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期
201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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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連結制度修法之系列觀察 — I:立法目的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國內醫藥產業最擔心的專利連結制度修法,終於在8月4日行政院院會中,因藥事法與專利法的修正案一併通過而啟動。目前該二修正案已進入立法院議程。翻開藥事法修法總說明,遍尋不到與蔡總統的「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之三: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政策之關連性說明,卻在首段直言是為了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TIFA)和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即TPP)而修法。

如果是為了加入經貿協定而修法,則應先進行產業影響評估,但行政院至今未曾公布過完整的評估報告。其不是沒有評估專利連結制度對國內醫藥產業的影響,不然就是負面影響過大而不敢公布結論。此外,相關的修法應僅是為了履行協定義務而做,超過了即屬不適當的修法。

美國的TIFA資訊可在其貿易代表局網站(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trade-investment-framework-agreements)得知。我國、蒙古和中國等歸類在同一系列的TIFA,而目前僅有蒙古簽訂TIFA。美國與蒙古的TIFA僅有七條,且未提到專利連結議題。此外,從其他的TIFA內容可知,TIFA僅有宣示性內容,未有實質義務而必須修法而能履行。因此,專利連結的修法理由並不成立。

再就TPP而言,主導國美國的兩黨總統候選人目前都不支持TPP,而且各簽署國的內國法批准程序都未完成;亦即,TPP根本是個前途堪憂的國際協定。在此時刻就有加入TPP相關修法,似乎過於躁進。此外,TPP會員國中只有美國、加拿大、澳洲和新加坡有專利連結制度。應該等更多會員國有專利連結制度的制訂後,才能明瞭TPP的最低要求實際為何,我國的修法才不至於超越TPP的要求。

修法理由還提到專利連結制度是為了降低學名藥的專利侵權爭議。但專利侵權行為僅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權物等等行為,而且專利權並不及於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所必要的相關行為。因此,學名藥許可證申請行為並無專利侵權的疑慮。反而是智財局應謹慎處理學名藥專利之延長專利權期間申請,避免不當延長專利期間,而阻繞大眾使用學名藥的權益。

另修法理由認為,專利連結制度可鼓勵我國醫藥產業從事研發或迴避設計。但關於藥事法的立法目的,第1條指出是為了「藥事之管理」,而藥事包括「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等,故藥事法考慮的是公共衛生議題。至於鼓勵研發則有《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可規範。或許,修改該條例而納入學名藥研發的獎勵制度才是適當的立法手段。

因此,藥事法的專利連結制度修法並非有實質意義的修法,卻造成國內醫藥產業的恐慌。其真實的修法動機為何,有賴立法委員仔細質詢主管機關。而專利連結制度如何考慮國內業者的利益,更是立法委員不能迴避的責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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