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與東南亞國家的連結,政府正在推動新南向政策,而其中的「新南向『產業創新合作』旗艦計畫」(簡稱「旗艦計畫」)[1] ,以「創新驅動」與「產業升級」為政策核心,且以「多元出口」和「延伸內需市場」為雙引擎,進而「確保臺灣經濟的發展與競爭力」,並「深化與新南向國家的產業鏈合作關係」。「綠能科技—共建綠色新亞洲」為該旗艦計畫所提出四大創新領域之一,此乃符合「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所提出之「綠色創新」(green innovation)理念,希望鼓勵企業以綠色生產、綠色程序、及綠色行銷等面向發展相關技術,而最終達成社會利益與經濟效益之兼顧。另該創新領域結合「5+2產業創新計畫」[2] 所建構之國內綠色需求,即從創能、儲能、節能與系統整合等四大主軸所發展的特色產業與相關基礎設施。
然而,該旗艦計畫涉及綠能科技的技術輸出或授權,但相關內容卻未琢磨專利佈局的策略,而忽略專利是保障技術投資的基礎。考量實務上有所謂「專利池」(patent pool),其指專利權人組織在一起,以共同對外授權,並分配權利金。專利池的好處是降低權利人與利用人的授權協商時間與成本,其透過制式授權方案,讓利用人可快速取得使用權。權利人亦可藉此擴大被授權單位的數量,而獲得更多的權利金受益。
因此,本文意在建議政府應建構國家型專利池,以統籌國內廠商或單位(特別是參與政府所資助之研究計畫者)的綠能科技專利,並主導相關授權和權利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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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修法
專利申請通常為技術研發單位所主導,但為建構國家型綠能科技專利池,經濟部必須有更積極的作為。筆者建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可修法,以增訂「國家型綠能科技專利池」專門條文。該條文應授權主管機關設立或指定專責機構以經營國家型綠能科技專利池,並稱其為「專利池法人」。
其次,該條文可就政府所補助之綠能科技研發,其相關智慧財產權的境外取得或運用之權利先歸屬於專利池法人,亦即相關標的物之境外權利「視為」讓與給該專利池法人,而讓該專利池法人能全權執行授權或維權事務。法律強制規定權利歸屬之好處,在於避免以相關契約約定權利歸屬時之用語不確定性問題。不過,「運用」所涉及的授權或技術指導,可能包括know-how或營業祕密等類型的智慧財產權。營業祕密會因公開而失權,該條文應要求專利池法人必須考量受補助單位的營業祕密權益。
再者,該條文應賦予專利池法人於新南向國家從事專利佈局與運用之任務。為讓專利池法人能掌握國內單位或個人之綠能科技的專利申請狀況,應以法律授權智財局可將相關資訊揭露給專利池法人。藉此,專利池法人可掌握相關技術內容於新南向國家申請專利的時程。
最後,該條例第7條中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用途部分,可增加「再生能源研發與其應用之國內外專利申請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取得之補助」項目,以鼓勵相關受補助單位積極申請國內與新南向國家之專利。
專利池之營運
專利池必須有專業的人員來運作,包括技術專家、法律專家、產業專家等等。本文建議可由「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承擔專利池的建構、維護、及授權或維權之任務。該中心乃依據「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推動方案」而由經濟部與科技部聯合設立[3] 。該中心設有技術發展組,負責辦理前瞻技術研發藍圖擬定、綠能相關綱要計畫資源配置及管考、協助建立產學研鏈結機制並強化研發中下游與產業連結等事務。因為技術發展與專利佈局乃相輔相成,技術發展組非常適合承接專利池的營運業務。
專利組合與分類
「專利組合」(patent portfolio)指企業所擁有的相關專利之集合,其可關連至單一技術或多項技術,亦即該集合之專利可涵蓋企業的主要產品、或該集合可包含涉及非主要產品之專利。專利組合的專利可為自行研發或向外購入。
思考國家型綠能科技專利池的專利池應如何建構專利組合,其與新南向政策下綠能科技發展之重點相關。根據該旗艦計畫,「綠能科技—共建綠色新亞洲」目前有三項發展方向:(1)離島型或社區型之微電網;(2)家庭或建築用之智慧電網;(3)纖維生質精煉技術。另「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推動方案」中所力推的技術創新包括「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等二項[4] 。「太陽光電」技術內涵包括上游材料(多晶矽、矽晶片)、中游零件(太陽能電池、太陽光電模組)、下游產品(零組件、系統)[5] ;「風力發電」技術內涵以設備與相關零件為主。
從政府的綠能科技發展政策出發,應優先建立的專利組合包括智慧電網或微電網、太陽能發電、生質能發電、及風力發電等領域。該建議領域之後三者為「再生能源」。而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再生能源」還包括地熱能、海洋能、非抽蓄式水力、及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等等,故隨著綠能科技發展,專利池可逐步新增相關的專利組合。
授權與維權
授權與維權仰賴對於新南向國家的市場瞭解(包括使用者需求與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規的遵循。該旗艦計畫有提出三大具體作法,可指引國家型綠能科技專利池執行授權與維權任務之方式。
首先是「系統整合—整廠整案輸出」,整合駐外單位的商情蒐集功能與國內產業技術推動單位的系統整合任務,一同協助國內廠商準備相關資源與開發新興系統整合解決方案。本文建議駐外單位應和專利池執行單位合作,以調查相關技術的競爭對手。專利池執行單位可就該競爭者之專利進行分析,為未來可能的專利侵權訴訟作準備。其次,對國內廠商所組織的系統整合解決方案,專利池執行單位可盤點專利池內的專利有無可對應者,進一步就該方案提出新的專利組合、並規劃適當的授權方案,以讓整廠整案輸出計畫有機會透過專利授權方式來執行後續的交易。
第二是「中小企業新南向—建構合作網絡」,將協助相關廠商組織「主題產業價值鏈聯盟」。本文建議應將智慧財產權納入產業價值鏈,因為其為研究發展和品牌等價值投入的法律後盾。另各類聯盟中應納入有新南向國家經驗的法律事務所或專利事務所,以增加智慧財產權事務的能量,且該些事務所應和專利池執行單位連結,以積極將聯盟成員之專利整合到專利池內。此外,智財局應組織智慧財產權服務業聯盟,以與新南向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或法律服務業交流,並增加互相法律制度認識的瞭解,在未來的維權行動中可迅速形成雙邊的法律團隊,以輔助專利池執行單位。
第三是「臺灣形象—創新行銷推廣」,透過深入的市場調查來設定行銷策略,並「以群組方式進行聯合行銷推廣」,包括辦理新南向臺灣形象展、在電商平台或海外國際展覽中設置專區、及邀請國際專業媒體採訪報導等。本文建議相關技術的專利申請資訊也應納入行銷的內容。此外,推銷活動的執行單位應該與專利池執行單位合作,在相關行銷資訊中標註技術所涉及的專利證書號碼等,避免不符合專利標示義務。
結論
新南向政策之目標之一在推廣我國的綠能科技至新南向國家。本文建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議題應納入考慮。政府應設立國家型綠能科技專利池,統籌規劃微電網或智慧電網、太陽光電、生質能、及風力發電等技術在新南向國家的專利佈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可增訂相關條文以建立該專利池並指定營運單位。此外,應讓該營運單位掌握受政府補助所研發的綠能科技其相關專利之申請活動,且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境外權利。最後,政府機構於規劃產業價值鏈聯盟、商情蒐集、及市場推廣行銷活動時,應考量國家型綠能科技專利池之授權與維權問題,讓專利池營運單位提早參與,並整合國內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能量。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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