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mfield指出,反壟斷行為大致可以分成當然違法(Per Se Illegal)以及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兩類。以前者來說,會被認定當然違法的,多半都是直接干預市場價格、產品數量的行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聯合定價(price-fixing)。「聯合定價不只是跟競爭者之間的水平聯合行為,」Brumfield指出,與上下游供應鏈之間,進行垂直的聯合行為,一樣會被當成聯合定價看待。需注意的是,一旦被認定成當然違法,不論市佔率高低、對於市場影響力,都已經觸犯反壟斷法,必須承擔後果。
最重要的是,現在會使用反壟斷來保護市場的,已經不只是美國、歐盟這些先進國家。Brumfield指出,2017年當中,許多人口眾多、市場潛力大的發展中國家,也開始進行反壟斷執法,例如印度的競爭管理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ttee of India,CCI)做出了第一件企業自首的減刑案例,巴西的反壟斷部門(CADE)在一樁反壟斷調查中與企業達成和解,並獲得高額罰款。「而且現在各國的監管機構,也懂得互相合作了,」Brumfield補充,許多國家已經開始交換相關的資訊,或是在反壟斷調查上相互協助,DOJ與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TC)甚至修訂了新的準則,以因應日漸增加的國際合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