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會計制度逐漸與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接軌,公允價值(fair value)的概念將深入企業營運的每個環節;這個時候,有好的無形資產評價制度,才能反映企業的真正價值並正確衡量企業投入研發的成果,也才能確保企業的永續發展。
在「企業智財・創新台灣-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實務論壇」的最後一場綜合座談上,智慧局局長洪淑敏提了一個問題:「請問台上的各位專家,你們有沒有做過任何一件案子,是企業拿智慧財產當作擔保,評價之後向銀行成功融資的?」台上的眾多會計師面面相覷,竟然沒有一個人有類似經驗。
這個問題正好凸顯了無形資產評價的商機與困境。一方面,企業的競爭力越來越仰賴無形資產的積累,專利、商標或營業祕密的質和量,往往更能反映企業的真實價值。但另一方面,這些無形資產即使能透過評價找出一定價值,對於財務融資的助益又十分有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小芬也承認,「這畢竟不像不動產有次級的交易市場,銀行的態度當然會比較保留。」
無形資產評價結果,銀行不見得買單
從財務的觀點來看,「無形資產」與「智慧財產」原本就不能畫上等號。立達會計師事務所趙哲言會計師解釋,無形資產屬於經濟上的概念,相對於有形資產而生,泛指任何無實體,但能為企業創造收益的資產;智慧財產權則是法律上的權利,為法律所授與得排除他人實施的專屬權,但此一權利若不能創造獲利,也僅是名義而非實質上的資產。相反地,如果某項資產不具備智慧財產的要件,卻能為企業帶來獲利,一樣有機會被認定為無形資產。
表1:我國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之例
相關領域 |
案例 |
與「技術」有關 |
使用技術、資料庫、配方、設計、軟體、流程或處方等之權利。 |
與「行銷」有關 |
商標、商品外觀、網域名稱、競業禁止合約 |
與「客戶」或「供應商」有關 |
服務或供貨之協議、授權及權利金協議、未履約之訂單、聘僱合約、客戶關係 |
與「藝術」有關 |
源自藝術作品所產生收益之權利、著作權之保護 |
資料來源:「企業智財・創新台灣-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實務論壇」會議資料,2017/12/20
趙哲言認為,無形資產的評價方法不脫成本(資產法)、收益法與市場法三種,但在實際操作上,仍然得視無形資產所屬領域和使用狀況而定。首先,如果無形資產可以獨立創造現金流量,例如專利權、商標權、加盟契約,可以使用收益法,也就是估計未來能產生的收入後,再以適當的折現率算出現值。
若是無法自行獨立,需在公司營運範圍內才能產生收益的,如自有品牌、商譽等,就可以使用市場法,以市場上具有與不具有該類無形資產的公司價值進行比較,算出無形資產創造的超額收益。最後,如果是尚無法確定能否帶來現金流量的待開發技術與專利,趙哲言認為,可以將其視為一項期權(option),並以選擇權模式加以估計。
圖1:立德會計師事務所趙哲言會計師
攝影:蔣士棋
三種評價方法各有特色
然而,這三種方法在使用時也難免產生偏誤。金管會證期局會計審計組副組長尚光琪提醒,採用收益法時,要注意未來現金流估算的依據,例如產品銷售量和利潤率是否合理、評價採用的方法是否前後一致、財務預測的期間是否過長等;至於市場法,則需注意可類比的對照組採樣是否適當、交易資料是否過於老舊等。「老實說,因為這些方法都太過抽象,而且資料取得不易,很多案子最後還是得回頭用最原始的成本法估算,」趙哲言說。
既然評價方法有所侷限,評價結果又難被認可,為什麼還要對無形資產進行評價?理由很簡單:因應會計準則調整以及企業的不斷升級,無形資產評價已經成為台灣產業界不能再逃避的課題。回到一開始的問題。雖然在那場座談上,沒有人承辦過類似案件,但有一位會計師馬上補充:對銀行來說,並不會只憑一項擔保品就決定貸款與否;相反地,在眾多考量因素中,擁有優質專利的企業,往往能在貸款條件談判上比其他公司更具優勢。
因此,我們真正要在意的,並不是一項專利或商標究竟有多少金錢價值,而是在逐漸修正強化這套評價制度的同時,企業自己是否能同步升級--後者的效益,恐怕將比前者大得多。
作者: |
蔣士棋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企管系 |
經歷: |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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