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期
2021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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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100對我國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影響
張譽尹╱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我國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最關鍵的乃是綠電市場。影響綠電市場有三大因素:價格、企業形象、政府政策。目前在國際減碳趨勢及再生能源技術及裝置容量多重發展下,再生能源的價格持續不斷降低。業界有估測綠電價格與灰電價格即將對齊,關於企業形象部分,RE100國際倡議巧妙地運用這個槓桿,在歐美飽受氣候變遷之苦的現實下,遊說國際品牌大企業紛紛加入RE100,國際品牌大廠要求我國供應鍊使用再生能源,已是大勢所趨,我國供應商遲早面臨被要求使用再生能源的壓力。

臺灣的電業、電業自由化與再生能源發展

電業,是為了供應滿足市場對於電力需求的產業。電業就其在產業鍊當中上下游的關係,得予以概略的區分可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在我國,依照電業法的規定,電業長期以來是國家特許產業,發電業、售電業、輸配電業基本上均由台電所經營(另有少數民營發電業)。

所謂「電業自由化」(Electricity Liberalization),指的是讓我國電力產業,從國家高度管制且相對欠缺競爭的狀態,予以逐步鬆綁管制,藉由市場競爭機制,讓電力產業可以透過競爭,提升電力產業的研發創新、增進對購電者的服務品質、降低電力價格或達到國家其他政策(例如:能源轉型、節能減碳)之目標。

我國電業自由化的呼聲,已持續超過25年。從民國84年第1次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依序在88年、91年、96年、97年、101年、104年、105年,分別由行政院或若干立法委員提出電業法修正草案,最終在106年1月11日電業法三讀通過,為五十年來電業法制的最大變革。

不過,我國的電業自由化,並非完全鬆綁一次到位,而是漸進式鬆綁改革。我國僅先就「發電業」與「售電業」鬆綁開放民間業者經營,但就輸配電業的部分,仍由台電獨占,台電身為「發電、售電、輸配電」的綜合電業身份目前不變,將來視情形逐步分割,以達到提升電業經營效率、增加購電用戶選擇、創造分散式發電環境的政策目標,但同時兼顧穩定電力調度及提供一般人民供電與穩定電價之義務。

就「發電業」自由化的部分,政府考量全球氣候變遷及減碳趨勢,搭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優待再生能源業者(太陽光電業、風電業等),以國家稅金補貼躉購再生能源發電業之所有電力,再透過台電自身輸配系統供給購電者。另有少部分再生能源發電產生的電力,則透過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或由台電為其代輸電力供給購電者。目前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量,大約占我國總用電量的10%~12%,並期待在114年能達到20%的政策目標。

另就「售電業」自由化的部分,則區分為一般售電業(售電對象僅限於具有購電選擇權的用戶)及公用售電業(售電對象為所有用戶),逐步開放購電用戶的選擇權,同時要求用電大戶承擔更多購買綠電的義務,以加速再生能源的發展。

我國已於108年9月發出第一張再生能源售電業執照,迄今(110年3月30日)已有陽光伏特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汽電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瓦特先生股份有限公司、富威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方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石門山新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奇異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首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再生能源售電業執照。

另我國經濟部已於109年12月31日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並於110年1月1日施行,此辦法規範契約容量 5,000 瓩以上之用電大戶,於5年內(114年),以「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設置儲能設備擇一或混合」之方式,履行「再生能源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新增百分之十計算」之義務,以期建立大約300家大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並創造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

什麼是RE100?

RE100是2014年由氣候組織(Climate Group)與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共同成立推行的國際倡議,初期目標是在2020年前招募100家大型企業承諾使用100%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但此目標已提前在2017年達成。

迄至今年,RE100成員已超過300家公司,企業成員不乏財富世界500大公司 (Global Fortune 500)或極為知名的企業 (例如:SONY、HSBC、BMW、Ebay、Microsoft、Apple、LEGO、Google、GM-motor、PHILIPS…等) 。據了解,我國目前加入RE100的公司有5間,包含大江生醫、歐萊德、科毅研究開發,葡萄王、台積電。其中台積電更是首間加入RE100的國際半導體大廠。

RE100國際倡議要求各企業成員在加入RE100時,皆須提出自訂目標。由2019年資料顯示,各成員預計達成100%再生能源的平均目標年為2028年,約3/4成員國家則是將目標年訂在2030年。在達成率部分,2019年已有約1/8成員(30個)已達成100%再生能源的使用,約1/3成員達成高於75%再生能源。

RE100對我國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進程的影響

我國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最關鍵的乃是綠電市場。影響綠電市場有三大因素:價格、企業形象、政府政策。關於價格部分,目前在國際減碳趨勢及再生能源技術及裝置容量多重發展下,再生能源的價格持續不斷降低。業界有估測綠電價格與灰電價格即將對齊,台電對再生能源的躉購制度,大約再三至六年,即將退場,綠電價格將無需任何政府補助,即可在市場上具有競爭力。

關於企業形象部分,RE100國際倡議巧妙地運用這個槓桿,在歐美飽受氣候變遷之苦的現實下,遊說國際品牌大企業紛紛加入RE100,並提出使用再生能源的自訂目標。國際品牌大廠要求我國供應鍊使用再生能源,已是大勢所趨,我國供應商遲早面臨被要求使用再生能源的壓力。

關於政府政策方面,我國用電大戶條款也已上路,由於2050年淨零碳排的要求,將來可預見用電大戶的門檻,將從現行契約容量 5,000 瓩以上之用電戶,不斷降低,可能降至800 瓩甚至更低。

在上述三大因素共同作用下,可預見的是再生能源綠電市場的蓬勃發展。但市場上綠電發電業者是否有足夠的裝置容量供應市場需求?企業將如何買得到 (買得起) 足夠的綠電?又綠電供應量增加,對於電網穩定的挑戰遽增,臺電如何供應穩定的綠電?這些都是目前我國再生能源市場發展面對RE100的趨勢所面臨的挑戰。

影響一:綠電市場交易模式的多元變化

首先,就綠電供應量的部分,目前我國企業綠電交易在用電大戶條款政策稍嫌保守的情勢下,尚在發展初期,企業對綠電的需求尚未檯面化,綠電集中交易市場也尚未成型。但可預期的是,在RE100預估國際大型企業平均在2028年將達到100%使用再生能源的趨勢下,將來我國綠電的供應量將會供不應求,非常吃緊。

據筆者的蒐集與了解,我國企業購買綠電,目前大致上是透過下列個別的途徑:

  1. 由台電透過各種來源或專案,將躉購的再生能源電力匯入電網,需要的企業與台電簽訂符合其用電量之採購合約,如:用電量1000度之企業直接與臺電簽訂1000度再生能源合約。
  2. 企業自行建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負責維護與運行,生產之再生能源可以直接連接到企業用電處,餘電亦可躉售給台電。
  3. 綠能購售電合約(Power Purchase Agreement,PPA)。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與企業簽訂合約,確保購買特定數量的再生能源與其再生能源憑證。例如沃旭能源與台積電簽訂20年920MW之購電契約。
  4. 企業透過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媒合服務,購買再生能源。再生能源售電業類似「電力盤商」的概念,售電業向各個再生能源發電業購買電力與再生能源憑證(REC),但售電業自己並不使用,亦不宣告REC。而是透過台電電網轉供給需求再生能源的企業。例如瓦特先生與大江生醫的售電售證合約。
  5. 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再生能源發電業生產再生能源電力並出具REC,企業不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僅單獨購買再生能源憑證REC。

筆者身為律師,曾親身參與設計上述其中若干交易模式,為供需雙方衡平利益及交易風險。但上述綠電交易模式,恐不足以因應未來綠電供不應求的趨勢。個別的交易模式,終究無法充份因應自由、龐大且複雜的綠電交易,將會不斷的變化。綠電集中交易市場,可預期應該也會成為未來的交易模式之一。

影響二: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高度發展

再生能源因天候因素,本質上有不穩定的特性。以台灣的情況來說,光電發電效率是日間高、夜間無;夏季高、冬季低;南部高、北部低。風電的發電效率則是冬季高、夏季低。

我國電力的使用,則有尖峰、次尖峰、離峰的差距。大致上而言,一年夏季為尖峰、冬季為離峰,一日的中午為尖峰、入夜至晚間十點為次尖峰。隨著不穩定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日漸增加,尖離峰差距,將導致愈發極端的鴨子曲線(duck curve),電力調度風險也會隨著提高。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在日照充足的中午時段,太陽能發電效能高,確實可降低尖峰時刻的電網負載。然而當日落人們返家後,激增的用電需求缺口,卻因為沒有持續的太陽能供給,僅能倚靠大量的尖載型發電設備臨時調整運轉排程,才得以應付。但產業用電,「穩定」是極為重要的品質要求。電網的尖峰負荷風險提高,可能導致的便是跳電危機,對於產業的運作而言,跳電是極高的風險。

因此,電力調度及儲存,是綠電供應穩定的兩大重點。當然,也就是商機所在。這些為了完成電力傳輸並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及穩定所需採行之服務措施,統稱為「輔助服務」。目前國際上已逐漸發展出「電力即時交易平台,活化區域能源調度」、「善用儲能設施,降低中央電網用電需求」等服務,台電目前就「調頻備轉輔助服務」、「即時備轉輔助服務」、「補充備轉輔助服務」,也已公開招標,以因應供電機組跳機、電力系統負載突增、供需預測誤差、系統發生事故失去電源等衍生的供電不穩定問題。

另台電也已於109年進行「輔助服務及備用容量交易試行平台」的機制,將來將成為電力交易平台,提出「備用容量交易」、「日前電能交易」、「日前輔助服務交易」及「即時不平衡電能交易」等服務,市場上對於儲能設備及儲能系統的研發,亦與日俱增 (例如:台達電) 。這都是RE100為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帶來的新商機。

 

參考資料: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張譽尹
現任: 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經歷: 慕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律師公會監事、常務理事、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學歷: 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專長: 民事、刑事、家事、商務訴訟及非訟事件、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法等

永信法律事務所由林永頌律師與施淑貞律師創辦,成立於1992年4月,目前有十位律師與四位祕書,分別在民商與家事訴訟、非訟事件、重大刑事案件辯護、行政訴訟案件、勞工與教師權益事件、民間與公共工程事件、不動產案件、仲裁事件、企業及商務法律、民商契約撰擬與談判等領域,提供客戶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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