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院的判決,它照單全收,而大陸法院的裁定,它卻拒不履行。
同樣是特定型號iPhone手機被判禁售,蘋果公司選擇性遵守、差異性執行的做法,難免會引發公衆和各方的質疑。
日前,慕尼黑地區法院認定蘋果侵犯高通(Qualcomm)與降低智慧手機功耗有關的產智慧財產權,並授予了高通所請求的永久禁令,要求蘋果公司停止在德國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銷售侵權的iPhone。該判決覆蓋iPhone所有具備侵權功能的型號,並適用於蘋果公司在歐盟的實體和美國蘋果公司。
對此,蘋果公司發布聲明稱,對德國法院的判決結果很失望,將提起上訴。但在上訴過程中,該公司不會在德國的15家零售店中出售iPhone7和iPhone8。
與此同時,更早之前在大陸被判禁售部分型號iPhone手機的法院裁定,蘋果公司有能力履行但未履行,因此,高通公司已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初嘗禁令:蘋果公司被大陸法院裁定禁售部分型號手機
自2017年11月起,針對蘋果公司涉嫌專利侵權,高通公司開始在大陸市場全面反擊,先後在北京、福州、青島、南京、廣州等多地法院,共計提起了超過24件專利侵權訴訟。
2018年11月30日,在涉案專利權利內容為「使消費者能夠調整和重設照片的大小和外觀」和「手機上瀏覽、尋找和退出應用時通過觸摸屏對應用進行管理」等兩項被判有效的專利中,根據高通公司的申請,福建省福州中院經審理認為,高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蘋果公司涉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涉案專利。
福州中院並據此做出裁定,要求蘋果公司「立即停止進口、銷售或許諾銷售iPhone 6S、iPhone 6S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等在內共計七款手機」。
其中,裁定生效的時間及效力範圍為,「裁定書送達後立即開始執行」、「效力持續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
按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如對裁定不服,可以申請覆議,但覆議期間並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簡單說,蘋果公司可以對法院裁定表示遺憾或失望,但是基於守法經營的底線要求,蘋果公司還是應該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確的法律義務。
再吞苦果:蘋果公司又被德國法院判決禁售部分型號手機
事實上,蘋果公司與高通公司之間引發的專利大戰,戰場所涉國家既包括美國本土,也包括大陸、英國和德國等衆多國家。
2017年7月,因涉嫌專利侵權,高通將蘋果公司訴至德國慕尼黑地區法院,尋求在德國禁止銷售部分iPhone機型。
2018年12月20日,高通公司發布聲明稱,慕尼黑地區法院認定蘋果侵犯高通公司與降低智慧手機功耗有關的產智慧財產權,並授予了高通公司所請求的永久禁令,要求蘋果公司停止在德國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銷售侵權的iPhone。
該判決覆蓋iPhone所有具備侵權功能的型號,並適用於蘋果公司在歐盟的實體和美國蘋果公司。
據瞭解,在高通提供了金額與該判決在上訴後被推翻或者改判的情况下可能對蘋果公司導致的潜在損失相當的擔保後,該判決將可以立即執行。
蘋果公司向法庭提出的暫緩禁令執行請求被駁回。法院還判決蘋果公司需要承擔經濟賠償,具體金額稍後裁定。
可以看到,不同於福州中院的行為保全裁定,慕尼黑地區法院作出的是一審判決。
按照法律規定,一審判決並非生效判決,蘋果公司享有上訴救濟的權利,但是,按照「先予以執行」制度,在申請人提供了一定擔保之後,法院也可以裁定先予以執行。
都是禁令:蘋果公司選擇性執行涉嫌損害法律嚴肅性
從法律程序上來看,福州中院尚未結束一審審理程序,而慕尼黑地區法院則是有了部分一審審理結果。
但是,對於蘋果公司提出的禁止銷售或許諾銷售的依據,都屬裁定事項,福州中院屬行為保全裁定,慕尼黑地區法院應該是「先行判決」+「先予執行」。
參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先予執行的案件,首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其次,因情况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簡單說,蘋果公司不論是在德國慕尼黑地區法院,還是在福州中院,被判禁售的執行依據都是裁定。
因此,如果蘋果公司可以立即執行慕尼黑地區法院的裁定,那麽,蘋果公司也沒理由不立即執行福州中院的裁定。
畢竟,蘋果公司應該無差別遵守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無差別的執行任何一個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裁定。
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對於慕尼黑地區法院做出的禁售令,蘋果公司立即表示執行,而對於福州中院作出的禁售令,不僅傳出拒絕簽收的說法,更沒有自覺履行,高通公司迫不得已向法院提交申請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蘋果公司選擇性執行德國法院判決,選擇性拒不執行大陸法院裁定,多少程度凸顯了蘋果公司曾經作為全球市值第一大公司的傲慢和對法律的藐視或不敬。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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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俊慧 |
現任: |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
簡介: |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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