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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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掉自己還是被賣掉:新媒體時代授權的學問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數位內容作品涵蓋題材故事環境技術工具使用三大領域,常見許多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一起成立工作室,卻在成功之後一夕翻臉,只因為對於授權的理念不同。要談數位內容授權,最重要的是怎麼「賣掉自己」,還有「不要被賣掉」,尤其要特別注意授權的各項陷阱,以免不小心官司上身。

數位內容學院(Digital Content Institute)組長劉書賢本身在數位內容產業界有多年的工作經驗,曾經擔任多媒體動畫導演、網路動畫創意總監、行銷協理,他日前受智慧財產局之邀以「數位內容的著作利用與授權」為題發表演講,劉書賢提醒,談數位內容授權時,最重要的是怎麼「賣掉自己」,還有「不要被賣掉」,尤其要特別注意授權的陷阱。

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的涵意很廣,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將數位內容定義為:「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資料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依照領域別,可將數位內容產業分為數位遊戲、電腦動畫、數位學習、數位典藏出版、數位影音、行動應用、網路服務、內容軟體等八大類(詳見圖一)。

圖一、台灣數位內容產業範疇與次領域

圖片來源:經濟部工業局

「新媒體」(New Media)是數位內容家族的新成員,包括互聯網、行動4G、數位社群、智慧媒體,以及P2P、微電影、直播、網遊、手遊、APP、VR、AR等新介質,都是相對於傳統媒體的新型態媒體。「新媒體」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未來十年媒體的相關收益,都將快速往新媒體移動,因此新媒體內容如何授權將是重要課題。

新媒體勢力興起 數位內容授權學問大

時下流行的直播是新媒體時代的寵兒,直播點閱的收視不亞於電視媒體,在大陸7億人口的網民中,已有3~4億人口會在直播中進行消費。新媒體的特性是能置入很多商品廣告,甚至讓商品本身成為故事不可或缺的主軸。雖然直播平台架設成本很高,但很大的收益來自於授權,一場直播的時間、內容、人物、事件和對話,都可以產生版權。故事產生之後,還可以包裝成遊戲、電子書、漫畫,以各種實體和虛擬的衍生性商品重製授權。直播型態的網紅秀,背後有可能是綁定的策略聯盟合作,各項商機延伸而出。不過,新媒體常會遇到許多著作權的問題,若不了解相關法規,就很容易踩到紅線。

表一、新媒體的授權(以直播為例)

  ✓ 廣告授權(置入/代理)

  ✓ 頻道授權:授權給電視頻道播出。
  ✓ 媒材授權(故事/音樂)

  ✓ 新技術授權
  ✓ 網紅(電商紅人)授權/代言

  ✓ 重製授權(實體與虛擬商品)
  ✓ 專案策略聯盟

資料來源:劉書賢簡報

內容供應商(Content Provider)不只要產出內容題材,還要創造出最大化的授權機會,因此在原始題材上,必須尋找多元的數位內容來源。利用曼陀羅九宮格思考法進行腦力激盪,是一種常用的手法,例如以最近流行的「小鮮肉」為題材,去思考數位內容的授權方向和商品置入,就有可能授權給文具、衣飾、漫畫、餐廳、小說、動畫、遊戲等不同類型商品,再進一步找各領域的業者談授權合作。

自己的版權自己救

劉書賢強調,授權和被授權時一定要先具備法律認知,後續出問題找律師或法務時,才比較有勝算。有些公司有自己的法務,有些則是和律師事務所合作,無論如何,內容供應商必須了解自身的法律策略,在司法防禦上首重舉證,必須先準備充足的證據,尤其是技術相關的內容,很多技術是走在法律前面,若能找到比較有經驗的法務,幫助當然會比較大。

除了防範他人侵害你的權益,也要小心違法侵權。數位內容供應商常會使用到各項軟體工具,實務上常見到公司沒有編列購買軟體的預算,設計需要使用某一套工具時,只好使用試用版做,但很多工具軟體的試用版早已埋下後門程式,它會在你使用一段時間後就擋住,若設計人直接進行破解使用,此種行為就涉及違法侵權,加上工具商又埋了後門,一破解軟體很容易就被抓出來。

工作合約怎麼簽訂?

數位內容涉及很多新型態的商業模式,要如何報價才合理呢?最近台灣有劇本團隊接到大陸網路連續劇的合作邀約,通常沒有前例可循的合作模式,會以「工時」來報價,先以該份工作需要多少天來計算,再換算成每位人力所需的工時總數來報價;若有使用到其他技術,再繼續往上加值。合約簽訂之後,最容易發生取款的問題,連續劇拍完之後創作人拿不到錢時有所聞,或是拿了支票也換不到錢,因此合約簽訂要特別注意取款的方式,採取「前金後謝」會是比較安全的模式。

台灣有很多小型的數位內容公司,老闆自己擬定很多不合理的合約條文,像是約束員工在下班後的作品也是屬於公司。不過,公司自己制訂的私法是不能凌駕在司法之上,擬定合約還是應該找專業的法務,就算要規範競業禁止,也要提供相對合理的補償。

我要授權內容,要注意什麼?

劉書賢曾經去跟一位漫畫家談行動電子書授權,卻發現之前已經被出版商在簽合約時簽走了,一個漫畫家一輩子可能只有幾個能夠大賣的作品,卻有可能在不注意中將授權簽了出去,錯過真正能賺錢的機會。以創作人的角度來看,即使透過經紀人或代理談授權,也要注意該對象的專業領域和優勢通路在哪裡,不要包山包海一次簽給同一個對象,否則本來可以衍生更多商品,就有可能無法再授權。

強勢的內容業者當然不用擔心這樣的問題,反而是一直在等待授權機會上門的弱勢內容供應者,遇上一個強勢的平台時,即使條件不合理可能也無法拒絕。劉書賢建議,弱勢的內容業者可以改談「優先權」,例如出書時被要求一併簽下電子書授權,只要雙方簽訂的是「優先權」,當未來有電子書業者來談合作時,只要原本授權的對象無法跟進,原創作者還是可以其他業者合作,這種作法通常強勢的平台也能接受,雙方的權益都能獲得保障。

另外,簽合約時要注意查核權和驗收方式,尤其是和新平台合作,又是以下載數量來計算收入拆分時,必須在合約上記載要能提供原始報表,或是對報表有疑慮時有權查核,以避免下載量明明很好,創作者卻收不到錢的窘境。

行銷授權不等於商業授權

雖然商業合作前仔細簽訂合約是基本常識,但實務上執行起來卻不一定那麼容易。劉書賢提到,電影界有很多人給的版權是沒有合約的,或是只有意向書或口頭約定,許多業者礙於現實或時間壓力還是會配合進行,但別忘記夜路走多了還是可能碰到問題,盡量還是要取得正式合約,或是保留各種授權資料。

劉書賢自己就曾經因為授權糾紛碰過兩次官司,有一次是產品已經上架,但授權合約還沒簽下來。起初國外電影原廠向院線片商表示,在台灣的授權沒有問題,院線片商就以行銷授權方式偷跑授權商品,沒想到原廠其實有個股東已經授權到印度公司,印度公司又授權給另一位台灣人,因此產品上架之後馬上就被告。問題發生後,此時院線片商表示不記得有授權一事,還好劉書賢有保留當時院線商寄來的行銷產品和寄件收據,以此證明院線片商有授權的意圖,才免於淪為惡意侵權。另一次是新一個年度的授權合約還沒續約,雙方只靠口頭約定,商品就已經上架,結果就在這段空窗期間發生侵權糾紛。

劉書賢最後也提醒,所有的關係都要建立在合約上,如果是透過非正式合約授權給你的對象,通常都會很小心不留下證據,請妥善保留雙方通話紀錄、收帳傳真、匯款確認收據,這些都是未來發生糾紛時保護自己的證據。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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