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期
201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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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智財權發展近況及不可專利之項目整理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產業及市場發展比不上中國大陸的蓬勃活躍,但印度在各方面的成長仍不容小覷,在本土地方建設及外來投資的帶動下,印度在2015~2016年度各種智財權的申請及註冊量與去年度相比,強勢成長了30%。從表1可見,2015年~2016年度印度整體智財權申請及註冊量為341,086,與上一年度262,638相比,成長了30%,其中成長率最大的是商標註冊。

表1. 印度最近5年智財權申請趨勢

資料來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至於單就專利的部分,從表2可見,於2015~2016財政年度,專利申請案數量達46,904件,與前一財政年度相比成長約10%。不過,雖然案件申請量上升,但案件審查的數量卻比去年度減少了近6萬件,整整下降了26%,這主要是由於審查委員人數比上一年度減少。另一方面,處分 (Disposal) 案件 (含核准、駁回、撤案及放棄) 的數量則是比前一年度增加了7,600多件。

表2. 印度最近5年專利申請趨勢

資料來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表3是2015~2016印度前十大的外國專利申請人,Qualcomm一馬當先,以1,884件專利申請案居首,比排名第二位的荷蘭菲利蒲的949件多了一倍。接下來是韓國三星及大陸通訊大廠華為。當中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在十大國外申請人中,就有2家日本汽車製造商,分別是排名第8的豐田汽車及排名第10的本田汽車,而這也是在前十大外國申請人榜單中僅有的日本廠商,顯示日商相當重視印度的汽機車市場。

表3. 2015~2016年印度前十大外國專利申請人

資料來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在2015~2016年度,台灣廠商申請印度專利共340件,與前一年度的176件相比,成長翻倍。台灣在印度的專利申請量於亞洲地區排名第5,僅次於日本、南韓、中國大陸及以色列(表4)。很明顯的看出來,表4中的前5大亞洲地區外國申請人中,除了台灣之外,其他4個地區廠商都是以PCT國家階段進入印度市場占最大宗,顯示印度是其多國申請策略中一個很重要的海外市場。

表4. 2015~2016年印度專利申請前五大海外申請地區 (亞洲)

資料來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以下表5是「最近5年印度專利申請案件在各技術領域之分佈」狀況,而表6則是「2015~2016年印度專利審查委員在各領域之分佈」情形,從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關聯性。例如,案件量最大的技術領域如Mechanical及Chemical,也同樣配置了較多的審委。

表5. 最近5年印度專利申請案件在各技術領域之分佈

資料來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表6. 2015~2016年印度專利審查委員在各領域之分佈

資料來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印度專利中不可專利之項目

  • 一種針對人類或是動物的治療、用藥、外科、以及診斷之醫療處理方法
    例如:一種在綿羊身上施用,可以增加羊毛產量的方法;一種清除牙齒牙菌斑的方法;一種接種疫苗的方法;一種免縫針切口去除白內障的方法……等等。

  • 用途權利請求項 (use claim),包括「Swiss-type use claim」及已知產品的第一或第二醫療用途專利。
    例如:於醫療過程中使用複合物 (compounds)……、在準備產品B的過程中使用複合物A……、以一種已知物質的產品來治療一種新的疾病。

  • 已知物質以新形勢出現,像是純淨形態、精細的顆粒尺寸、鹽、酯、醚、多形體物質(polymorphs:如鑽石、炭、石墨)或是異構物 (isomers)……等等;或是從已知物質演變而來的衍生物。除非這種比原本已知物質具備更高效能的新形態已知物質或是新形態衍生物是在原本說明書的specification中就已經有揭露。

    如果要讓已知醫療物質的不同形態可以獲得產品專利,必須要以正常的操作例及研究/實驗數據來提升已知物質在新形態下之療效。

    作為製藥原料的物質要提升效能,通常是指增加穩定度、生物利用度、藥效、親和性、特定劑量……等等。除了必須明確建立這些效能提升的指數外,還要將這些指數與新形勢的已知醫療物質所提升的療效建立起關聯性。

  • 已知物質的新屬性。
     
  • 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product-by-process claims)。顧名思義,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是指產物或產物中至少一元件是以其製造方法界定之請求項。在美國專利申請中,於審查階段時,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之可專利性判斷取決於產品本身,而非製造方法無關(MPEP 2113)。在印度情況是一樣的,因此,在採用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時,產物的新穎性一定要考慮進去,像是將不具新穎性的已知產物A以新方法B製造而得,那以新方法B所提出申請的專利案仍會被駁回。

  • 新的混合物 (Compositions)如果將已知的配料調配成新的混合物,但新的混合物卻沒有展現出一絲協同作用或是超出預期的結果,這樣子也是不具專利性的。

  • 農業或園藝方法;植物和動物的整體或部分,包括種子、品種和種類,以及用於植物種植或動物繁殖的生物過程。

  • 電腦程式本身單純的電腦程式或是軟體在印度是不可專利的,依據印度專利法的規定,如果與電腦程式或軟體相關的創新發明要申請專利,該電腦程式或是軟體必須要與硬體(包括周邊設備)結合,而且在軟體的部分必須要比先前技術具有「更佳的技術性」。

    在軟體必須依附在硬體上的時候,即使發明的核心是在電腦程式或是軟體,也必須要與具新穎式的硬體結合,才有可能獲得專利。在美國或台灣,軟體雖然很難獲得專利,但仍是「有可能」及「有機會」的,但在印度,單純的電腦程式或是軟體是絕對不可能獲得專利的,包括APP在內,儘管世界上有50%的APP是出自印度軟體廠商手中,他們也只得跑到美國申請專利。

  • 與原子能相關的創新發明特別是與製造、控制、使用或是處置原子能相關的創新發明。

  • 與防衛 (defence) 相關的發明在印度是不可專利的。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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