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期
2020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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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企業獲利成果的專利提案制度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當製造成本降低不能夠提供可觀的獲利基礎時,如何在本業內找出新的獲利模式,是當代台灣企業的共同議題。而「專利權」是獲利模式的解決方案,並且是兼顧攻擊和防衛的模式。由於早期受到美國半導體公司(例如:IBM、Lucent Technologies、TI等等)行使專利權的衝擊,使得多數公司的專利管理制度採取的是防衛觀點,亦即獲得專利權的目的在於做為對抗專利侵權訴訟,或是展現一種公司的研發能力。因此,專利權的申請或維護對公司而言是種成本、負擔,甚至是財務部門的眼中釘。本文除了想打破專利是成本的迷思外,更進一步提出正面思考,而闡述一種以獲利為導向的專利提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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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專利是資產

申請專利的目的絕對不僅僅在於專利侵權訴訟的防衛武器,或是公司研發形象的象徵。事實上,專利權是可以創造價值,除了專利授權他人實施以獲得授權金收入,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行使則可獲得和解金收入。

如果不能透過專利權而得到「收入」,則公司通常視專利權的擁有為「負擔」,因為其必須支付專利權年費,而此導致企業對於專利權的基本認知是「支出」或「成本」。

「資產」不是專利權給公司的第一印象,但這是種消極的想法。事實上,專利權類似工廠的機台。機台是公司的「資產」,而機台的維護費用是省不得的,因為機台的失常或停頓將影響生產。若造成交貨延遲,則後續的違約或公司信譽的損失更是嚴重的。而專利權也一樣。專利侵權者隨時可能出現,並透過不公平的競爭以使公司的市場佔有率下降,故必須維護專利權,以免公司的市場利益遭受損害。因而,「專利權年費」即可視為一種「維修費用」,即維護「專利權資產」之必要支出。

圖一、有形及無形資產的形成比較

圖一比較無形資產(以專利為例)及有形資產(以機台)的形成過程,並拆解成三個主要的價值鏈。在有形資產的形成過程中,針對評估採購何種機台和議價的採購行政的階段,有公司內部行政作業的花費,而這類似專利申請過程的申請費用,包括規費及事務所服務費。針對確定採購何種機台的階段,須支出機台的採購費,而這類似專利申請案獲得核准後,需繳交的專利領證費。最後,當機台進到工廠後,後續的維護工作花費則類似於專利的年費。因此,專利和公司內提他有形資產一樣,都是實在的資產,而不單是成本。

如果接受專利權是資產而不是成本,那麼接下來是如何讓資產產生獲利,例如,公司可透過工廠機台的生產而獲利,但是必須設計一個生產管理制度,以使機台的生產活動的確能產生獲利。以下,本文提出一種讓專利成為資產的專利提案制度,其讓公司所產出的專利權能關連於公司透過技術或產品,進而達到獲利的目的。

專利提案制度設計之基本概念

專利權人可使用授權專利的方式而從被授權人獲得權利金,亦可透過侵權訴訟而限制競爭者對市場擴張或滲透以擴大市場佔有率。因而,如何在專利產出的階段,設計一個機制以達成「授權」及「擴大市佔率」即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以圖二為說明,為達成「授權」及「擴大市佔率」,必須使用不同形式的專利權。此些專利權之誕生依賴公司的產品或技術,可分類為「方法」、「物」、及「外觀」。以電子產品為例,「方法」包括製程方法、訊號處理方法、流程等等,通常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物」包括電子元件、封裝架構、模組等等,可申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外觀」包括實體產品的造型、樣式等等,可申請「新型專利」、「設計專利」、或甚至「立體商標」等等,而「著作權」也可成為「外觀」的一種保護模式。

圖二、專利提案制度意義之概念

專利提案制度之設計可分為「公司內部導向」及「外部競爭導向」等二構面來思考。針對「公司內部導向」,主要在掌握公司內技術或產品與專利間的相關性,以於技術或生產線移轉時知悉可授權的專利,例如專利是用於哪一個製程(黃光、薄膜、蝕刻)、電路設計(MPEG Decoder、Embedded RAM、MPU)、或封裝的技術;專利可用於哪個產品,LCD Driver、DRAM、或NAND Flash等等。此外,對發明人動向的掌握可使得「授權」時所附帶的技術指導或服務於執行時能有適當的人員參與。

針對「外部競爭導向」,主要的思考點在於串連專利和外部競爭對手的關係,例如專利可能利用於哪一種產品;專利的技術領域或衍生運用,進而關連至擁有相類似產品或技術的競爭者。事實上,公司可以積極地分析競爭者的專利,而提出競爭者所未佔據的領域之專利,以做為未來和競爭者談判的籌碼。

專利佈局的考量

專利提案過程中,公司內的專利人員應思考專利佈局的申請策略,分割案或接續案的運用非常重要。以Amdocs (Israel) Ltd. v. Openet Telecom, Inc.[1]為例,系爭專利有四件:美國專利第7,631,065號(’065專利)、第7,412,510號(’510專利)、第6,947,984號(’984專利)、及第6,836,797號(’797專利),皆源自於美國專利第6,418,467號。系爭專利技術用於解決網絡服務提供者記帳與報帳問題的系統。該系統的組件包括網絡裝置、資訊來源模組、集合器、中央事件管理器、中央資料庫、使用者介面伺服器、及終端或客戶端,其透過分散式架構的配置來降低資料塞車時對網絡與系統資源的影響。

四件專利分別以不同角度來保護專利技術,其保護標的包括系統、方法與電腦程式。’065專利涉及在網絡式、具過濾與匯集功能之平台上合併資料,且提出增進網絡上記帳資料紀錄之裝置。’510專利涉及網絡使用資訊之蒐集報告。’984專利聚焦在針對多個網絡裝置之使用資訊及其資訊蒐集報告。’797專利則有關於可反映記帳用途之多元服務並產生單一紀錄之技術。

第二個案例是Two-Way Media Ltd. v. Comcast Cable Communications, LLC[2],其系爭專利有四件:美國專利第5,778,187號(’187專利)、第5,983,005號、第6,434,622號(’622專利)、及第7,266,686號(’686專利),其來自於一系列的接續案申請成果,並共同保護在通訊網路上提供影音資料串流服務的系統。以方法標的之保護模式為例,’187專利的請求項1為「一種於通訊網絡上傳輸訊息封包之方法」、’622專利的請求項29為「將即時資訊通知給接觸通訊網絡的一位或數位使用者之方法」、及’686專利的請求項30為「一種商業目的用之即時串流媒介的量測方法」。

上述案例顯示一件發明可能有多元的專利保護型態。對一般公司,此策略有賴專利事務所與發明人共同合作,而規劃完整的申請方案,但公司方對於智財權的重視更是形成完整保護網的必要因素。

邁向獲利導向的專利提案制度

專利提案反映著公司內的創新活動,但如何使創新帶來獲利則為高階經理人所關心的議題。事實上,針對公司內技術或產品而提出的專利提案本身即顯示創新引導獲利的可能性,因為公司有機會使用專利提案所揭示的技術資訊。因此,所缺的是反映使用專利提案的技術之獲利計算系統。

在專利提案階段即建立和生產及產品資料庫整合的資訊系統,則當專利提案變成專利後,即可掌握該專利所產生的獲利狀態。而公司可透過資料庫的關連,得出某專利所相關的技術、生產流程、或產品的獲利情況。

在全球化的生產佈局時代,如果將生產外移他公司,或分割生產單位而成立新公司,則當涉及技術的授權或移轉時,勢必有相關的專利須一併授權或移轉,因而前述的專利提案制度架構的功能即可顯現。在授權或移轉專利的過程,得以相關技術或產品為導向,在資料庫中關連出相關的專利,而以此些專利為授權或移轉的標的。如此,即達成「授權」獲利之目的。

至於「擴大市佔率」的目的則主要依賴專利侵權訴訟而達成,亦即迫使競爭者退出市場(或可「授權」專利而達成「授權」獲利)。當發現競爭者的產品或技術與公司的相關產品或技術相似時,即可以公司的產品或技術為起點,在資料庫中尋找相關的專利,進而可進行侵權分析,以做為侵權訴訟發動的評估基礎或執行工具。

當專利提案系統與生產或產品資料庫發生關連時,即是公司邁向獲利導向的專利提案制度之開始。在此基礎上,公司將更能評估各專利的效益及運用模式。

結論

「專利權」導向的獲利模式是台灣企業在製造成本降低的傳統思維下的另一條新路徑,而專利不僅是專利侵權訴訟的防衛武器,或是公司研發形象的象徵,事實上,專利是創造價值的工具。此外,專利權是資產而不是成本,需要的是讓資產產生獲利的制度。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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