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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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台灣綠能產業新修法展望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推動台灣綠能發展,2020年已經陸續完成一連串的修法,包括嚴格把關農地種電、確立漁電共生先行、推動環境及社會檢核等政策,接著下一階段,還有經濟部即將上路的用電大戶條款、環保署正在研擬中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對於用電及排碳大企業而言,未來要面對法令的限制變多了,但同時也為台灣的綠能產業發展,提供了政策誘因……

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在「2021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中指出,由於台灣綠能法令經常變動,相關業者在開發或投資規劃前,宜儘早掌握最新修法及政策趨勢,才能避免法律風險。以下為近期重要的綠能產業修法方向,提醒太陽光電業者、用電大企業都需特別留意。

圖一、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分享綠能產業新修法令。
未提供說明。
圖片來源:KPMG

議題一、農業用地容許使用修法

農委會近期針對農業用地容許使用修法,並於2020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明訂可由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提出計畫範圍,以及可優先推動漁電共生區位範圍。在修法通過後,將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優先推動農業設施屋頂型綠能設施,再逐步發展與漁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使農業與綠能共存共榮,確保農地農用[1]。此次修法並新增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得規劃與農業經營相結合的地面型綠能設施專區,擬具專案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簡化專案計畫內容;若屬於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即漁電共生)範圍,送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完成環境及社會檢核,由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免擬具專案計畫。

莊植寧分析,農委會和能源局定調是推動漁電共生優先於農電共生、採先屋頂型後地面型政策。針對地面型綠能設施,農委會將著重推動「與漁業經營結合」;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將依「環境及社會檢核」,與農委會劃定漁電共生的「先行區」。

議題二、能源局推動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

根據2020年7月31日修正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2],以及經濟部能源局在今年10月23日提出《漁電共生先行區審查會議運作機制及建議審查原則》,均指出中央及地方能源主管機關應透過「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簡稱環社檢核),評估漁業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的可行性,並據此規劃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六個縣市為「先行區」。

圖二、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

圖片來源:2020/12/10,「2021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莊植寧簡報資料

《電業登記規則》於12月2日進行第3條修正,新增太陽光電發電廠設廠於漁電共生範圍者,應檢附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養殖戶同意證明文件[3]。太陽光電設廠先前已有環評規定,為何還需要新增環社檢核機制?莊植寧解釋,現行法規中對太陽光電開發的要求,僅有位於法定「重要濕地」始需進行環評,但未被列為重要濕地,卻仍然屬於生態敏感區者,如位屬特定水土保持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留區、古蹟保存區等,卻無相關法規之規範。進入環評時,通常已是開發規劃較後期的階段,要求開發方重新選址的可能性甚低且成本亦較高。為解決環評無法解決的前端選址問題,由能源局提出針對可優先推動即漁電共生的環社檢核,尋求綠能、生態與地方產業共存。

莊植寧指出,電業登記規則修正通過後,環社檢核成為推動漁電共生時,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業者申請籌設許可的必備文件。不過,由於此項行政命令在12月初才剛通過,實務上要怎麼做還有待觀察。

議題三、經濟部擬訂定用電大戶條款

俗稱的用電大戶條款,正式名稱為「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已在今年9月25日預告期滿,將於經濟部正式公告後上路[4]。用電大戶目前的定義為契約容量達5,000瓩(KW)以上的電力用戶,須在五年內完成10%綠電設置,也可用購買再生能源憑證、設置儲能設備、或是繳納代金代替。用電大戶條款設有「早鳥優惠」,若能提早在三年、四年內完成建置,僅須建置8%、9%綠電。

莊植寧指出,用電大戶條款本來應該今年實施,因為企業與環保團體之間對於用電大戶門檻的期待不同,目前還差正式公告。雖然已經有傳產開始投入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但多數企業仍會選擇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預計未來會新增「綠能零售商」角色,統一向發電商購買綠能電力。

表一、用電大戶主要規定

法源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認定標準

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之電力用戶,需於5年內建置10%綠電。

早鳥獎勵

1.針對辦法實施前,已配合能源政策於屋頂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業者義務量最高可減免20%。
2. 若提早在4年或3年內完成綠電,建置比例得降為9%或8%。

取得綠電管道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繳納代金。

資料來源:經濟部

議題四、環保署擬修正溫管法

2015年7月1日,台灣開始實施《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2005年為基準,長期計畫在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排放減量50%,第一期階段管制即將於2020年底到期,環保署計畫於年底前提出修正草案,並擬定第二期階段(2021-2025年)管制目標,預計要到明年上半年才會進一步確定。溫管法主要修法方向是參考國際碳定價作法,實施碳定價制度,納入「污染者付費」機制,針對製造業排碳大戶徵收碳費,並規劃搭配減量補助或獎勵。

化石燃料目前占台灣主要能源供應的92%,且幾乎全為進口。台灣電力市場由台電主導和負責輸電配電,發電量占70%以上,根據2017 年的《電業法修正案》,市場正在自由化,因此電力市場的管制,對於台灣未來的碳定價至關重要。

莊植寧指出,實務上,用電大戶與排碳大戶具有高度重疊性,因此用電大戶條款與溫管法間也是高度關聯,綠電憑證(T-REC)持有人可將憑證用於發電年度的再生能源使用證明、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使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

圖三、台灣擬修改溫管法實施碳定價政策。

圖片來源:行政院環保署

環保署下一階段要修溫管法,將納入實施碳定價,落實污染者付費機制,同時搭配補助或獎勵節能減排來形成經濟誘因,讓各部門都能善盡減碳責任,該項政策預計在明年上半年拍板確定。環保署將針對排碳大戶規劃徵收碳費,影響所及包括電力業、石化、鋼鐵、水泥、半導體等年產2.5萬噸以上的排碳大戶,未來都可能被徵收碳費。

碳定價在國際間已被廣泛提倡,目前已有60多個國家正實施碳定價工具。現階段台灣若採排放交易機制的政策設計,將面臨市場流動性以及競爭力不足的挑戰,反觀碳費的制定則相對容易,可以透過現有的能源及環境費徵收經驗上來實施。台英攜手合作的首份碳定價研究報告「台灣碳定價之選項」(Carbon pricing options for Taiwan)在日前出爐,報告建議台灣需採取更強而有力之政策行動以實現排放目標,依循「污染者付費」原則,對溫室氣體的排放加以定價,可使企業和消費者將排放成本內部化,進而激勵減量。碳定價不僅可實現排放目標,同時能用以支持低碳投資、增加財政收入、推動經濟,以及產生環境和社會之共同利益,並促進國際合作[5]

 

資料來源:

 

備註: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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