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期
2021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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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智財法院法官熊誦梅:
期待一個更重視技術發明的專利審判環境
口述╱熊誦梅(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
整理╱蔣士棋(北美智權報編輯部)

談到這次台灣專利法的大幅修正,曾在智慧財產法院任職多年的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熊誦梅律師認為,台灣若能跟上國際潮流、強化智慧局對專利舉發案件的審查效能,將會大幅改善目前專利訴訟效率低落、無效比率過高的問題。她也期待,日後智慧局將成立的「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公信力能與美國的PTAB比肩而立。以下是採訪紀要: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來源:勤業眾信

過去在智財法院服務時,處理專利訴訟很常會碰到幾個問題。首先,原告、被告雙方對於專利權範圍都太過咬文嚼字,對於某些字詞的意義可以爭執很久。我們要知道,專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可實施的技術發明,而我們在使用文字和圖像描述技術時,也很難百分之百呈現技術發明的原貌。所以我一直認為,在解讀專利權範圍時,應該要盡量回歸發明和技術的本質,但在目前的審判實務上,大家過度關注專利說明書記載的文字內容,離專利制度的本意愈來愈遠。

過於強調文字會使專利權人不斷地提出更正,舉發人/被控侵權人即不斷提出新證據。外界常常詬病台灣專利訴訟花費時間太長,專利無效的比率又太高,但法官在審判上遇到的情形,往往是訴訟已經進行到一半,有一方又突然丟出新的證據或是提出專利的更正請求。這個時候,法官也只能再審酌這些新證據,或是等更正完畢後再進行審理,訴訟的時程當然會因此拉長,審判也愈來愈沒有效率。

這次專利法修正,主要就是希望可以大幅度消除這些問題,也符合我一直呼籲的「專利紛爭民事訴訟化」的方向。從草案內容來看,未來在專利權的舉發上,一方面仿照美國的PTAB、日本特許廳審判部的經驗,在智慧局內成立專責專利複審的單位,然後又大幅翻修現行的舉發程序,在複審的架構下引入準備程序、中間決定……等,使舉發成為準司法程序。最重要的,如果對複審決定不服,後續也不用再提訴願,而且會以民事訴訟取代行政訴訟來審理。

專利權範圍爭議,不一定要靠行政訴訟解決

剛開始可能會有人難以想像:專利舉發怎麼會用民事訴訟審理?在台灣大家一直有個根深蒂固的觀念,認為專利權之授予理所當然是行政處分,所以後續的舉發、救濟程序也都應該循行政訴訟的途徑。不過,專利權授予的行政權色彩其實沒那麼重,智慧局對專利申請的審查也只是在確定人民的權利範圍,並不是傳統認知的國家高權統治行為,沒有一定需要用行政救濟的眼光來看待。

就算以行政權本位的角度來看,專利爭議的解決途徑也不限於行政訴訟。《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二項[1]就指出,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不適用本法規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經界訴訟:地政事務所核發的土地所有權狀上劃定了一個範圍,如果之後有人對這個範圍有所爭執,應該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確定界線。這種經界訴訟就是由民事法院、而非行政法院審理。從這個例子就看得出來,專利權範圍的爭議,是可以考慮採用民事訴訟來解決的。

新制度帶來的最重大變革,就是將專利訴訟最核心之專利權範圍的爭議,提前到新設立的「複審及爭議審議會」會中來解決。這個審議會是由具備技術背景的資深審查人員,再/或搭配法律專業人士組成,而且是以準司法程序來進行,所以舉發人、專利權人都必須提出證據、爭點,進行充分攻防,嚴謹程度將遠遠高於現行的書面審查。

此外,新制對目前智財案件審理法(簡稱審理法)第33條、允許當事人再提出新證據的規定有所限制。換句話說,對於專利權範圍的爭議,不管你有多少證據,都必須在複審的階段就都提出來,否則在後續的訴訟中將無法再提出。

當然,訴訟當事人還是可以引用審理法第16條,要求民事法院對專利有效性自為裁判,但若專利有效性已經在複審階段實質審理過,而且所有證據論點也都有充分攻防,除非審議會的決定出現非常重大的瑕疵,要推翻複審結果之可能性不高。

建立台灣版PTAB公信力將是當務之急

可以預期的是,執掌專利權範圍爭議審理的審議會,日後在專利訴訟中的地位會非常重要。為了建立權威跟公信力,必須要慎選組成人員,而且一定要跟現有的專利申請審查有所區隔才能超然獨立。看看美國的例子,PTAB裡面的行政專利法官(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 APJ)都是有深厚實務經驗的業界人士,他們就算不是受美國憲法保護的司法法官,但地位幾乎毫無差別。我們現在要打造台灣版的PTAB,也應該朝這個方向前進。

至於專利業界,也不用擔心舉發變得更像訴訟之後,業務會被律師搶走。事實上,未來專利權範圍爭議的主戰場,將由法院移往審議會,負責審理的人員,也會由純法律背景的法官改為技術背景的複審委員。在這種情況下,大家攻防的重點就會在集中在技術發明上,純法律人能施展的空間將會受到限制,更適合本來就有技術專長、又具備相當法律能力的專利師。從這個角度看,專利師反而會從修法中受益。

不過,專利案件的當事人自己以後就得多加注意了。尤其是複審程序裡的舉發人和專利權人,以前大家習慣邊打邊準備,看程序進行的狀況來決定要丟出什麼證據,甚至舉發、訴願都走完了還能夠拿出新證據。以後必須改變這種心態,要充分準備好再進行訴訟,尤其是專利權的複審,如果舉發人一開始就沒有全力以赴,或者專利權人沒有適時提出更正,都將承擔後續的不利益。所以,日後在發動專利訴訟前,就要對於侵權、複審擬定好所有的攻防策略,適時提出相應的證據和論點,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

 

備註: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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