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樁尋常的專利權爭議案,居然有將近50個歐洲的專利相關人士,向歐洲專利爭議的最終裁決機關: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提交公眾意見,其中更不乏愛立信(Ericsson)、拜耳(BAYER)、飛利浦(Philips)這樣的世界級企業。他們究竟在關心什麼議題?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本刊在前期文章(2021年EPO審查指南更新 )中曾經介紹過,在最新的歐洲專利局(EPO)審查指南裡,已經把線上形式進行的視訊會議(video conference)當作口頭審理的標準做法之一。這固然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中,EPO不得不採取的權宜措施,2020年當中也曾操作多次,但在最近一樁案例裡,就有當事人直接質疑這種做法的適法性;更有趣的是,當EPO的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 BoA)將此案爭議對外徵求公眾意見時,居然引發全歐洲專利界正反雙方的激烈交鋒。
整件事情的起源,其實是一場再尋常不過的專利權爭議。去年年初,位於德國的上訴人,以及位於瑞士的被上訴人(兼專利權人),已經被BoA通知將在2020年6月30日進行雙方之間專利權舉發案件(G 1/21)的實體(in-person)口頭審理。隨後,由於歐洲的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BoA又在去年5月通知雙方,G 1/21案件的口頭審理日期將被推遲至2021年2月8日。
即使未獲得雙方同意,BoA官方仍決定以視訊會議進行口頭審理
到了今(2021)年1月初,被上訴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以及跨國旅行限制為由,要求BoA再次推遲預定2月8日進行的口頭審理,還特別指出由於即席翻譯等原因,「口頭審理並不適合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不過,就在1月20日,BoA還是正式通知了雙方,2月8日的口頭審理非但不延期,而且確定將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至於上訴人方面,也在今年1月20日,於回覆給BoA的視訊會議聯絡調查信件中,表達了與被上訴人相同的態度,也就是不贊成以視訊方式進行口頭審理。只不過,這項意見並沒有被BoA所注意。最終到了2月8日,BoA就在未得到雙方同意的前提下,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了G 2/21案件的口頭審理。就在這項審理進行中,上訴人就針對視訊會議提出了疑問:如果未能取得雙方共識,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 Patent Convention, EPC )第116 條中的口頭審理能否被線上會議取代? 並且要求提交至BoA的最終審理機關: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 Board of Appeal)進行討論。
對於G 1/21一案該如何審理,BoA的擴大上訴委員會從4月初就開始徵求公眾意見。圖為EPO位於德國慕尼黑的總部
來源:https://www.epo.org
BoA認為,視訊會議也是口頭審理方式之一
在開放公眾提供意見的同時,BoA也對於本件爭議核心的法規:EPC第116條第1項[1] 以及相關聯的第113條第1項[2] 提出自己的看法。BoA認為,第116條並未對口頭審理的進行方式做出任何限制,雖然過往絕大多數都是以實體方式進行,但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也未嘗不可。換句話說,視訊會議僅是進行口頭審理的方式之一,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取代的關係,BoA的做法更沒有違反第116條的規範。
此外,對於上訴人所提出,若因技術上原因(訊號品質不佳、無法順利連線……等)導致視訊會議無法進行,將影響第113條所保障之意見表達權利,BoA也認為,只要審理過程中所有人都保持細心、機警,就能把這個風險降到最低,「只要視訊會議使用的技術在平常都能正常運作,就已經在保障當事人意見表達並維持公平審判了。」
對於BoA的論點,來自英國的特許專利代理人協會(CIPA),是持贊成立場的專業組織。CIPA指出,在歐洲專利條約立法時,網路通訊技術還不發達,所以當時對於「口頭審理」的認知,當然僅限於實體進行,但既然通訊技術在這幾十年來已經突飛猛進,而且未來對於視訊會議的需求也會大幅增加,實在沒有必要固守過去對「口頭」的狹隘定義。
CIPA更認為,如果非得要當事人親自出席口頭審理才能進行,將導致整個審理程序被嚴重拖延,反而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不利益。所以,CIPA建議,不論是否有疫情影響,BoA對於口頭審理的方式、尤其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席才能進行應該有更大的裁量權,「如果有人堅持要求以實體進行口頭審理,他就必須提出理由,說明為什麼視訊會議在這個案件裡沒辦法採用!」
愛立信建議,必須對「例外」情形作出通案的應變辦法
不過,持反對立場者數量也相當眾多,其中更不乏愛立信(Ericsson)這種世界級的通訊技術巨人。愛立信認為,不論在EPC第116條立法當下、或者在西元2000年對EPC進行修訂時,「口頭審理」都僅限於實體方式,所以這絕對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程序。此外,視訊會議確實存在許多好處,但這畢竟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程序,BoA官方不能僅以疫情為理由,就強制剝奪當事人的權利。
為了解決眼前的爭議,愛立信認為,既然實體口頭審理根本不可能進行,BoA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應變措施,明定在當前的「例外」情形下,如何以視訊會議進行口頭審理,也要訂出例外應變措施的實施期限。「但無論如何,只要沒有修法,就不能把視訊會議也當作口頭審理的一種方式!」
不論G 1/21案最後結果如何,它都反映了業界對於遠距審理的需求。事實上,歐洲專利的所有人早已遍布全球,BoA處理的案件在疫情前也是年年增加,如果每樁案件的每個當事人都要求進行實體口頭審理,負擔會相當巨大。所以,藉著這個機會重新審視口頭審理的內涵與進行方式,並設計出更順應時代潮流也更符合各方需求的程序,才是EPO與BoA該做的事。
資料來源:
Referrals pending before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G 1/21 "Oral proceedings by videoconference"),
備註: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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