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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的天使與魔鬼 — 
專利事務所通常不會告訴你的事
張宇凱/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專利工程研究員
陳宜誠律師 審查/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處長/首席研究員
2014.04.16
一件專利申請案正式提出之後,約莫兩年過後才會進入實質挑戰與檢視。但打著「快速申請取得專利」旗號的專利事務所可能不會告訴你的是,早在發明專利提出申請當時,這件專利申請案就已經為將來可用來進行申復答辯的素材,以及所能主張的權利範圍大小,定下了一道無法跨越的鴻溝……

筆者身處在專利相關領域,掰掰手指來算大概也到了兩隻手算不完的年資了(抱歉請各位讀者原諒我擺老一下,不然我不知道要怎麼起頭阿阿阿…)。這好幾年在專利相關業界基層打滾的經驗中,或多或少也耳聞過太多專利事務所為了迎合客戶喜好,曲意奉承、曲解誤導、甚至是故意灌輸客戶錯誤法律觀念的荒誕佚事。

筆者認為其源由,來自專利申請程序是一件不僅在時間上有落差,更是在資訊上不對等的過程。這要怎麼說呢?讓我們重新檢視一下發明專利申請的流程。一般來說在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專利申請案首先要在智慧財產局睡上18個月才會進行早期公開,然後專利申請案才能排入實體審查的隊伍,接著還要耗上幾個月後,申請人才會接到官方的檢索結果以及審查意見,而這大概都會是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兩年左右的事了。這也就是說,一件專利申請案不論寫得有多好或多爛,它都要等到正式向專利局提出申請之後兩年,才會被實質挑戰與檢視。

而一般專利事務所與專利工程師不會告訴申請人更殘酷的一點是,通常在專利申請案可以被實質挑戰與檢視的時間點(也就是大約在提出申請後兩年左右)當時,更精確一點地說,應該要說是在發明專利提出申請當時,這件專利申請案就已經為自己將來可以用來進行申復答辯的素材,以及未來所能主張的權利範圍大小,定下了一道無法跨越的鴻溝。

誠然如大多數坊間的專利基本知識課程所教導的,專利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之形式與範圍,可以根據所檢索到的先前技術進行對應變化與修改,並藉以強調可准專利性,進而獲得認可,因而獲准專利。然而這一切的作為,都必須是基於「申請時」發明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的前提下進行,也就是說專利申請案在面對實質挑戰與檢視時,可以用來進行申復答辯的素材與策略,其實早在專利提出申請當時便已蓋棺論定了,不管你的答辯技巧是否可以像孫悟空的七十二變一樣的靈活與多變,最終還是無法跳出申請時所提出之發明說明書內容的五指山與緊箍咒。

因此如果以提出申請當時的發明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來說,事實上發明說明書到底揭露了哪些內容,反而比起可以在後續申復答辯過程中,可以進行調整與修改的申請專利範圍還要來得更為重要。然而,在坊間針對於專利基本知識養成的相關課程中,對於發明說明書的重要性與如何寫好發明說明書內容這個部分的介紹往往流於形式,更有甚者是根本付之闕如。

就某種程度而言,會造成這種現象的理由是可以加以辨證與理解的。從一般事務所的角度來說,要打造一份良好的發明說明書揭露內容,其所涉及的不僅僅是涉及專利工程師是否能夠適度將發明擴展與上位化,並向發明人提出適切的問題以挖掘出關鍵而必要的資訊。更大一部分則是與發明人本身是否有對其之發明本身,做好充分而全面的研究有關,而這些並非全然是事務所或專利工程師所能掌握的部分。相較之下,如何針對發明內容進行申請專利範圍的布局與撰寫,因為這是比較偏向於「有所本」的工作,就比較屬於是專利工程師的本職學能的展現,就好似是孔雀展示艷麗的羽毛一般,自然是比較容易獲得事務所與專利工程師所青睞的強調與發揮之內容。

只不過就如同上面所提到的,要打造一份良好的發明說明書揭露內容,需要仰賴與發明人的充分溝通與配合,而這也意味著更多面談與討論、更多的前置時間成本、以及更不經濟的案件產出效率,對於某些以「低價搶市」、打著「保證取得專利」、絕對配合客戶時程「快速申請取得專利」旗號的「絕對業務導向型」專利事務所而言,肯定是與其之「執業宗旨」背道而馳。

不可否認的,在某些只問數量不問結果的畸形獎勵制度下,難保會有這種「醉翁之意不在酒」的發明人或申請人,就是要拿到專利證書,不管其權利範圍大小,甚至抱怨其申請案需要進行與專利局爭奪專利範圍之核駁答辯。事實上這不但只是可能,更是正在發生的事實。在我國的教育部與科技部(也就是以往的國科會)等等單位之績效認列與補助辦法中,往往都只是針對專利件數而非專利衍生之價值來作為認定指標。流風所及,便出現了某間專利申請與核准數量十連霸的科技大學,在102年之專利申請與核准數分別是台灣大學約2倍與1.5倍(註1),而其每年申請維護費用卻連台灣大學的一半都不到(註2),同時細究其之申請與核准類別,卻有超過8成至9成屬於無需進行實體審查之「註冊制」新型專利的現象。這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做法,不僅曲解了專利法第一條所揭櫫之「鼓勵…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之根本立法精神,更使其淪為數據統計、廣告行銷與取得政府(全體納稅人)獎勵補貼的工具。

當然,就實質上來說,如果這就是發明人或申請人所希冀的結果,「求仁得仁」,以專利產業實際上就是一種服務產業的角度來看,只要能滿足其客戶的需求,這種作法雖不算正道,倒也不好冠以太多價值判斷。只不過應該進一步探討的是,對於大多數不具備基本專利相關知識的發明人或申請人來說,某些「絕對業務導向型」專利事務所,打著「保證快速申請取得專利」等等旗號,是否有善盡充分告知在這麼速食的專利申請過程背後,發明人或申請人到底得到了什麼,又可能會失去了哪些等等問題。筆者更必須要問,他們是否有遵從這些在專業上必須做到的告知義務呢??或者,更有甚者,甚至也曾耳聞有向發明人或申請人灌輸「核駁答辯次數多,表示當初專利申請書沒寫好」,「只要有發明專利,即使被人告,這部分算是智財局的疏失,也不會怎麼樣(註3)」這類的錯誤法律觀念者,諸如此等種種行徑不僅悖離專業而有失誠信,甚至恐有落入專利師法第12條所規定之專利師所不應為之行為的情事。

而從另外一方面來說,發明人或申請人在進行專利申請時,是否更應該自我省思並釐清進行專利申請之真正目的為何。倘若你的目標僅只是要將所申請的專利,做為自我標榜的勳章或是商業廣宣的手段,那麼你當然可以錙銖必較的,對於申請所衍生之相關時間與費用斤斤計較,或者如某些大陸業界傳聞所述,其客戶竟要求事務所直接將專利說明書的實施例,全部抄錄為專利請求項的內容,極度限縮其權利請求範圍,以保證能取得專利證書。相對地,如果你真的期待你所申請的專利,可以在未來的某一天達到抑制侵權者的行為、阻止競爭對手瓜分市場、及/或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成為反制對造的有效籌碼等等效果的話,那麼為什麼在正式提出專利申請之前,不盡己所能的(或要求事務所)做好相關前案檢索、相關技術推衍變化、並且對於相關專利法規取得初步認識與理解,而人云亦云地任由不肖事務所用話術牽著你的鼻子走呢?

縱使發明人或申請人不願在申請前,對於發明內容應當為何付出太多的其他相關努力,那麼在慎選承辦相關專利申請案件事務所一事上,便更需小心謹慎。因為從某個角度來看,就如同前面所提到的,一件發明專利未來是准或駁、所能核准給予的範圍大小為何,這些相關問題的基礎,在專利提出申請的那一天基本上便都已確定下來,後續的前案檢索、實質審查、舉發或是專利有效性抗辯等等程序,都可以把它看成是將這個確定結果挖掘出來的過程之一。所以在專利提出申請之前,做好「慎始」的功夫,才是讓這個專利獲得「善終」的不二法門。

古語有云「書到用時方恨少」,同樣地在面對可能的專利訴訟時,被抄襲剽竊產品或是被控侵權的製造商,也常常會發現手邊就是缺少那一件專利,或者是手邊的專利剛剛好就是缺少那一項的保護範圍。因此,能夠幫你寫好最佳的技術揭露內容,清楚明確的說明你的技術發明,並奮力與專利局進行爭鬥,以取得最大可能專利範圍的事務所,才是你能夠也應該賦予重任的專業夥伴。

而發明人或申請人更應當牢記在心的是,只會曲意迎合發明人或申請人的非專業要求,打著「快速」及/或「低價」的旗號,來作為商業競爭手法的事務所,絕對不會是一個好的委託對象。因為一個好的專利師甚或是專利工程師,應該要以自己本身的專業素養,對於客戶所提之案件進行客觀與全面的評估,同時也要適時與適切地與客戶分享正確的法律見解與專利觀念才是。

 

附註:

  1. http://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4211112803.pdf
  2. http://mag.udn.com/mag/edu/storypage.jsp?f_ART_ID=500928
  3. http://www.ptt.cc/bbs/Patent/M.1392883957.A.E0F.html

 

 
作者: 張宇凱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專利工程研究員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智權管理師
台灣某大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輻射生物研究所 碩士
輔仁大學生物學系 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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