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智權報第317期《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淺述》、第324期《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淺述 (二) 》、第338期《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淺述 (三) 》、及第339期《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淺述 (四) 》四篇文章中已概要介紹了許多採用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之藥物化學構造專利訴訟案件。於本系列文章中,將更進一步深入綜合分析比較這些近20年來關於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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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驅化合物分析
先驅化合物分析 (lead compound analysis) 是美國法院用於認定系爭醫藥化學構造是否可以由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化學構造修改而來的方法,其為一種兩步驟認定 (two-part inquiry):
● 第一步驟為所屬領域中具通常技術之人是否會從先前技術公開的構造中選擇化學構造來當作先驅化合物。
● 第二步驟為先前技術是否足以使得所屬領域中具通常技術之人有理由或動機改良先驅化合物來完成系爭專利化學構造。
藉由先驅化合物分析的使用,得以讓美國法院對於藥物化學構造是否顯而易見的相關專利侵權案件認定更加客觀公允。而美國法院採用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已有許多年的時間,本文彙整2000年至2019年間採用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之藥物化學構造專利案件,以表格方式清楚呈現,並進一步詳細說明。
近20年美國法院採用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訴訟案件簡表
由於本文彙整2000年至2019年間 (近20年) 美國法院採用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的案件件數頗多 (共15件),故本文先按案件發生的年分先後,由遠至近排序,並將案件簡稱如下表:
表1. 近20年美國法院採用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訴訟案件簡表
年分(由遠至近) |
案件名稱 |
案件後續簡稱 |
2000年 |
Yamanouchi Pharm. Co. v. Danbury Pharmacal,Inc. |
山之內製藥株式會社(Yamanouchi) 藥廠案件 |
2006年 |
Eli Lilly and Co. v. Zenith Goldline Pharmaceuticals, Inc. |
禮來 (Eli Lilly) 藥廠案件 |
2007年 |
Takeda Chemical Industries, Ltd. v. Alphapharm Pty., Ltd. |
武田 (Takeda) 藥廠案件 |
2008年 |
Eisai Co. Ltd. v. Dr. Reddy's Laboratories, Ltd. (Fed. Cir. 2008). |
衛采 (Eisai) 藥廠案件 |
2009年 |
Procter & Gamble Co.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 |
寶僑 (Procter) 藥廠案件 |
2009年 |
Altana Pharma AG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 |
阿爾塔納 (Altana) 藥廠案件 |
2010年 |
Daiichi Sankyo Co., Ltd. v. Matrix Laboratories, Ltd. |
第一三共 (Daiichi Sankyo) 藥廠案件 |
2012年 |
Otsuka Pharmaceutical Co., Ltd. v. Sandoz, Inc. |
大塚 (Otsuka) 藥廠案件 |
2012年 |
In re Rosuvastatin Calcium Patent Litigation |
In re Rosuvastatin Calcium案件 |
2014年 |
Bristol-Myers Squibb Co.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 |
必治妥施貴寶 (Bristol - Myers Squibb) 藥廠案件 |
2014年 |
Pfizer Inc.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 |
輝瑞 (Pfizer) 藥廠案件 |
2018年 |
UCB, Inc. v. Accord Healthcare, Inc. |
優時比 (UCB) 藥廠案件 |
2019年 |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v. Research Corporation Technologies. |
邁蘭 (Mylan) 藥廠案件 |
2019年 |
Sanofi-Aventis U.S., LLC v. Dr. Reddy’s Laboratories, Inc. |
賽諾菲安萬特 (Sanofi - Aventis) 藥廠案件 |
2019年 |
Amerigen Pharmaceuticals Limited v. UCB Pharma GmBH. |
愛美津 (Amerigen) 藥廠案件 |
北美智權報/郭廷濠整理製表
關於各年度的案件分布由簡表中可得知,除了2000年至2006年與2014年至2018年兩區間外,案件大致為平均分布,幾乎每年會有1至2件,而2019年案件數量有3為最多的一年。
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訴訟案件涉訟藥物及主要爭點分類簡表
各案件涉訟藥物有所不同,藥物構造訴訟爭點亦有差異,簡要列出如下表:
表2. 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訴訟案件涉訟藥物及主要爭點分類簡表
案件名稱 |
涉訟藥物 |
主要爭點 |
山之內製藥株式會社藥廠案件 |
Pepcid® (famotidine,法莫替丁)
一種胃酸抑制藥物。 |
法莫替丁的胍基噻唑構造,及右側的胺磺醯基取代是否顯而易見。 |
禮來藥廠案件 |
Zyprexa® (olanzapine,奧氮平)
一種思覺失調症治療藥物。 |
奧氮平左苯環上無取代基,主構造右側為一甲基取代之噻吩構造是否顯而易見。 |
武田藥廠案件 |
Actos® (pioglitazone,吡格列酮)
一種糖尿病治療藥物。 |
吡格列酮構造中吡啶環上第5位的乙基取代是否顯而易見。 |
衛采藥廠案件 |
Aciphex® (rabeprazole,雷貝拉唑)
一種胃酸抑制藥物。 |
雷貝拉唑構造中的甲氧丙氧基取代是否顯而易見。 |
寶僑藥廠案件 |
Actonel® (risedronate,利塞膦酸鹽)
一種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 |
利塞膦酸鹽構造是否顯而易見。 |
阿爾塔納藥廠案件 |
Protonix ® (pantoprazole,泮托拉唑)
一種胃酸抑制藥物。 |
泮托拉唑於吡啶第3位上甲氧基之取代是否顯而易見。 |
第一三共藥廠案件 |
Benicar® (olmesartan medoxomil,奧美沙坦酯)
一種高血壓治療藥物。 |
奧美沙坦酯第4位上之親水性基團取代及其第5位上之美多沙米前體藥物取代基是否顯而易見。 |
大塚藥廠案件 |
Abilify® (aripiprazole,阿立哌唑)
一種思覺失調症治療藥物。 |
阿立哌唑之二氯取代、丁氧基連結、喹啉無雙鍵構造是否顯而易見。 |
In re Rosuvastatin Calcium案件 |
Crestor® (rosuvastatin,羅舒伐他汀)
一種高血脂治療藥物。 |
羅舒伐他汀於嘧啶第2位上甲磺醯基之取代是否顯而易見。 |
必治妥施貴寶藥廠案件 |
Baraclude® (entecavir,恩替卡韋)
一種B型肝炎治療藥物。 |
恩替卡韋第5位上的亞甲基取代是否顯而易見。 |
輝瑞藥廠案件 |
Lyrica® (pregabalin,普瑞巴林)
一種癲癇症治療藥物。 |
S組態的普瑞巴林是否顯而易見。 |
優時比藥廠案件 |
Vimpat® (lacosamide,拉科醯胺)
一種癲癇症治療藥物。 |
R組態之拉科醯胺是否顯而易見。 |
邁蘭藥廠案件 |
Vimpat® (lacosamide,拉科醯胺)
一種癲癇症治療藥物。 |
R組態之拉科醯胺是否顯而易見。 |
賽諾菲安萬特藥廠案件 |
Jevtana® (cabazitaxel,卡巴利他索)
一種前列腺癌治療藥物。 |
卡巴利他索構造中第7位及第10位為甲氧基是否顯而易見。 |
愛美津藥廠案件 |
Toviaz® (fesoterodine,非索羅定)
一種膀胱過動症治療藥物。 |
非索羅定第2位上的異丁烯酯取代是否具顯而易見性。 |
北美智權報/郭廷濠整理製表
由上表可知,除了優時比藥廠案件與邁蘭藥廠案件之涉訟藥物及主要爭點相同外,其餘案件涉訟藥物及主要爭點皆完全不相同。
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訴訟案件藥物分類簡表
由於各案件涉及藥物在治療的疾病上有所差異,為了瞭解哪種類疾病藥物涉及先驅化合物分析的專利訴訟較多,因此,按藥物治療疾病分類如下表:
表3. 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訴訟案件藥物分類簡表
藥物(以治療疾病)分類 |
案件名稱 |
數量 |
糖尿病 |
武田藥廠案件 |
1 |
骨質疏鬆症 |
寶僑藥廠案件 |
1 |
高血壓 |
第一三共藥廠案件 |
1 |
高血脂 |
In re Rosuvastatin Calcium案件 |
1 |
B型肝炎 |
必治妥施貴寶藥廠案件 |
1 |
膀胱過動症 |
愛美津藥廠案件 |
1 |
前列腺癌 |
賽諾菲安萬特藥廠案件 |
1 |
思覺失調症 |
禮來藥廠案件、大塚藥廠案件 |
2 |
胃酸疾病 |
山之內製藥株式會社藥廠案件、衛采藥廠案件、阿爾塔納藥廠案件 |
3 |
癲癇症 |
輝瑞藥廠案件、優時比藥廠案件、邁蘭藥廠案件 |
3 |
北美智權報/郭廷濠整理製表
若以藥物所治療的疾病來分類的話,由簡表可知,各案件中以癲癇症及胃酸疾病數量為最多 (各共3件),思覺失調症次之 (共2件)。反而不是日常生活常見的三高疾病 (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糖尿病))治療藥物佔多數。
本文再將藥物所治療的疾病上位化,以藥物作用於人體的系統分類如下表:
表4. 藥物作用於人體的系統分類簡表
藥物(以人體系統)分類 |
案件名稱 |
數量 |
心血管系統 |
高血壓(第一三共藥廠案件)、高血脂(In re Rosuvastatin Calcium案件) |
2 |
內分泌系統 |
糖尿病(武田藥廠案件)、骨質疏鬆症(寶僑藥廠案件) |
2 |
泌尿系統 |
膀胱過動症(愛美津藥廠案件)、前列腺癌(賽諾菲安萬特藥廠案件) |
2 |
消化系統 |
胃酸疾病(山之內製藥株式會社藥廠案件、衛采藥廠案件、阿爾塔納藥廠案件)、B型肝炎(必治妥施貴寶藥廠案件) |
4 |
中樞系統 |
思覺失調症(禮來藥廠案件、大塚藥廠案件)
癲癇症(輝瑞藥廠案件、優時比藥廠案件、邁蘭藥廠案件) |
5 |
北美智權報/郭廷濠整理製表
若以藥物作用於人體的系統 (治療疾病的上位化) 來分類的話,由簡表可知,各案件中以中樞系統數量為最多 (共5件),而消化系統次之 (共4件)。較令人訝異的是,心血管系統的藥物在治療上佔的比例非常高,但在涉及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訴訟案件中並不常見。
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訴訟案件起訴地方法院分類簡表
由於藥物專利訴訟的勝敗影響層面非常大,原告藥廠會審慎選擇所偏好的管轄地方法院作為起訴法院。故哪種法院較常處理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訴訟案件亦相當重要,本文按各案件起訴的地方法院分類如下表:
表5. 藥物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訴訟案件起訴地方法院分類簡表
地方法院 |
案件名稱 |
數量 |
美國印第安納南區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Indiana) 地方法院 |
禮來藥廠案件 |
1 |
美國紐約南區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地方法院 |
山之內製藥株式會社藥廠案件、衛采藥廠案件、武田藥廠案件 |
3 |
美國紐澤西州 (the District of New Jersey) 地方法院 |
阿爾塔納藥廠案件、賽諾菲安萬特藥廠案件、大塚藥廠案件、第一三共藥廠案件 |
4 |
美國德拉瓦州 (the District of Delaware) 地方法院 |
優時比藥廠案件、In re Rosuvastatin Calcium案件、輝瑞藥廠案件、必治妥施貴寶藥廠案件、寶僑藥廠案件 |
5 |
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 |
邁蘭藥廠案件、愛美津藥廠案件 |
2 |
北美智權報/郭廷濠整理製表
若以各案件管轄的地方法院來分類的話,由簡表可知,各案件中以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案件數量最多 (共5件),美國紐澤西州地方法院次之(共4件),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再次之(共3件),此三地方法院為先驅化合物分析之專利訴訟案件較偏好的起訴法院。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
郭廷濠 |
現任: |
中華民國專利師 |
學歷: |
台科大專利所碩士 |
專長: |
1. 藥物藥理學 2. 生技、醫藥專利 3. 藥事、專利法規 |
證照: |
109年度中華民國專利師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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