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 (TIPO) 於2019年6月11日發出公告,指出TIPO將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方式,賦予專利權人於申請專利範圍有任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意見申復機會。台灣本土法人近10年來每年申請及公告之新型專利平均超過2萬件,對眾多之新型專利申請人來說,可說是利多消息。新的作業方式將於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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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之作業方式
2019年7月1起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之改進措施重點有2,分述如下:
(1)現行作業係判斷全部請求項均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 (比對結果代碼1~3) 時,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儘速提出說明,而本次修訂後審查人員若判斷有任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 (比對結果代碼1~3) 時,即會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2)現行作業係專利權人依「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內容提出說明者,對於其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除非比對基礎有變動,例如變更引用文獻或有准予更正之情事,將不再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而本次修訂後對於第一次評價不佳的請求項,於其後續申請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例如e02) 若仍屬評價不佳者,亦會再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摘要
問 :為何要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是什麼?
答:(1)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對新型專利申請案不進行前案檢索,亦不做是否滿足實體要件之判斷,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核准專利,並繳費公告領證。由於此種權利相當不安定及不確定,為防止權利人濫發警告函,新型專利權人進行警告時,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之必要,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為彰顯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行使新型專利權之重要性,專利法第 116 條乃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又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專利法第 117 條)。
(2) 對於經形式審查之新型專利權其實體要件存在與否,原則上由當事人判斷。當事人難以判斷與先前技術文獻間是否具有新穎性等要件時,可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之依據。社會大眾想知道新型專利權是否符合實體要件,亦可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總之,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 115 條第 1 項)。
(3)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內容僅針對新穎性(限專利法第 120 條準用第22 條第 1 項第 1 款)、進步性、擬制新穎性、先申請原則等要件進行比對,對於其他有撤銷專利權情事者,不屬技術報告應處理事項。
問 :新型專利權人發現市面上有相同或類似商品,要如何因應?
答:(1) 如遇非專利權人有相同或類似商品為商業上之實施者,為儘早獲得技術報告,專利權人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專利權人之書面通知、非專利權人之廣告目錄或其他商業上實施事實之 書面資料,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參照專利法第 115 條第 5 項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智慧局將於申請後 6 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 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人為非專利權人,為協助當事人間侵權爭議之處理,在非專利權人提具事涉專利侵權爭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已遭新型專利權人提出專利侵權之存證信函、涉及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之起訴書或訴訟傳票等文件資料者,智慧局亦將優先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3) 對於不符合商業上實施規定的技術報告申請案,智慧局將於受理通知函中敘明「有關商業上實施的主張不符合專利法第 115 條 3 第 5 項之規定」。
問: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內容著重那些比對事項?
答: (1)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僅針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參照專利法第 112 條),並未對於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符合實體要件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新型 專利技術報告內容係著重於與先前技術的完整比對,包括:1. 新穎性,限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2. 進步性;3. 擬制新穎性;及 4. 先申請原則。詳細判斷準則請參酌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相關章節。
(2) 新型專利的更正審查區分為形式審查 (針對未伴隨舉發案的更正申請) 及實體審查 (針對伴隨舉發案的更正申請) 兩種,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會於備註欄中註記比對的版本係經形式審查或經實體審查,供專利權人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參酌。
問:對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之判斷基準為何?
答:(1)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比對項目包含: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 新穎性、先後申請及同日申請等項目。比對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審查人員當先進行文獻資料之檢索與調查,以據為上揭項目之 4 比對;其比對判斷之基準參照發明專利審查基準。
(2) 新穎性比對,單一先前技術必須揭露請求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包括結構特徵 (例如形狀、構造或組合) 及非結構特徵 (例如 材質、方法),始能認定不具新穎性。
(3) 進步性比對,須注意整體審查、結合比對及逐項比對等原則。
※完整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下載
台灣新型專利相關數據
表1. 最近 10 年新型申請、准、駁、公告發證暨新型技術報告件數統計表
統計日期:2019年1月11日
註:1. 核駁為經初審核駁之審定數;「公告發證」為經公告且同時發證之核准案件數。
2. 申請新型技術報告為提出技術報告申請之件數,作成新型技術報告為經受理申請並作成技術報告之件數。
表2. 最近 10 年本國人與外國人公告發證件數統計表
統計日期:2019年1月11日
註:1. 公告發證為經公告且同時發證之核准案件數。
2.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式樣」改為「設計」。
表3. 2018年新型專利公告發證件數依國際專利三階分類排行(前20 名)
統計日期:2019年1月11日
註:1. 依專利公告發證案件數由大至小排序。
2. 詳細之國際專利分類內容描述請見國際專利分類第2018.01版
參考資料:
- TIPO公告:《本局將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方式,賦予專利權人於申請專利範圍有任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意見申復機會》,2019年6月11日
- 2018智慧財產局年報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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