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日前舉辦《 2022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針對企業跨國營運時會遇到的法律議題探討。2021年美國開始實施《企業透明法》,要求美國公司在設立時要揭露背後的受益所有人,即使是在法案生效日期之前的既存公司,最晚也要在2023/1/1前完成申報。而在中國營運的企業,則會面對從去年11月開始實施的《個人資訊保護法》,若未依規定提供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報告,最高可處人民幣5,000萬元罰鍰,甚至被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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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美國《企業透明法》,留意申報截止期限
長久以來,在美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或「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簡稱LLC),並不需要揭露股東或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身分。直到2021年1月1日,美國《企業透明法》正式上路,只要是符合「應申報公司」定義,無論是美國公司或是在美國註冊的非美國公司,均須於成立時及成立後,每年度向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及執法中心(FinCEN)申報對其具有所有權及控制權的「實質受益人」身分。
「應申報公司」包括依據美國各州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C Corporation)、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及依據外國法成立且獲准於美國營運的外國公司。針對受益所有人申報,法案規定有三個申報截止日期:
既存公司: 在法案生效日期2021/1/1之前成立或註冊的應申報公司,均應在2023/1/1前 完成申報。
新設公司: 在法案的生效日期之後成立註冊的應申報公司,都必須在成立註冊時 完成申報。
更新申報: 應申報公司必須在已申報之受益所有人資訊有所變更後的1年內 完成更新申報。
表一、美國《企業透明法》之申報要求
申報要求
「應通報公司」及「申請人」者應申報揭露「受益所有人」,所有申報資料若有變更,均須進行更新。
相關定義
「應申報公司」
包括依據美國各州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依據外國法成立且獲准於美國營運的外國公司。
「申請人」
為向美國任何州申請註冊美國公司的自然人,以及申請外國公司在美國營運的自然人,申請設立美國公司必須依法向FinCEN提出「受益所有人」申報。
「受益所有人」
自然人直接或間接
• 對公司進行實質控制;
• 擁有或控制公司不少於25%的所有權;或
• 接收公司的「實質經濟上利益」。
資料來源:KPMG
若故意不提供或更新資訊,亦或提供錯誤或不實資訊予FinCEN,均須面對嚴峻的民事或刑事後果。違反規定的民事罰款,在違規期間每日可達500美元、刑事罰金可達1萬美元,並可處最重2年有期徒刑。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執行顧問翁士傑提醒,須留意「受益所有人」的定義相當廣泛,適用者不僅包括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之人,更包括從公司接收經濟利益之人。此外,合夥組織及信託預計將成為下一波被納入規範的對象。建議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應進一步規劃申報的時間點及方式,並規畫及時蒐集、申報、更新資訊的方式。若屬於提供服務予美國聯邦政府之承包商或分包商,亦須留意法案對於修訂聯邦採購法(FAR)的要求,其規定標案或服務合約金額逾25萬美元時,應於標書或服務建議書中揭露相關受益所有權資訊。
因應拜登基礎設施法案,台灣供鏈可調整投資布局
2021年8月,美國參議院通過了拜登的1.25兆美元基礎設施法案,涉及美國經濟的各方面,全面更換公共設施減緩地球暖化、交通設施5G化、國家電網Smart Grid化。基礎設施法案反映了共和、民主兩黨之間的妥協,雖仍待眾議院和總統的批准,已代表十多年來聯邦政府對基礎設施項目最大程度的投入。
基礎設施法案呼應了2021年1月拜登剛上任時發布的14005 號行政命令:「確保所有美國工人在全美國創造未來」方案(Ensuring the Future is Made in All of America by All of America’s Workers)。翁士傑認為,台灣企業應注意法案部分條款強調:
款項將優先撥用於美國有實體運營的公司的廠商;
款項將優先撥用於利用部署於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美國的know how;
不使用特定外國供應商原產材料、成品。
翁士傑解釋,14005號行政命令旨在鼓勵聯邦政府採購的產品從美國製造,美國政府採購的產品內含美國製零件比例,自55%立即提高至60%,2年後65%、7年後75%。在競標「關鍵性(critical)」產品時,與美國製產品相比,外國製產品的價格將被政府調高20~30%。承包商必須申報「關鍵產品」在美國製造的比例,使政府能持續追蹤供應鏈的合規性,產品不符合新門檻的美國承包商,需調整其供應鏈以確保符合法規,否則將受到處罰。
為符合新規範,美國承包商將會更加注意其供應鏈並進行實質檢查,以確保其產品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美國製造定義。台灣供應鏈可考慮調整投資布局,例如將產品製造端從美國境外移轉至美國境內,趁此機會成為美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的供應商,同時提升產品中美國零件比例。
大陸《個人資訊保護法 》
為了遏止濫用、非法買賣個人資訊的社會亂象,2021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保法》)正式通過,並於202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不僅翻開了中國個人資訊立法保護的新篇章,也是全球個人資安的重大里程碑。
《個人資訊保護法》適用於在大陸境內處理個資的所有活動,也適用於在大陸境境外處理大陸個人居民個資的所有活動,只要有涉及提供貨物或服務予大陸境內個人居民,或是分析、評估大陸個人居民在大陸境內從事的行為,為個人資訊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法理依據,除了進一步保障個人隱私權,更為商家如何使用個人資訊資料,提供了操作指引以及法律紅線。
圖一、大陸個人資訊保護法個資的範圍
圖片來源:2021/12/23,「2022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翁士傑簡報
大陸個人資訊保護法所保障的個資的範圍,包括一般個資與敏感個資,要蒐集個人資訊必須具有特定目的、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需告知必要性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還要進行個資保護影響評估,評估報告內容包含個資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是否合法/正當/必要、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及安全風險,並衡量所採取的保護措施是否合法及有效,評估報告和處理情況記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翁士傑強調,向第三人提供個資、個資委外處理、處理敏感個人資訊、利用個人資訊進行自動化決策、 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都需要進行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報告,若未能遵守《個人資訊保護法》要求者,最高可處人民幣5,000萬元或5%營業額罰鍰,直接負責主管、責任人有可能被處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罰款,還會吊銷相關業務許可、營業執照;資訊保護負責人可能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及侵權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
2021/12/23,「2022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翁士傑簡報資料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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