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期
2022 年 0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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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壓藥物的文義侵害:Pfizer, Inc.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Fed. Cir. 2005)
郭廷濠╱專利師

當我們欲申請發明專利時,需要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 。而所需繳交的文件中,以「申請專利範圍」最為重要,因為發明專利的專利權範圍,是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

申請專利範圍是以中文字所描述而成,而這些文字構成了發明專利的專利權範圍,使我們的發明能受到專利的保護。當被控侵權對象完全符合這些文字所描述時,就稱為被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所讀取(literally read on),而被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所讀取時,就會被認定有文義侵害(literal infringement)。

為了能對文義侵害有更深入的瞭解,就讓我們藉由Pfizer, Inc.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Fed. Cir. 2005)案件 ,來探討有關降壓藥物的文義侵害吧。於文末一併附上我國專利師考試的相關情報。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本案系爭專利

本案系爭專利為美國專利第4,743,450號('450專利)[1],此專利的專利權人是華納-蘭伯特 (Warner–Lambert) 藥廠,於2000年時該藥廠被輝瑞 (Pfizer) 藥廠收購。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總共有17項,其中的第1項及第16項為獨立項,且與本案最為相關,列出如下:

1. A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 which contains:
(a) a drug component which comprises a suitable amount of an ACE inhibitor which is susceptible to cyclization, hydrolysis, and discoloration,
(b) a suitable amount of an alkali or alkaline earth metal carbonate to inhibit cyclization and discoloration, and
(c) a suitable amount of a saccharide to inhibit hydrolysis.

16. A process for stabilizing an ACE inhibitor drug against cyclization which comprises the step of contacting the drug with:
(a) a suitable amount of an alkali or alkaline earth-metal carbonate and,
(b) one or more saccharides.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是一種藥劑組成,該組成中包含有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 (ACE inhibitor),由於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容易變質 (發生環化、水解及褪色等作用),所以組成中還需要一些穩定劑。而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則是一種避免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發生環化作用的方法,同樣也需要使用到一些穩定劑。

藥劑組成中,所稱的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是一種降壓藥物的分類,該類藥物可以使用於高血壓的病人,以降低其血壓,避免長期血壓過高造成許多慢性疾病[2]。於本案件中的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是指quinapril,其相關產品為Accupril®。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第16項中,最大共通點是都有使用到「saccharide(s)」這個詞語。

「saccharide(s)」與「sugar」的意思

專利法施行細則中規定,我國專利案件申請文件中,所使用技術用語的譯名,若是有經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3]。由此可知,若使用有英文詞彙,我們會以國家教育研究院編所譯的譯名為主。

由於本案件中涉及「saccharide(s)」這個文字,所以我們有必要先探究這個詞語的解釋。

在我國的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名詞翻譯中,「saccharide(s)」這個文字稱為「醣類」[4]。而所謂的「醣類」,在我國的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中解釋為「由碳、氫、氧三種元素組成的碳水化合物,包括醣、澱粉及纖維素等。由光合作用合成,廣泛的存於動植物體中,為細胞之構成要素,是動植物能量的來源。依其結構的繁簡,大致可分為單醣類、雙醣類、多醣類三種[5]。」

由上面的解釋中,我們可以知道「醣類」是一種上位概念,而「單醣類、雙醣類、多醣類」則屬於醣類的下位概念。讓我們更進一步詳細說明與舉例,單醣類(monosaccharide)是醣類最基礎的單元,顧名思義就是「一 (單) 個」醣類,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單醣類有葡萄糖、半乳糖、果糖。雙醣類 (disaccharide) 是由「兩個」單醣類所組成,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雙醣類有麥芽糖 (由兩個葡萄糖組成)、蔗糖 (由一個葡萄糖與一個果糖組成)、乳糖 (由一個葡萄糖與一個半乳糖組成)。多醣類(polysaccharide) 則是由「多個」單醣類所組成,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多醣類有澱粉與纖維素(cellulose)。

前面敘述中,我們已經詳細的解釋了「醣類」。但我們可以發覺除了「醣」之外,我們還提到了「糖」一詞,故我們也需要對「糖」一詞作出解釋。

在我國的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名詞翻譯中,「糖」一詞的翻譯是「sugar」[6]。而所謂的「糖」,在我國的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中的其中一種解釋為「由甘蔗、甜菜、米、麥等提製成的甜性物質。如:『蔗糖』、『葡萄糖』。[7]

綜合上面所有的解釋,我們可以知道「醣類」是一種最上位概念,而「單醣類、雙醣類、多醣類」則次之,「糖」則屬於最下位概念。

被訴侵權經過

被訴侵權人為梯瓦 (Teva) 藥廠與蘭伯西 (Ranbaxy) 藥廠,因為向FDA提出了Accupril®的學名藥許可之簡易新藥上市程序,而該學名藥的組成中使用了微晶型纖維素 (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輝瑞藥廠於是向美國紐澤西州 (the District of New Jersey) 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被訴侵權人侵害了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地方法院認為被訴侵權人侵害系爭專利,而依輝瑞藥廠之聲請頒布臨時性禁制令,蘭伯西藥廠不服判決,所以提出上訴。

文義侵害與本案

所謂的文義侵害,指被控侵權對象被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所讀取。而所謂文義讀取,係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亦即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 (present) 或存在 (exist) 於被控侵權對象中,則稱請求項文義讀取被控侵權對象或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8]

在本案件中,蘭伯西藥廠對於「saccharide(s)」一詞的解釋提出質疑,認為所謂的「saccharide(s)」是指「sugar」,最多為十個單醣所組成,而不包含十個單醣以上所組成之多醣,例如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上訴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所使用之詞彙與蘭伯西藥廠的主張不相符,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第16項中,提及「saccharide(s)」,皆不包含「sugar」,也未限制為十個或少於十個單醣。

蘭伯西藥廠持續爭議對於「saccharide(s)」應使用較窄的解釋,不應涵蓋其學名藥中所使用多醣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但上訴法院仍認為系爭申請專利範圍之醣類解釋是可涵蓋至多醣,且地方法院在此部分之分析並無錯誤。故認定蘭伯西藥廠有文義侵害。

上訴法院考量地方法院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上無錯誤,且有文義侵權等情況,所以,維持了地方法院所頒布的臨時性禁制令。

小結

在本案判決中,我們可以發現被訴侵權人集中火力在「saccharide(s)」一詞的解釋上。為了迴避其學名藥中所使用之多醣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被「saccharide(s)」一詞所讀取,因此,被訴侵權人極力想要將「saccharide(s) 」一詞解釋限縮為「sugar」,但可惜未能提出有說服力的證明,最終,還是被上訴法院認定有文義侵害。

我國專利師考試情報

專利師考試常常是專利從業人員會想報考的一場考試,然而,考試內容偶爾會出現一些五花八門的題目令人苦惱。藉由本篇討論到文義侵權的議題,來連結我國的專利師考試,可以發現在我國專利師考試中,有一題與本文十分相關呢。

在109年的專業英文中,選擇題第8題:According to the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R.O.C. Patent Act, where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echnical terminology has been made by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uch official translation shall prevail?
(A)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MOEA
(B)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C)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D) The National Academy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該題的題目是問根據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技術用語由下列何者中文翻譯得優先採用?而本文於「saccharide(s) 」與「sugar」的意思」段落中有提及到此部分,依照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答案是(D)國家教育研究院[9]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郭廷濠
現任: 中華民國專利師
學歷: 台科大專利所碩士
專長: 1. 藥物藥理學
2. 生技、醫藥專利
3. 藥事、專利法規
證照: 109年度中華民國專利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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