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期
2022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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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專利論壇】
兩岸人工智慧AI相關專利審查匯總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AI人工智慧的技術發展及市場應用已有多年歷史,但真正起飛也不過是這幾年的事。隨著AI技術日漸成熟,其市場應用也益發蓬勃。為了保護相關的技術研發成果,AI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在近幾年也是急遽上升。雖然AI技術已有悠久的發展歷史,但到目前為止,仍是急速發展中,換句話說,並不如通訊或半導體這些相對成熟的技術,已經大致「定型」;因此,面對與日俱增的人工智慧AI相關專利申請,專利審查人員也很頭疼。主要原因有二:因為AI人工智慧很多時候都與電腦程式或軟體有關,因此很難判斷其專利適格性;其次,由於AI人工智慧涵蓋領域廣,包括製造、金融、教育、運輸、醫療......等等,審查人員很難專精那麼多領域,因此在審查AI人工智慧相關專利時面對很大的挑戰。

為此,有不少國家專利局都特別針對AI人工智慧相關技術修正專利法及加強審查指南在這方面的指引,兩岸的IPO也不例外。

台灣新專利審查基準針對人工智慧部分

智慧局 (TIPO) 專利高級審查官朱浩筠在《2021兩岸專利論壇》中介紹了台灣新專利審查基準針對AI人工智慧相關專利審查的部分,他表示目前我們對人工智慧並沒有一致的定義,因此他先給人工智慧一個簡單的定義:「讓機器表現出類似人類智慧的行為,例如感知、判斷、決策等的技術或科技。」

圖1是台灣AI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情況。由於發明專利有18個月的緩期公開,於2019年申請的案子到2021年才會公開,因此圖1是台灣目前最新的AI專利申請狀況。從圖1可發現,不管是台灣申請人或是非台灣申請人,與人工智慧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都是大幅提升的。

朱浩筠指出,只要發明專利涉及人工智慧、神經網路,從2015年以來,案件數均呈大幅成長。如果再拿檢索出來的案子去作IPC分析的話,即會發現台灣AI相關發明之主要應用領域是那些;此外,如果拿WIPO於2019年所發表的報告來作一比較,便會發現WIPO的AI相關發明主要應用領域為電信及運輸,與台灣情況有一點落差。

因為台灣並不屬於汽車工業生產國,因此常見應用領域並不包括運輸;另一方面,半導體製程技術則明顯是台灣的強項,特別是針對工業控制,即半導體製程的部分有不少應用、也有一些是在醫學診斷的部分。

圖1. 台灣AI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情況

資料來源:《台灣新專利審查基準對人工智慧創新保護探討》簡報資料,朱浩筠/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2021/12/23

台灣2021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作了大幅度的修正,是最新的電腦審查基準;前兩版最主要是擴大對電腦相關軟體的保護;像1998年版針對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2008年版開放電腦程式產品。到了2014年版,部分受到美國影響,審查基準作了一些修正,在適格性的部分排除了簡單利用電腦、及商業、數學邏輯運算這一類的發明(圖2)。

圖2. 2021年版台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重點

資料來源:《台灣新專利審查基準對人工智慧創新保護探討》簡報資料,朱浩筠/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2021/12/23

朱浩筠指出,其實早在2012年的時候,很多大機構對人工智慧、深度學習、大數據等都已有深入研究,但到了2014、2015年,相關的專利申請案才開始湧現。當時即突顯出審查基準對於人工智慧保護可能是不足的,因為人工智慧的基礎其實是數學模型和邏輯的演算法;如果審查人員在審查時即排除數學邏輯演算的話,那針對人工智慧的發明也很有可能在審查時即被排除,無法得到一般正常保護,因此在2021年基準修定過程當中,這一部分作了很大幅度的修正;其中有4大重點,包括:

(1) 明確化發明定義判斷原則:

刪除「簡單利用電腦」

明定發明定義判斷流程

(2) 修訂進步性相關內容,與總則相互一致

通常知識者之定義 .

否定、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3) 新增人工智慧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

可據以實現要件案例

進步性案例

(4) 其他審查事項

人工智慧的本質係數學模型及邏輯演算法

人工智慧多以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實現,適用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朱浩筠在介紹審查指引前,先針對人工智慧發明作簡單分類,他認為要先瞭解人工智慧的類型才有助於瞭解往後人工智慧發明審查的探討。以人工智慧相關發明的流程來說,大致上可以將發明分為3種類型,分別是(1)包含原始資料處理及訓練結果、(2)人工智慧模型本身、(3)只是單純運用人工智慧的發明。

圖3. 人工智慧相關發明流程及種類

資料來源:《台灣新專利審查基準對人工智慧創新保護探討》簡報資料,朱浩筠/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2021/12/23

朱浩筠指出人工智慧發明審查與其他的電腦應用發明基本上是一樣的,台灣的審查方式主要是先區分「方法發明」和「物之發明」兩種。前者包括影像辨識方法、自然語言處理方法……等等;而後者則像是 (應用人工智慧) 裝置和系統、電腦可讀取之記錄媒體、電腦程式及電腦程式產品,另外, 值得一提的是,2021版的審查基準已把神經網路視為電腦程式,因為神經網路都是用電腦軟體來實現的,故其實際上就是電腦程式/軟體。

針對以上2類發明,在審查上都要通過適格性、新穎性、進步性及可據以實施等要件審查。

圖4. 人工智慧相關發明之專利審查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台灣新專利審查基準對人工智慧創新保護探討》簡報資料,朱浩筠/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2021/12/23

針對人工智慧相關發明之適格性審查,可以分2步驟進行,第一個步驟就是判斷人工智慧相關發明是否符合發明定義。圖5左上方可見明顯符合發明定義的態樣有2種,分別是(1) 利用人工智慧控制機器、(2) 及以人工智慧對技術性質數據進行具體資訊處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影像辨識或影像處理。

而明顯不符合發明定義的部分則是在圖的右上方,包括 (1)人為的神經網路訓練方法 、(2)人為的參數調整方法、(3) 教學模型及資料集本身。

如果第一個步驟無法判斷 (非明顯符合或明顯不符),則進入第二步驟,看其是否「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如果是的話,就符合發明定義;反之則否。

在通過適格性審查後,即可進入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判斷。

圖5. 人工智慧相關發明之適格性審查

資料來源:《台灣新專利審查基準對人工智慧創新保護探討》簡報資料,朱浩筠/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2021/12/23

中國新專利審查指南針對人工智慧等新技術部分

中國於過去幾年面臨與台灣一樣的問題:隨著網路技術和資訊技術的不斷發展,涉及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和新領域新業態的發明創造不斷湧現。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新領域新業態專利申請的審查規則的需求,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CNIPA) 於2019年即啟動了《專利審查指南》相關修改工作。

此次指南修改對AI人工智慧這類申請的審查規則做出了細化規定,並通過典型案例進行詮釋。一方面有助於統一審查標準,同時也給出如何更好地撰寫這類申請的指引,促進申請品質提升;另一方面,明確規定了應當結合這類申請的特點,整體考慮技術特徵以及演算法或商業方法等智力活動規則特徵,正確把握發明的技術貢獻,以提高審查品質和審查效率,助推新興技術和新業態新模式的進一步發展和壯大。

CNIPA於2019年9月中旬完成了《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初稿)》,主要修改草案在第二部分第九章特別增加第6節,結合具體案例,對此類申請的授權客體、新穎性和創造性、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撰寫明確化。

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下稱《指南》)於2020年2月1日正式施行。《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節,「包含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相關規定」;下設6.1、6.2和6.3小節,分別為「審查基準」、「審查示例」以及「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撰寫」。這次修改結合具體示例,對此類申請的授權客體、新穎性和創造性、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撰寫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針對人工智慧相關專利審查內容如下:

(一)強調專利審查中不應簡單割裂技術特徵和演算法特徵、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
在6.1節「審查基準」部分確立了各個審查條款的總原則:「在審查中,不應當割裂技術特徵和演算法或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等,而應將權利要求記載的所有內容作為一個整體,對其中涉及的技術手段、解決的技術問題和產生的技術效果進行分析。」

(二)明確了包含技術特徵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
如果權利要求中除了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還包含技術特徵,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並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三)明確了專利法第二條審查標準
對於是否屬於技術方案的判斷,在指南通用章節的技術問題、技術手段、技術效果「三要素」的判斷方法下,進一步細化了審查標準。只要演算法與具體技術應用領域可以解決某個技術問題結合,則可以通過專利第二條的審查。

(四)考慮與技術特徵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援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演算法特徵、及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對創造性所作的技術貢獻
對既包含技術特徵又包含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創造性審查時,應將與技術特徵功能上相互支援、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與所述技術特徵作為一個整體考慮。修改草案對其含義進行了進一步解釋。

(五)從正反兩方面增加了10個關於授權客體和創造性的審查案例
例1是一種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不涉及與具體應用領域的結合且不包含技術特徵,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例2、例3和例4屬於人工智慧、商業模式和區塊鏈領域授權客體;例5和例6則屬於反面舉例;例7和例9是由於將與技術特徵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援、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與技術特徵作為一個整體考慮而具備創造性的案例;例8和例10是由於對比文件已公開相應內容而不具備創造性的案例。

(六)細化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撰寫要求
進一步細化了說明書撰寫要求,例如提到了演算法與具體技術領域如何結合、寫明用戶體驗效果等。權利要求書撰寫中強調了權利要求應當記載技術特徵和與技術特徵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援、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演算法或商務邏輯和方法。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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