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期
201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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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導入輔助侵權制度,有望捲土重來?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智慧財產局在今年10月30日召開了一場產業諮詢會議,討論的主題正是「間接侵權之輔助侵權制度」。其實早在98年專利法修正草案時,就曾經討論過納入輔助侵權制度,但當時對於是否導入、要件應如何設定等,未能獲致共識,加上當時智財法院剛設立,為了避免適用法律產生爭議而造成濫訴,當年最終未納入修正草案。智慧局表示,外界持續有導入呼聲,且距離前次研議時隔八年,產業面因素改變,智財法院亦累積相當實務經驗,因而召開「專利導入輔助侵權可行性產業諮詢會議」,對於是否特別立法再次徵詢公眾意見。

建立導入輔助侵權制度,是為了使專利權人不必等到直接侵權行為發生才能去救濟,可在先前階段就防止元件進入市場,不但強化專利權保護,也減輕專利權人直接侵權行為人起訴的負擔,如果直接對個別消費者起訴,除了成本較高,也會影響消費者對於影響企業好感度;若直接對企業起訴,對象有可能是專利權人的客戶。

智慧局表示,輔助侵權的制度目的,在於使專利權人可以對於侵權風險高的元件銷售行為主張權利,並非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擴張到元件,因此,不應該出現專利權人證明銷售多少元件後,直接以侵權人所得利益為基礎來計算損害賠償的情況。若以德國為例,如果不是專用物,也只有在確實發生直接侵權行為時,才會就直接侵權的損害,以連帶債務的關係對元件銷售人請求賠償。如果我國要導入輔助侵權制度,專利權人可得救濟這部分是後續要再研議的。智慧局認為,台灣若導入輔助侵權可以與國際接軌,並可以強化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中國大陸也正在研議導入,不過在設計上仍須考慮我國國情,對此智慧局將會審慎研究。

表一、98年間接侵權之輔助侵權制度草案

資料來源:智慧局

提前阻止侵權元件進入市場

在該場產業諮詢會議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贊成導入此制度。由於美日等先進國家皆有相關規定,現時產業界對於智財保護意識也較98年大為提升。若台灣人民赴美申請專利獲准,其專利權有間接侵權相關法源可資主張,但美國人來我國取得專利,其專利權則無間接侵權相關法源可資主張,兩相對照下似乎有失衡之處。此外,民法幫助侵權之相關規定,確實無法充分因應專利領域案件的特性,訂定特別法實有必要。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在對於主要技術手段之物,可改為專用物,彰顯其不可或缺性,此部分可參考外國立法例。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也在出席時表達支持,因為以目前民法第185條第2項來看,要處理此類案件確有無法因應之處。然而,關於98年版草案條文所規定之要件,仍然有需要再溝通之處,包括主觀要件應該是「明知」還是「可得而知」;還有在「從屬說」的情況下,多數同意不需證明直接侵權行為人之主觀要件,但其他要件還有待討論。

圖一、民法第185條幫助侵權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智慧局

導入或對中小型代工廠造成衝擊

雖然與國際接軌對台灣而言非常重要,但導入輔助侵權制度是否會造成我國中小企業損害,仍有待討論。例如,台灣有許多製造零件的代工廠,或許不清楚元件之用途,甚至只是製造很小的元件,代工廠若無力雇請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導入輔助侵權制度可能會對小型代工廠營運造成衝擊。不可諱言,輔助侵權制度會讓企業未來在接單時更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或許能促使產業思維改變跟升級。

反對導入者認為,輔助侵權政策目的之一,是因為直接侵權行為人是專利權人的客戶,因此專利權人不願意對其提起告訴,希望透過輔助侵權制度向販售元件之人追訴。但是幫助專利權人維護客戶關係不應該是專利法的政策目的。另一方面,直接侵權行為人會是專利權人的客戶,多半是因為申請專利範圍撰寫得不理想使然,在這種情況下,說明書有揭露而未寫入申請專利範圍的部分,便應該依照貢獻原則落入公知領域,不應該透過輔助侵權制度再將之圈回私權範圍。在本次會議中,亦有人主張,如果某一元件本身不足以獲得專利保護,而透過與其他元件之結合,取得專利後,再藉由輔助侵權制度成為專利權人訴追的基礎,是否適當也是問題。

司法院則認為,可再多觀察民法上的實踐情形,縱使決定導入,要件亦須多加審酌。此制度會提升對專利權的保護,對權利人是有利的,但不宜將專利權的保護擴大到元件,或造成濫訴現象,反而阻礙產業發展。

日本知的財產協會則在會後以書面發表意見,由於98年版草案中有「明知」的相關規定[1],但「明知」舉證非常困難,從保護專利權人觀點提出下述兩點建議:
1. 針對所謂「專用品」(僅為發明之實施所用之物)之客觀標的,不要求主觀要件。
2. 針對「用於發明專利解決問題主要技術手段,且非一般交易通常可得物之物」之客觀標的,若不設定主觀要件,則物之提供者在該物具有複數用途之情形時,會連被提供者如何使用該等物品都需負擔注意義務,此對提供者而言過於嚴酷,且有存在明顯欠缺交易安全之顧慮,因此希望能將所謂「明知」之「直接故意」作為主觀要件。

表二、各國關於「明知」之事項

資料來源:智慧局

業界也呼籲,當年顧慮引進導入輔助侵權制度恐造成濫訴的現象,像是專利權人告零售商等情況,以及對於明知或可得而知、獨立說或從屬說等議題仍有待釐清。另一方面,關於損害賠償如何操作也未見討論。由於智慧局尚未具體公布可能導入的制度內容,希望下次能有包括條文、立法意旨以及侵害判斷要點對應會修正之處的規劃,讓業界能夠更進一步了解狀況。

參考資料:

 

備註: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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