參註1.iii

但此次修法順應外國趨勢,這類「先申請、後公開」的越南發明案,一併納入新穎性判斷應考量的先前技術,因此未來新法生效後,A1申請將成為越南智權法Art. 60.1(b)先前技術,可明正言順令A2擬制喪失新穎性。

不過越南代理人指出,這類祕密先前技術(secret prior art)不能用以結合其他引證案作進步性核駁。惟若A1、A2為相同發明人申請案,法規未明文記載是否適用Art. 60.1(b)新增條文,有待越南主管單位再釐清。

無效事由
越南智權法Art. 96現行條文寫有兩種無效事由:一是申請人沒有(取得)申請權利,一是未滿足可專利性要件。此次本條新增事由包括:1)違反安全審查規定,依法應該卻未先於越南申請;2)遺傳資源或相關傳統知識發明,但沒有(正確)揭露其來源;3)修正超出原始揭露範圍或改變所請發明本質;4)說明書未清楚且充分揭露發明內容,該領域通常知識者無法據以實施;5)原始說明書無法支持專利授權範圍;及6)發明不符先申請原則(Double Patenting問題)。其中,前兩點會導致取得整件專利宣告無效;後面四點及既有的兩種無效事由,則可導致取得專利全部或一部宣告無效。若一專利被舉發成功,該專利自授權之日起視為無效。

修法草案曾把不符發明單一性要件列為無效事由,但最終修法內容並未採用。越南代理人表示,一些法條文字(例:何謂該領域通常知識者)還需等官方明確定義,不過大致上說,這部分修法其實不讓人意外,修法前即有人引用此次新增的無效事由提出舉發案,而據其所悉,在這之前,越南專利局尚未利用這些事由及相關事實作成專利無效宣告,但預料未來舉發案將隨新法生效而增加。

安全審查
依修訂後條文Art. 89a.1,若越南在地發明屬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國防的技術領域,且申請人(所有權人及有權申請專利者)為常住越南的越南公民或依越南法規成立的組織(例:越南企業),須先在越南申請專利,以俾執行安全審查,之後才可以向對外申請專利。修訂後條文Art. 89a.2規定,越南政府須再擬規則執行Art. 89a.1規範業務。

根據越南代理人的說明,2006年越南即公告該國在地發明申請規則Decree 103/2006/ND-CP(Decree 103),後經Decree 122/2010/ND-CP修訂,但許多常見狀況(例:發明非全部在越南產生、發明為越南及外國實體所共同擁有、越南實體的越南在地發明在申請前先轉讓給外國實體……),迄今未有具體指引,且需等越南第一案申請6個月才能對外申請專利,論者以為等待時間過長。預料越南官方很快會再後續公告。

第三方意見及授權前異議程序
依現行越南智權法Art. 112,發明案公開後,任何第三方(不限需為利益關係人)得就其可專利性向官方提出參考意見,官方毋須回應;此次修法保留此一機制,另新增Art. 112a授權前異議程序。依新法設計,第三方可在官方作成授權處分前提交其觀察意見,述明相關事由及分析,毋須繳付規費,但官方沒有回應義務;不過,在發明案公開日之日起9個月內,第三方若於該發明案作成授權處分前繳費提出異議,越南專利局將發給啟動異議程序加以處理。

比對代理人所列新法異議事由與前述無效事由,不同處僅在異議事由並無新增第6項的無效事由,但比修訂後的無效事由多了兩項,即1)所請發明完全符合各項可專利性要件,但非申請(優先權)日最早的申請案;2)同日有複數申請人就相同或無顯著區別的發明申請專利,且這些申請人尚未達成協議要撤回任一申請案。

依修訂後條文Art. 112a,詳細辦法將交越南科技部研擬公告,預料越南科技部很快就會發布Circular 01/2007/TT-BKHCN修訂公告。

外國實審結果利用
越南發明專利申請案若有外國對應案,其審查結果常會影響越南專利局實審判斷,因此若有外國對應案拿到准證結果,代理人通常會建議提交外國對應案審查結果複本並依其核准範圍修正越南申請案的請求項,以期盡早拿到越南發明專利。此次修法一併修訂智權法Art. 114,載明越南專利局審查時可使用外國對應案實審結果,但相關條件及程序有待後續公告釋明。       

醫藥上市審批相關延誤的補償機制
配合EVFTA生效,越南國會通過Resolution 102/2020/QH14,自2020年8月日1開始導入這項機制。專利所有權人雖普遍期待能有專利權期間延長之類的補償,然而,依修訂後條文Art. 131a,若相關發明因醫藥審批延後上市,在越南僅可獲得免繳年費優惠。

發明人報酬
依現行越南法規規定,專利所有權人有義務依協議給予發明人相關報酬,若無此一協議,亦應給付最低報酬。依修訂後條文Art. 135.1,「最低報酬」改為「固定報酬」。

設計專利法規變動

工業設計定義
也是配合EVFTA所做修法,隨越南國會通過Resolution 102/2020/QH14,已在2020年8月1日生效,並藉此次修法正式寫入越南智權法。依修訂後條文Art. 4.13,設計是一產品外觀,或構成一複雜產品的組合零件外觀,表現方式可為形狀、線條、色彩或前述各項之組合,且在使用該產品或複雜產品時可憑肉眼看見。

暫緩公開
現行法規無越南設計申請案暫緩公開規定,但依修訂後條文Art. 110.3,申請人可在越南設計案新案送件當天併送暫緩公開請求,最長可延到申請日起7個月才公開。若無暫緩公開請求,越南設計申請案在通過形式審查後2個月公開。

海牙國際申請在越南的設計專利保護
若透過海牙國際申請指定越南,自越南專利局寄發授權決定之日或國際局公開後6個月的隔日,該設計在越南的專利保護才開始生效。

授權前異議及授權後舉發
依現行法規,越南設計申請案公開後,第三人得於官方作成授權決定前提交觀察意見供審查官參考;此次修法保留第三方意見制度,同時也如發明案一樣,在設計案導入異議程序,但與發明案的異議制度略有區別。

新法生效後,第三方將可於越南設計申請案公開之日起4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事由包括:1)所請設計未完符合可專利性要件;2)申請人無權被授予設計專利;3)設計申請案經修正補充後,超出原始揭露範圍或導致所請設計本質改變;4)所請設計完全符合各項可專利性要件,但非申請(優先權)日最早的申請案;5)同日有複數申請人就相同設計或無顯著區別的設計申請專利,且這些申請人尚未達成協議要撤回任一申請案。倘若設計申請案獲授權公告,嗣後第三人也可以前三項事由提舉發,讓准證的設計專利一部或全部宣告無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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