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瞭解東南亞各國智慧財產保護情形,智慧財產局(TIPO)於11月28日舉辦了「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邀請了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印尼等5國智慧局官員到台灣,就智財法制、申請實務及執法等智財保護議題進行交流,希望藉此協助我國企業赴東南亞地區的經貿及投資計畫。出席的東南亞5國智慧局官員包括越南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組長Phan Thanh Hai、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企劃與商務發展組組長Fatimah Rohada Dahalan、泰國智慧財產局國際合作組組長Sirapat Vajraphai、菲律賓智慧財產局副局長Nelson P. Laluces、以及印尼智慧財產局爭端預防及解決科科長Ronald Sinjal Lumbuun,他們分別報告了其國家的智財發展現況,北美智權報會於日後刊期各別報導。
近年東南亞國家經濟蓬勃發展,積極參與全球區域經濟整合,已形成一龐大商機的經貿市場。台灣政府近年推動「新南向政策」,鼓勵企業與東南亞國家進行人才、資金、技術面向的互動交流與投資。我國企業在前進東南亞地區的同時,智慧財產權在市場布局上扮演了不容忽視的角色,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競爭優勢。
圖1. 「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出席貴賓與TIPO長官合照。前排從左至右:泰國智慧財產局國際合作組組長Sirapat Vajraphai、越南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組長Phan Thanh Hai、台灣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菲律賓智慧財產局副局長Nelson P. Laluces、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企劃與商務發展組組長Fatimah Rohada Dahalan;後排從左至右: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組長廖承威、智慧財產局副局長鮑娟、智慧財產局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組長黃文發、印尼智慧財產局爭端預防及解決科科長Ronald Sinjal Lumbuun
攝影:李淑蓮
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在開幕致詞時表示,十分感謝東南亞5國的IPO官員願意到台灣來,跟台灣產官學界分享東南亞國家的法律制度及實務運作的狀況。眾所周知,東南亞是一個新興的市場,這幾年由於快速的成長,所以東南亞在亞洲地區已變成一個很重要的經濟體。對台灣而言,東南亞是台灣第二大的出口市場,同時也是台商第二大的投資市場。台商到東南亞投資,智慧財產權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可以對廠商創造出來的利潤提供很好的保障。但東南亞國家語文不同,國情不一,而各國智慧財產權制度也不盡相同,所以要台廠去熟悉東南亞不同國家的智財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困難,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這幾年來積極的希望與東南亞國家進行雙邊交流的原因。
洪淑敏指出,為了協助台商拓展東南亞市場,智慧局今年也在TIPO網站上開闢了一個「東南亞國家智慧財產權益維護專區」,裡面提供了東南亞國家的法律制度、申請程序、審查實務,還有一些執行面的資訊。希望如果台商到東南亞投資,能夠透過這個網站專區,對東南亞國家是採取什麼樣的智財制度至少有一點初步的概念。而這次舉辦研討會的目的,則是希望能進一步把東南亞國家的官方代表邀請到台灣,讓台灣廠商可以面對面的和他們溝通。
其實,這幾年智慧局也很積極的希望能與東南亞國家交流,像今年智慧局便和菲律賓有一個審查官的交流活動。透過交流活動,雙方都覺得對彼此的法規、執行面、制度面、以及審查面的認識與了解都有很大的幫助。
此外,洪淑敏表示,台灣與日本、美國及韓國均已簽署了PPH,所以也希望與東南亞國家可以繼續針對這方面作進一步交流,其實這幾年東南亞在經濟起飛後,在智財權案件方面的申請不管是專利或是商標,均急速成長,所以如果人力沒辦法立即補足的話,很可能就會有一些積案的產生,現在似乎問題已開始浮現。過去5年台灣在處理積案的部分有很大的績效,從5年前一個台灣發明專利的案子平均要46個月才能拿到,但現在已縮短至平均16個月即可拿到,足見在清理積案方面有很大的進步。過去智慧局有16萬件案子待審,目前大概只剩45,000件左右,顯見智慧局在清理積案的部分有很豐富經驗,可以跟東南亞國家的IPO分享。
圖2 & 3. 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廖承威組長 (左4) 於會議最後為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作出總結
攝影:李淑蓮
在研討會最後,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廖承威組長總結了東南亞5國的智慧財產發展狀況,作為台商進入這些市場時的有用參考資訊。由於東南亞國家所使用的語言不一,加上有些國家的IPO官網甚至沒有英文網頁,因此智慧局的同仁花了很多時間,閱讀了很多資料,才能將資料以最完整的姿態呈現。同時在研討會現場,也經過五國IPO官員一再確認,以確保資料的準確度。
附表1. 印尼、泰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與我國之發明專利制度對照表 |
國名 |
臺灣 |
印尼 |
泰國 |
越南 |
馬來西亞 |
菲律賓 |
發明專利申請量 |
49,217(2013)
46,380(2014)
44,415(2015)
43,835(2016) |
7,712(2013)
8,363(2014)
8,880(2015)
9,236(2016) |
7,407(2013)
7,930(2014)
8,167(2015)
7,820(2016) |
4,169(2013)
4,447(2014)
5,033(2015)
5,228(2016) |
7,350(2013)
7,760(2014)
7,907(2015)
7,395(2016) |
3,092(2013)
3,290(2014)
3,340(2015)
3,098(2016) |
發明專利保護期間 |
20年 |
20年 |
20年 |
20年 |
20年 |
20年 |
保護標的 |
軟體發明 |
○ |
○ |
△ (透過硬體執行具技術功效之發明) |
△ (透過硬體執行具技術功效之發明) |
△ (透過硬體執行具技術功效之發明) |
△ (透過硬體執行具技術功效之發明) |
註: 泰國、越南及菲律賓現行專利法,軟體發明並非發明保護標的,然可接受透過硬體執行具技術功效之發明。 |
專利要件 |
新穎性 |
絕對新穎性 |
絕對新穎性 |
公開使用:相對新穎性(國內)
文獻公知:絕對新穎性 |
絕對新穎性 |
絕對新穎性 |
絕對新穎性 |
新穎性優惠期 |
12個月 |
6個月 |
12個月 |
6個月 |
12個月 |
12個月 |
申請書類 |
說明書語言 |
・中文
・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中文本) |
・印尼文
・英語(申請日起30日內提出印尼文譯本) |
・泰文
・外文本提出(申請日起90日提出泰文譯本) |
・越南文 |
・馬來文
・英語 |
・菲律賓文
・英語 |
優先權證明書 |
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提出
(翻譯:依審查官要求) |
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提出
(翻譯:依審查官要求) |
申請公開前、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 |
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
(翻譯:依審查官要求) |
審查官要求日起3個月內提出
(翻譯:要) |
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必須英譯) |
申請公開 |
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 |
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 |
符合程序要件,繳納公開費後即公開 |
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 |
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 |
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 |
審查 |
申請審査請求制度 |
○
(申請日起3年內) |
○
(申請日起3年內) |
○
(公開日起5年內) |
○
(申請日起42個月內) |
○
(申請日起18個月內) |
○
(公開日起6個月內) |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畫
(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ASPEC) |
× |
○ |
○ |
○ |
○ |
○ |
異議制度 |
× |
○ |
○ |
○ |
× |
× |
實施義務 |
× |
公告日起3年內或申請日起4年內,以晚者為準 |
公告日起3年內或申請日起4年內,以晚者為準 |
公告日起3年內或申請日起4年內,以晚者為準 |
公告日起3年內或申請日起4年內,以晚者為準 |
公告日起3年內或申請日起4年內,以晚者為準 |
發明專利
規費 |
申請費 |
・紙:3,500台幣
・電:3,000台幣 |
・5,750,000
印尼幣
・40,000印尼幣(超過10個請求項,每一請求項加收) |
500泰銖 |
・紙:
180,000越南盾
・電:
100,000越南盾 |
・紙:290馬來幣(10請求項以內)
・電:260馬來幣(10請求項以內)
・20馬來幣
(超過10項,每一請求項) |
・大實體:
4,320比索
・小實體:
2,000比索 |
優先權
主張費 |
|
|
|
600,000越南盾
(每一優先權證明文件) |
|
・大實體:
1,800比索
・小實體:
900比索 |
早期公開費 |
|
|
250泰銖 |
|
|
|
請求
實審費 |
・7,000台幣(10請求項以內)
・800台幣(超過10項,每一請求項) |
・2,000,000印尼幣(營利事業)
・900,000印尼幣(非營利事業) |
250泰銖 |
420,000越南盾
(每一請求項) |
・紙:
1,100馬來幣
・電:
950馬來幣 |
・大實體:
3,500比索
・小實體:
1,750比索 |
修正實體審查費 |
|
|
|
|
・紙:640馬來幣
・電:600馬來幣 |
|
領證費 |
3,500台幣 |
250,000印尼幣 |
500泰銖 |
・120,000越南盾
・100,000越南盾(超過一個請求項,每一請求項) |
|
・大實體:
1,000比索
・小實體:
500比索 |
公告費 |
|
|
|
・120,000越南盾
・60,000越南盾(超過一個請求項,每一請求項) |
|
|
年費 |
2,500~1,6000
台幣 |
700,000~5,000,000印尼幣 |
100~25,000泰銖 |
300,000~4,200,000越南盾 |
・紙:
290~2,700
馬來幣
・電:
260~2,600
馬來幣 |
・大實體:2,700~54,300
比索
・小實體:1,350~27,150
比索 |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徐銘夆審查官整理提供 *註:本對照表係參照各國現行法制及網路蒐集之相關資訊進行彙整,惟部分國家並未提供最新官方英譯資訊,恐仍有未盡之處。是以本表僅供參考之用,實務上請仍以各專利局官方規定為準。如有錯誤或不完整處,歡迎隨時向本報及TIPO反映指教,以利後續更新。(本表最後更新日: 2017年11月30日)
附表2. 印尼、泰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與我國之新型制度對照表 |
國名 |
臺灣 |
印尼 |
泰國 |
越南 |
馬來西亞 |
菲律賓 |
保護標的 |
物品 |
同發明專利 |
同發明專利 |
同發明專利 |
同發明專利 |
同發明專利 |
保護期限 |
10年 |
10年 |
10年(6+2+2) |
10年 |
20年(10+5+5) |
7年 |
早期公開制度 |
× |
○
申請日起3個月 |
× |
○
申請日起18個月 |
○
申請日起18個月 |
× |
審查制度 |
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査請求:
申請日起6個月內
(僅審新穎性) |
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査請求:
申請日起3年內
(僅審新穎性) |
實體審査請求:
申請日起18個月內
(僅審新穎性) |
形式審查 |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徐銘夆審查官整理提供 *註:本對照表係參照各國現行法制及網路蒐集之相關資訊進行彙整,惟部分國家並未提供最新官方英譯資訊,恐仍有未盡之處。是以本表僅供參考之用,實務上請仍以各專利局官方規定為準。如有錯誤或不完整處,歡迎隨時向本報及TIPO反映指教,以利後續更新。(本表最後更新日: 2017年11月30日)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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