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度」應是提升民主正當性的方式,透過人民參與訴訟審判的決定,而讓人民對法院來說不再只是原告或被告。法官和陪審團間並非互相取代,而是互相合作。「陪審團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點主題之一,但其爭議點在於如何與舊司法體系調和。要如何克服衝突,智慧財產法院或許是最好的實驗場……
國家主權的正當性來自於人民,以形成具有行政、立法與司法等三部門的政府。人民選出總統,組成行政部門,以執行行政權。人民選出國會議員,組成立法部門,以行使立法權。但司法部門卻是與民意隔絕的權力,法官非透過民選產生。法官的選任並不受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監督,甚至法官的晉升竟然是按照司法官訓練所的期數而不是審判能力。
司法改革應由人民參與訴訟審判
司法改革無法忽視的問題是法院的民主正當性在哪裡。「陪審團制度」應是提升民主正當性的方式,透過人民參與訴訟審判的決定,而讓人民對法院來說不再只是原告或被告。法官和陪審團間並非互相取代,而是互相合作。法官角色在釐清系爭糾紛的法律問題和原告或被告要舉證的要件,並由法官判斷當事人所提證據的適法性。至於相關要件的事實是否能被證明,則應由陪審團根據相關證據的可信度決定。
「陪審團制度」屬司法改革的重點主題之一,但其爭議點在於如何與舊司法體系調和。要如何克服衝突,智慧財產法院是最好的實驗場。智慧財產權案件包括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等。關於商標法案件,主要問題是當事人的商標間是否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而著作權法案件,主要爭點是當事人的著作間是否近似、以及被告是否曾接觸權利人的著作內容。這類問題一般人就有能力判斷,其相關事實並非受過法學訓練的法官才有能力分辨。
至於專利法案件,因為涉及技術問題,僅有法律學位的法官原本就不一定適合擔任事實判斷者的角色,因而讓法官對技術事實做判斷的必要性更不存在。技術事實的呈現應讓當事人雙方的律師或專利師主導,或配合技術審查官的協助。現行實務上的請求項解釋僅是原文重述一遍請求項,只要能妥善解釋請求項,讓陪審團明瞭其應判斷的事實爭點,應不會造成陪審團判斷技術事實的障礙。例如,假設請求項文字為「電性連接」,則請求項解釋應為「一端與另一端間有電線或導電線連結」,如此即可讓一般人能夠判斷。
最後,針對營業秘密法案件,或許有保密的問題,可透過間接證據或專家證人的方式,讓陪審團瞭解事實。如果洩密行為僅在原告與被告之間,或許可授權法官裁定是否排除陪審團判斷,但也僅限於「營業秘密」本身,「侵害行為」的相關事實仍可由陪審團認定。
陪審團制度之配套措施
若要實施「陪審團制度」,應有配套措施。首先,證據調查僅限於一審,而二審的責任僅在檢視一審的法律見解是否正確、以及對證據的證據能力認定是否適法。 二審的事實判斷不應取代陪審團的角色,而應尊重陪審團對不同版本事實的選擇。第二,一審判決書應簡化,而僅記載判決主文即可。 例如,對商標有無近似的問題,判決書僅記載「有」或「無」即可,而不用說明理由。這其實也很合理。商標圖樣的近似與否訴諸人類的感覺,亦即「多說無益」而「看了就知道」。最後,陪審員的選擇亦是大工程,而相關陪審員的請假保障、或對該員或其雇主的補償金都應算入裁判費的總額中。
司法權不應缺少人民的參與。但司法制度的改變應有實驗的空間和最適化的策略,因此,不妨先由智財法院開始。智財法院已經是成功的專業法院,必然能擔當司法改革的啟始,為司法部門的民主正當性的來源建構演進的基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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