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可能與原公司產生專利權歸屬的糾紛,同樣的,教授被挖角也可能遇到相同的問題,不過,通常原任職大學並無任何資源爭取相關的專利權。如果大學教授出走是無法挽回的事實,政府更該關心的是如何調整科技部計畫的申請制度,以及改善大學研發管理制度,避免教授出走時把受到國家補助的研究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都帶走,才能將人才出走的傷害降到最低……
大學教師出走現象
交通大學有老師辦理退休後,將研究團隊整批帶往澳洲的大學;另該校有老師被香港的大學高薪挖角[1] 。清華大學同樣也發生教授被挖角的現象[2] 。另中國將重金延攬臺灣教授赴中任教之情況[3] 。此等報導突然彰顯我國大學教師的能力價值,成為「大學教師出走現象」的重要假設。
為了反映大學教師的價值,教育部主動為老師加薪,但只有加「正」教授的薪水,而副教授或助理教授都沒受惠[4] 。科技部也提高計畫主持人費五千元,卻無懼壓縮計畫補助預算而降低計畫核准率的風險[5] 。政府努力為大學教師謀福利的心固然很良善,但從國家資源管理的角度來說,卻思慮不周,忘了處理科技研究投資成果不當外流的問題。
從產業觀點看「出走現象」
能夠維持研究團隊的原因不是教授本身的財力,而是科技部長期的計畫補助款資助。該教授的研究設備所以能夠完整建置,及該教授的研究人力(包括博士後研究員、一般研究生等)所需的薪資都是科技部的金援。基於此,該教授才能漸漸提升其學術聲望,而有機會被他人挖角。
從產業的角度,將這些被挖角的教授放到科技公司的情境中,這類教授所擁有的知識或技術稱為公司投資下所產生的「營業秘密」。因而對這類挖角行為,有營業秘密法可處理。一般企業會對離職人員提出營業秘密侵害的民事訴訟,並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而立刻禁止該離職員工到新公司任職。此外,民事訴訟的救濟方式包括禁止到新公司任職、禁止使用原公司的營業秘密、和禁止協助新公司挖角。甚至,如果有競業禁止約定的存在,該離職員工可能應支付違約的賠償金。
曾經發生某半導體大廠的研發主管被韓國科技公司挖角,但媒體的負面報導不斷,並稱該被挖角者為「叛將」。這類外國公司挖角的風潮是促使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的主因。現在,挖角行為的當事人若帶走原公司的技術知識,通常會被檢察官以犯侵害營業秘密之罪為由而起訴[6] 。
此外,離職員工可能與原公司產生專利權歸屬的糾紛。離職員工將其於原公司任職期間內所得之職務上發明,帶往新公司並以新公司為名義申請專利。因而,原公司會對新公司提起確認之訴,以取回其應有的專利權。同樣的,被挖角的教授也可能將技術帶往新的大學並以該大學為名義申請專利。但這些專利技術卻是衍生於科技部所資助的研究計畫。不過,通常原任職大學並無任何資源爭取相關的專利權。
政府科技研究投資的保障
大學是鼓勵知識分享和公開的場域,是營業秘密法的豁免區域。對於離職教師的行為當然無法以營業秘密法追究。然而,政府的科技研究投資如何在「出走現象」下獲得保障,卻是相關單位應努力的事務,鼓勵專利申請是保障研究成果的基礎。
科技部對研究計畫的專利申請應有固定的經費補助,例如一件計畫有固定的附加預算,而不待計畫申請人估計專利申請預算。教育部也應編列預算,以補助科技部計畫結束後的衍生技術的專利申請。智財局甚至應思考免除大學專利申請人的專利申請費與實體審查費用,以增加大學申請專利之意願。
在此基礎上,教育部應協助大學建置完善的研發管理制度,特別是實驗記錄簿填寫的落實與稽核。各類理論或實驗的想法應首次記錄在實驗記錄簿中,無論是教授、研究員、博士後研究、研究生、或專題生等都應遵守。不過,實驗記錄簿不一定是紙本,亦可有數位版本併行。重點是記錄文件必須能在未來專利權歸屬糾紛中做為證據。
當教授離職時,在過程中,學校研發處相關人員可檢視實驗記錄簿內容,以判斷該教授是否有相關專利申請案尚未提出。對於未提出之申請案,校方應要求離職教授簽署專利申請權讓與契約,並將讓與的標的擴張至衍生發明(但也可採取共有方式,或至少取得回饋授權且准許再授權)。
科技部計畫補助制度改革
為使國家科技研發支出能有相對的智慧財產權保障,科技部對於研究計畫申請案之審查應考慮申請人大學的研發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例如是否落實實驗記錄簿的撰寫、已核准計畫之相關專利申請狀態、大學對離職教師的相關檢核程序是否考慮專利申請問題等等。如果學校的管理常發生問題,例如造假實驗記錄簿、未即時申請專利、研究室管理鬆散等等,科技部應降低該學校的計畫核准率,或調低另支付給學校的行政管理費用。相反的,對研發管理制度嚴謹的學校,科技部應有計畫核准上的優惠待遇,或提高行政管理費。如此,可將大學誘導到健全的研發管理的狀態。
其次,研究計畫申請案內的實驗細節陳述可能滿足「據以實現」要件,而可成為申請專利的內容。基於鼓勵相關申請學校提早進行專利申請,科技部可針對有相關專利申請中或已獲專利的計畫申請案,增加其計畫核准機會,或是可追加補助其已支付的專利申請費用。
當計畫申請核准時,科技部應與申請人個人和學校簽署三方的專利相關契約,其涉及已獲證的專利、申請中的專利發明、與待申請的專利發明。約定的內容應包括二部分:就與核准計畫相關之發明部分,其專利權與科技部共有;或如未共有時,相關專利權應授權給科技部,並准許科技部可再授權給國人。此外,當專利核准時,學校應辦理相關的授權登記。另針對核准計畫之衍生發明、或在計畫執行完畢後的衍生發明等,也應同樣處理。但特別針對申請人個人,應約定在其赴他國任職時,相關衍生發明所產生的專利權應回饋授權給科技部,並同意科技部可再授權給國人。
人才來來去去原本是經濟活動的常態。提供好的工作條件以吸引人才是一件事;如何保護台灣科技研發投資則是另一件事。出走的大學教授是無法挽回的事實,但為保障國家的投資,政府更該關心的是如何避免該類教授把研究成果的相關智慧財產權帶走。特別是代表研究成果的專利權,如何透過科技部計畫申請制度的調整和大學研發管理制度的改善,而把專利權留下,是降低人才出走所致傷害而必須做的事。
備註:
見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226000518-260114 。
見https://udn.com/news/story/11320/2999713 。
見https://udn.com/news/story/6885/2769814 。
見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2262 。
見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52250 。
見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99064 。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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