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或部會的首長可能會在施政宣傳時透露某公司的建廠計畫。以第10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為例,在該活動中,某部長對媒體表示T公司將在高雄路竹科學園區興建提供3至5奈米製程的工廠,且為T公司2020年的投資計畫的一部分 。該陳述被媒體質疑為洩漏T公司的營業秘密。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雖然相關部會提出回應,並指出相關資訊早已為媒體所揭露,或是被T公司所公開發表[1]。另T公司也特別發新聞稿澄清該建廠資訊不是營業秘密[2]。然而,該類揭露所涉及的建廠資訊是否屬營業秘密,值得討論。
營業秘密的三要件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的定義有二面向。一面向是標的物,即「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營業秘密之保護不限定於技術資訊,非技術之商業資訊亦包括在內」。亦即,只要資訊屬「生產、銷售或經營」之用,則其為營業秘密的標的物。
另一面向是客觀的要件,即秘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分別對應「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三個要件乃相互牽動,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曾指出:「因可能成為營業秘密之客體,相當之廣泛,原則上只要具有經濟價值之資訊均可屬之,因此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即是否容易為他人所知,以及有無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就變成非常重要的判斷標準」。
「價值性」是較寬鬆的要件,而甚至資訊如「有潛在經濟價值」時即可滿足該要件[3]。另「秘密性」與「合理保護措施」是較為重要的要件。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營業秘密雖非絕對地不為人知,但也不可能因保密協議之約定而擴張其範圍,其重點在於該項資訊必須客觀上不易讓他人得以合法之方式(例如還原工程)可得而知,且所有人必須盡合理之努力將該項資訊限於特定範圍之人可知」。亦即,「合理保護措施」是維持「秘密性」的必要因素,但如營業秘密可透過合法方式得知,則儘管保護營業秘密的措施符合合理性,其「秘密性」仍會喪失。
系爭建廠資訊
系爭建廠資訊的特徵可歸納為:
- 建廠地址為南科高雄園區。
- 製程造技術為3至5奈米(電晶體閘極寬度)。
- 廠址面積為50至80公頃。
- 建廠時程為2020年動工、2022年量產。
- 投資金額為5千億元。
- 預估年營業額為約2千億元。
- 工廠員工為約1萬人。
系爭建廠資訊非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指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資訊,但其可能落於「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之範圍內。建廠活動與T公司的經營有關,故其屬可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之標的物。以下進一步討論「秘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
秘密性
「秘密性」要件之判斷重點在於他人是否能合法取得系爭建廠資訊;如果可以,則該建廠資訊即未能滿足「秘密性」要件。設廠資訊在半導體產業中是可預測的。半導體產業有其聚落性質,且多數國家皆有特定的區域供這類公司設廠,故特定半導體製造公司的工廠會落腳何處,是可利用產業分析方法推論而得的資訊。因此,設廠資訊在半導體產業可能不能滿足第一項要件。
半導體產業是管制性產業,其對外投資應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先進製程的輸出幾乎是不可能,故3至5奈米製程技術在未來研發成功後,其工廠應會落腳於國內。其次,半導體代工廠必然設置在科學工業園區,而相關選項除了新竹科學園區外,僅有中部科學園區和南部科學園區。但無論如何,3至5奈米製程之廠址皆在國內,從半導體產業的市場屬國際市場來看,座落於新竹、中部或南部則無差異。因此,廠址選擇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的高雄園區並非無法合理推論之資訊。至於投資金額、廠址佔地面積、營收預估、人員聘僱等等資訊,此可按照T公司公開的公司年報歷史資料推估。
價值性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而能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均可滿足價值性之要求」。因此,「價值性」要件其判斷重點在於資訊是否能供產業利用。系爭建廠資訊中的廠址資訊其本質不是技術內容,且能否設廠涉及諸多法規因素(例如環保法規、科學園區相關法規等),故該資訊無法利用。其次,設廠過程風險多,例如法規、成本、產業環境等因素,故建廠時程也屬不確定的資訊而無法利用。至於,工廠性質(製程採用或員工數)、投資金額、或產值等資訊是特別針對T公司的狀態而設定,且距離建廠預定年度尚久而在期間可能有諸多不確定的商業因素而改變,故該些資訊頂多是參考而不能實質利用。因此,系爭建廠資訊的價值性是有疑慮的。
系爭建廠資訊與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所指之「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很類似。該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可言」。系爭建廠資訊的「製程技術」資訊類似客戶名單的「名稱」,因為該資訊內容僅有「3至5奈米」的名稱;「廠址」資訊即為「地址」。至於廠址面積、建廠時程、投資金額、預估年營業額、及工廠員工人數等項目,其雖類似「相關背景」,但該等項目的數字是概略粗估而非經算的數字,故不應視為經整理或分析後的資訊。因此,系爭建廠資訊應不具經濟價值。
合理保密措施
「合理保密措施」要件或許比較容易滿足。只要權利人對資訊有標示「營業秘密」或對資訊的接觸有人員對象的管制,則通常可視為以採取合理保護措施。不過,如果是老闆或公司代表自願將資訊說出,而相關的情境又無法推論資訊接收者有保密義務,則該資訊即未獲合理保護。
本個案中,S部會主管與T公司董事長在全國科學技術會議上有午餐會面。系爭建廠資訊應是來自該餐會上雙方的對話或互動;亦即,系爭建廠資訊應為T公司方主動告知。如果餐會前,T公司未和S部會相關人員簽署相關的保密協議,或是在會面過程,T公司未口頭告知與談內容的機密性,則原則上合理保密措施的要件是有問題的。另若餐會的場地無任何人員管制措施,而服務人員也無簽署保密義務或可任意進出會場,則合理保密措施應是不存在。
儘管T公司有告知S部會人員相關資訊是營業秘密,但並不代表S部會人員即有保密義務。保密義務的形成通常來自於僱佣關係或商業合作關係。前者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所揭露的聘僱契約,其約定員工於在職時和離職後「應竭盡所能防止並避免甲方所有或應屬甲方所有之一切器材及資料(包括其複製品、重製品、合成物、影本、抄本、節本及譯本)或第三條所定之有價值知識,或其他與甲方目前或未來業務有關之消息為第三人持有或知悉」。後者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系爭契約為加盟契約,其約定加盟方就「有關加盟店營運方式、商品調理技術、特定商品之購入價格、主要商品之製法及其他一切關於加盟店營業知識等各項資料、手冊不得於洩漏予第三者」
T公司拜訪S部會的活動涉及國家對特定產業發展的協助,屬公共事務,而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應公開的資訊。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對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有限制公開之規定,但其條件為「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系爭建廠資訊非涉及技術資訊,故不會影響T公司與其他半導體業的競爭活動。因此,系爭建廠資訊一旦揭露給S部會,則為他人有機會接觸之資訊。會場內的S部會相關人員不會因T公司表示相關資訊是營業秘密,而產生保密義務。
政府的職責
在本個案中,系爭建廠資訊在會議場合因T公司自願揭露,且無法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來免於他人接觸或傳播該資訊,故「合理保密措施」要件應無法滿足。不過,為避免爭議,政府機關於相關政策宣傳活動準備時,應將相關新聞稿或首長發言稿等內容中與建廠有關之部分對所涉廠商揭示。如果該廠商未表反對並出席活動,則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當事人間可以默示同意成立契約,即指「依當事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並據此取得該廠商的默示授權以公開建廠資訊。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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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秉訓 |
現任: |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
經歷: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
學歷: |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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