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商Ocean Tomo在2015年對S&P 500市場價值的統計資料顯示,企業市場價值中無形資產的比重已經達到87%,從近期鴻海入主夏普等重要併購案,亦可看出智慧財產能為企業創造巨額的價值。為配合OECD「公司治理六大原則」當中的資訊揭露及透明性,近年來歐盟、香港、新加坡、英國、中國大陸,都已針對智財揭露發布指導文件,藉由透明化企業智財資訊,讓投資人更容易判斷公司體質。智財揭露已是台灣公開發行公司內控制度的一環,是否應進一步在財報中強制揭露呢?
根據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的調查,台灣超過八成上市櫃企業智財管理仍偏重於行政事務處理,對智財的運用評估及分析處理較少著墨。為協助企業將智財管理提升至公司經營策略層次,金管會證期局於103年9月22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正式將智慧財產權管理與公司內控制度連結。
而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的內控制度需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區分為八大營運循環類型(詳見表一),公司得視實際營運活動需要,自行調整必要的控制作業,而智慧財產權取得、維護及運用,則歸類在「研發循環」中。
表一、公開發行公司內控制度八大循環
銷售及收款循環 |
包括訂單處理、授信管理、運送貨品或提供勞務、開立銷貨發票、開出帳單、記錄收入及應收帳款、銷貨折讓及銷貨退回、客訴、產品銷毀、執行與記錄票據收受及現金收入等之政策及程序。 |
採購及付款循環 |
包括供應商管理、代工廠商管理、請購、比議價、發包、進貨或採購原料、物料、資產和勞務、處理採購單、經收貨品、檢驗品質、填寫驗收報告書或處理退貨、記錄供應商負債、核准付款、進貨折讓、執行與記錄票據交付及現金付款等之政策及程序。 |
生產循環 |
包括環境安全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擬訂生產計畫、開立用料清單、儲存材料、領料、投入生產、製程安全控管、製成品品質管制、下腳及廢棄物管理、產品成分標示、計算存貨生產成本、計算銷貨成本等之政策及程序。 |
薪工循環 |
包括僱用、職務輪調、請假、排班、加班、辭退、訓練、退休、決定薪資率、計時、計算薪津總額、計算薪資稅及各項代扣款、設置薪資紀錄、支付薪資、考勤及考核等之政策及程序。 |
融資循環 |
包括借款、保證、承兌、租賃、發行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等資金融通事項之授權、執行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 |
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取得、處分、維護、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
投資循環 |
包括有價證券、投資性不動產、衍生性商品及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
研發循環 |
包括對基礎研究、產品設計、技術研發、產品試作與測試、研發記錄與文件保管、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等之政策及程序。 |
資料來源:法務部
證期局會計審計組簡任稽核白嘉眉。吳碧娥/攝影
證期局會計審計組簡任稽核白嘉眉指出,從1975年到2015年調查美國S&P 500企業(記錄美國500家上市公司的標準普爾500指數)的一項調查發現,在1975年的時候,S&P 500企業的有形資產佔比高達83%,僅有17%是無形資產;但到了1995年,無形資產的比例大幅增加至68%,2015年無形資產價值更成長至84%。白嘉眉表示,這是從投資者觀點看一家企業的市場價值有多少,但若從S&P 500企業的財報來看,卻可能看不到無形資產的價值,因為財報編制是要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的相關規範,要認列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辨認性、可單獨分離移轉、控制權及未來經濟效益等條件。但從統計趨勢來看,企業無形資產比有形資產的價值更高,公司內控應該要更重視無形資產的管理。
表二、台灣智財監理機制規定
資訊公開規定 |
- 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2日內公告申報。
- 公開說明書及年報揭露公司投入研發費用與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資訊。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或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2日內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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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規定 |
-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遵循所屬產業法令,並應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以營運循環類型區分並訂定各循環之控制作業。
- 公開發行公司得視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依實際營運活動自行調整必要之控制作業。
-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及參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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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017/11/3「關鍵智財力─智財治理與企業實務交流論壇」白嘉眉簡報資料
雖然在財報中揭露智財訊息,能協助投資人及主管機關判斷一家公司的價值,但目前並未強制規範。為落實台灣企業的智財內控,台灣是否應強制在財報中揭露智財呢?
自願性或強制性揭露?
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教授黃銘傑。
吳碧娥/攝影
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教授黃銘傑主張,若研發成果、IP對於公司獲利表現有價值,就算主管機關不強迫,公司也會主動揭露,台灣部分上市櫃公司已開始製作「智慧財產報告」。若不考慮各種產業不同需求,強制要求所有公司都要在財報中揭露智財,其實意義不大。企業絕對比政府聰明,政府只要把「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弄好,制訂如何揭露IP等技巧,讓企業在揭露IP時,能以最小的成本達到最好的效果,有需求的企業自然就會遵循。黃銘傑認為,強制揭露智財的時間點尚未到,若要強制揭露還要思考。
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理事長阮啟殷認為,IP在台灣的價值還不能確定,在相關機制欠缺的情況下,資訊揭露的真假又有誰能鑑定?若公司揭露的是不實的消息,或是誇大IP價值影響投資人,又該如何查證把關呢?必須先建立IP價值鑑定機制,再來談IP資訊揭露的規定才有意義,否則會讓投資者更困惑。
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主任陳益智表示,其實香港、歐盟、新加坡、大陸,都有IP揭露的相關規定。因為無形資產是投資人評估一家公司價值的重要根據。像是大陸針對新創軟體公司無形資產揭露有詳細規定,像是IP取得的時間、從何而來?是授權還買斷?帳面價值是多少?此外還要求揭露公司的智財策略、軟體研發的保護措施,以及對於協力廠商的依賴度。陳益智認為,對台灣上市櫃公司來說,智財揭露是保護股東權益,有些資訊應該必須強制揭露,像是智財權對於公司目前營收、市場有多大影響;而對於新創或興櫃公司來說,私募、創投投資人更在意的是智財對於一家公司「未來」成長所能產生的效益,以及公司對於智財管理能力,或許現在還未達到需要強制揭露智財的程度,政府應透過評鑑、輔導、範例,研訂出「上市上櫃公司智財治理實務守則」,協助公司有效進行智財揭露。
白嘉眉指出,金管會正在委託進行強化無形資產評價機制,希望透過準則的訂定,建立完整的評價機制,無形資產的價值才能反映在公司財報上,作為投資人評估依據,企業也會更投入無形資產,形成正向循環。強化內控與上市櫃的審查機制、年報應記載事項準則、無形資產評價機制,並推動公司治理評鑑機制,都是未來金管會將努力的方向。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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